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63號
TCDV,109,建,63,2022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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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宏有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焱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
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273萬9,574元,故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萬8,168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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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有水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