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國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深耕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蘇超盛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11月10日本院110年度重國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萬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