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0年度,1號
TCDV,110,重家繼訴,1,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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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衛玉琦

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複代理人 許凱翔律師
被 告 衛玉芳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律師
宋永祥律師
複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邱東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榮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 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衛恭讓、衛張文秀所遺遺產,就原告支 付被繼承人衛恭讓、衛張文秀之遺產管理費用、原告所提之 分割方法可行性部分,待釐清此部分,故為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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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