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曾萬生
曾志隆(即曾黃雪之承受訴訟人)
曾雯萍(即曾黃雪之承受訴訟人)
曾志鑫(即曾黃雪之承受訴訟人)
童金坤
童彬祿
蔡美珠(即余鎭坤之繼承人)
余家和(即余鎭坤之繼承人)
余俊明(即余鎭坤之繼承人)
余家惠(即余鎭坤之繼承人)
余佳芳(即余鎭坤之繼承人)
余碧玉(即余鎭坤之繼承人)
陳徐愛 住○○市○○區○○路000號 余允及
住○○市○○區○○路000號
余萬成
白余親
余冠德
余金鑾
鄭春女
鄭瓊雯
鄭明祥
林信義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梅氏碧蝶
上 訴 人 林金源
張素香(即林慶華之繼承人)
林坤生(即林慶華之繼承人)
林美梅(即林慶華之繼承人)
林廍
尤阿却
蔡尤阿雪
尤德發
尤阿英
尤嵩澤
尤鐵柱
被 上訴人 温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0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94萬2,200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9,557元,並提出經上訴人曾志隆、曾雯萍、童彬祿、蔡美珠、余家和、余俊明、余家惠、余佳芳、余碧玉、余允及、白余親、余冠德、余金鑾、鄭春女、鄭瓊雯、鄭明祥、張素香、林坤生、林美梅、尤阿却、蔡尤阿雪、尤德發、尤阿英、尤嵩澤、尤鐵柱簽名或蓋章之上訴書狀。如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 納裁判費,並按同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 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必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或代 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各該上訴人占有 被上訴人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如附表 所示部分,經原審判決應返還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上訴
人對此判決結果不服而提起上訴。是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目的係為主張毋須返還上開占用之土地,故其上訴利益應以 上開占用土地之價值計算之,其等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794萬2,2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1萬9,557元。又查,上訴人雖於111年11月16日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然其中曾志隆、曾雯萍、童彬祿、蔡美珠 、余家和、余俊明、余家惠、余佳芳、余碧玉、余允及、白 余親、余冠德、余金鑾、鄭春女、鄭瓊雯、鄭明祥、張素香 、林坤生、林美梅、尤阿却、蔡尤阿雪、尤德發、尤阿英、 尤嵩澤、尤鐵柱均未於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是其等提出之 上訴狀與法定程式不符,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其一,即駁回其上訴。至林李 專、鄭謝麗香前已依法具狀提起上訴,並經本院裁定命其等 補繳上訴裁判費,雖本件111年11月16日之民事聲明上訴狀 亦將其等列為上訴人,而亦應有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 補正簽名蓋章之必要,但本院不能僅以其2人未補正為由駁 回其等上訴,更無庸再裁定命其等補繳裁判費,附帶說明之 。
三、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附表】
編號 無權占有人 地上物無權占有位置 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曾萬生 如附圖編號B所示部分 98㎡ 607,600元 2 曾志隆、曾雯萍、曾志鑫 如附圖編號R、S所示部分 95㎡ 589,000元 3 童金坤、童彬祿等2人 如附圖編號O所示部分 92㎡ 570,400元 4 蔡美珠、余家和、余俊明、余家惠、余佳芳、余碧玉、尤阿却、蔡尤阿雪、尤德發、尤阿英、尤嵩澤、尤鐵柱 如附圖編號M、N所示部分 147㎡ 911,400元 5 陳徐愛 如附圖編號P所示部分 172㎡ 1,066,400元 6 余允及 如附圖編號L所示部分 67㎡ 415,400元 7 余萬成、白余親、余冠德、余金鑾 如附圖編號K所示部分 59㎡ 365,800元 8 鄭謝麗香、鄭明祥、鄭春女、鄭瓊雯 如附圖編號J所示部分 133㎡ 824,600元 9 梅氏碧蝶、林信義、林金源 如附圖編號G、H、I所示部分 133㎡ 824,600元 張素香、林坤生、林美梅 如附圖編號D所示部分 160㎡ 992,000元 林廍 如附圖編號E、F所示部分 125㎡ 775,000元 計算式:607,600元+589,000元+570,400元+1,352,400元+1,066,400元+415,400元+365,800元+824,600元+824,600元+992,000元+775,000元=7,942,200元 說明: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6,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