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09號
TCDV,108,訴,2209,2022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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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9號
上 訴 人 陳振寬


被 上訴人 曾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按坐
落臺中市○○區○○段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
幣(下同)2萬3,700元,乘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之面積共14
6.07平方公尺,核定為346萬1,8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2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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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