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59號原 告 賴佩瀅 訴訟代理人 張嘉勲律師被 告 劉嘉俊(兼劉嘉郎之繼承人) 劉嘉慶(兼劉嘉郎之繼承人) 劉嘉昌(兼劉嘉郎之繼承人) 李劉佳音(兼劉嘉郎之繼承人) 邱劉淑女(兼劉嘉郎之繼承人) 劉嘉彥(兼劉嘉郎之繼承人) 劉嘉雄(兼劉嘉郎之繼承人) CANADA J4P 3EI(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劉嘉女(兼劉嘉郎之繼承人) 劉八郎(兼劉嘉郎之繼承人) 賴壬癸 賴松森(原名賴阿森) 賴瑩輝 林耀興(即劉嘉郎之繼承人、劉淑英之承受訴訟 林耀堅(即劉嘉郎之繼承人、劉淑英之承受訴訟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蔡培元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被 告 黃演豐 楊黃月娥 詹黃月櫻 黃月琴 黃奕鈞(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黃奕嘉(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黃文祥(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黃美琪(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黃文淦(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黃士書(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劉吉英(即黃羅妹、劉演宮之繼承人) 劉致均(即黃羅妹、劉演宮之繼承人) 劉美廷(即黃羅妹、劉演宮之繼承人)上2人法定代理人 劉國慶 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黃金盛 (即黃羅妹、劉演宮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文棋 黃乾能 黃演富 黃施月卿 黃演勝 黃張映娘 黃碧鈴 簡素惠 黃永良(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黃鈞檡(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黃振國(即黃羅妹之繼承人)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被 告 黃王麗玲(即黃羅妹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 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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