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08號
原 告 桂立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耀鼎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44,3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
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