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101號
TCDV,110,訴,2101,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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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01號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何翊慈律師
陳婉菁律師
賴郁婷律師
被 告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孟翰
許應富
曾琬媛
林環金
何秀燕
鄭淑華
蕭元武
汪開宏
傅美頤
謝齊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防止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6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6號排除 侵害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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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