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188號
TCDV,110,訴,2188,2022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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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88號
上 訴 人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
送達代收人 蔡佳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聯嘉趙育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88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245元。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 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第3項各 定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8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 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萬4,6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為1萬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 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 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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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