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 5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諺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繆昕翰律師
被 告 尤嘉偉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民國111年10年27日解除委任)
被 告 何叡哲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彭煜凱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
7019號、第39372號、第40595號、第41508號、第41509號)、移
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263號、第1264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
偵字第39051號、111年度偵字第1263號、第1264號、第4267號、
第5984號、第8079號、第8297號、第9163號、第9641號、第2272
9號、第23716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號、第136號),嗣被告等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當事人等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如附表二編號2、3、附表三、四、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3、附表三、四、五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乙○○犯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附表三編號5、6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附表三編號5、6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彭煜凱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犯罪事實
一、庚○○、乙○○、丙○○、彭煜凱加入陳重貫(陳重貫追加起訴部 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使用飛機通訊軟體暱稱「色狼」之 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均無證據證明係未成年人) 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庚○○及乙○○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罪部分,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 516號等案件提起公訴,彭煜凱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罪部分,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 ,不在本案審理之範圍),庚○○擔任取簿手及車手,負責依 指示前往指定地點領取被害人受詐騙後所交付之存摺、提款 卡等金融帳戶資料,領取被害人受詐騙後匯入之款項上繳集 團,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之方式,掩飾該詐騙所得之本質去 向,彭煜凱擔任車手,領取被害人受詐騙後匯入之款項上繳 集團,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之方式,掩飾該詐騙所得之本質 去向,丙○○擔任車手及收水,負責領取或收取車手交付被害 人受詐騙後匯入之款項上繳集團,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之方 式,掩飾該詐騙所得之本質去向,乙○○負責把風及監督車手 提款,並約定庚○○領取包裹1件可獲取新臺幣(下同)500元之 報酬,提領款項可獲取提領金額1%之報酬,約定丙○○提領款 項可獲取提領金額2%之報酬,約定乙○○提領款項可獲取提領 金額0.1%之報酬,約定彭煜凱提領款項可獲取提領金額0.3% 之報酬。庚○○、乙○○、丙○○及彭煜凱即與暱稱「色狼」之人 及其等所屬之系爭詐欺集團其他不詳姓名、年籍成年成員( 無證據證明有未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 所在之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於附 表六至八所示時間,以附表六至八所示詐欺方式,向附表六 至八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 六至八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六至八所示之金額匯款至 如附表六至八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而向如附表六至八所示之 人詐騙如附表六至八所示之財物,再由如附表六至八所示之 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六至八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六 至八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全數交與詐欺集團其他 成員繳回詐欺集團,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之方式,掩飾或隱匿 該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附表六編號3所示之被害人丁○○, 追加起訴重複部分,經檢察官撤回起訴,不在審理範圍);
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九、十所示時間,以附表九、十 所示方式,向附表九、十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其等均陷於 錯誤,於附表九、十所示時間、地點,將如附表九、十所示 之金融帳戶資料,寄送至附表九、十所示收件地點,而向如 附表九、十所示之人詐騙如附表九、十所示之財物,嗣由詐 欺集團成員指示附表九、十所示之成員,前往附表九、十所 示地點領取金融帳戶資料之包裹,嗣後繳回詐欺集團,即由 詐欺集團成員掌控、使用,並由被害人將被詐騙款項匯入, 而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成員提領,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之方式, 掩飾或隱匿該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因如附表六至十所 示之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楊王芳綺、苗沛屏、陸世和、甲 ○○ ○○ ○○ 、 吳素燕、王寀伊、蔡美沙、簡巧雯、戊○○、吳孟祐、黃素滿 、梁建發、梁珈嘉、林玟瑄、張淑娥、劉緁彤、游瑞娥、康 佳錚、羅健甫、羅旭翔、江依柔、丁○○、己○○、癸○○分別訴 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一分局、第二分局、 第三分局、第五分局、第六分局、豐原分局、清水分局、新 竹市警察局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案被告庚○○、乙○○、丙○○、彭煜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依同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等規定,簡式審判程序 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 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 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庚○○(偵39051卷第39至45頁、第151至155頁;少連偵136卷第55至60頁;偵9163卷第23至27頁;偵8297卷第37至55頁;偵9641卷第23至28頁;少連偵136卷第61至63頁;他8838卷第97至100頁;偵39051卷第179至182頁;偵1263卷第145至148頁;偵1264卷第237至240頁;少連偵10卷第417至420頁;偵4267卷第129至132頁;偵5984卷第217至220頁;偵8079卷第201至204頁;偵8079卷第205至207頁;偵9641卷第61至64頁、他8838卷第101至103頁;偵39051卷第183至185頁;偵1263卷第149至151頁;偵1264卷第241至243頁;少連偵10卷第421至423頁;偵4267卷第133至135頁;偵5984卷第221至223頁;偵9641卷第65至67頁、偵23716卷第31至37頁;本院金訴52卷一第515至547頁;本院金訴52卷二第15至66頁)、丙○○(偵1263卷第35至39頁;偵1264卷第41至48頁;少連偵10卷第41至53頁;偵1263卷第133至135頁;少連偵136卷第39至45頁;本院金訴52卷二第11至13頁、第119至125頁、第129至157頁)、彭煜凱(偵5984卷第21至33頁;偵1264卷第49至56頁;少連偵10卷第103至117頁;偵4267卷第21至35頁;少連偵10卷第127至145頁;偵8079卷第21至39頁;偵1263卷第41至53頁;他8838卷第97至100頁;偵39051卷第179至182頁;偵1263卷第145至148頁;偵1264卷第237至240頁;少連偵10卷第417至420頁;偵4267卷第129至132頁;偵5984卷第217至220頁;偵8079卷第201至204頁;偵9641卷第61至64頁;偵1263卷第155至156頁;偵1264卷第247至248頁;偵4267卷第139至140頁;偵5984卷第227至228頁;偵8079卷第211至212頁;偵22729卷第19至23頁;本院金訴1248卷第205至207頁;本院金訴52卷二第11至13頁、第119至125頁、第129至157頁)、乙○○(警豐卷二第87至89頁;偵40595卷第43至45頁;警豐卷二第91至101頁;偵40595卷第47至57頁;偵40595卷第291至294頁;聲羈711卷第19至23頁;偵37019卷第271至272頁;本院金訴52卷一第55至57、237至242、371至372頁;本院金訴52卷一第515至547頁;本院金訴52卷二第73至113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 ㈡並有證人即告訴人羅健甫警詢筆錄(他8838卷第15至17頁; 少連偵136卷第65至67頁)、告訴人羅旭翔警詢筆錄(他883 8卷第19至22頁;少連偵136卷第69至72頁)、被害人黃薰萱 警詢筆錄(偵39051卷第47至51頁)、告訴人楊王芳綺警詢 筆錄(偵39051卷第53至57頁)、被害人張時芹警詢筆錄( 偵39051卷第59至65頁)、告訴人苗沛屏警詢筆錄(核交372 7卷第13至15頁)、告訴人陸世和警詢筆錄(核交3727卷第3 1至33頁)、被害人陳品誠警詢筆錄(核交3727卷第61至67
頁)、告訴人甲 ○○ ○○ ○○ 警詢筆錄(偵1263卷第6 3至66頁;偵1264卷第65至71頁)、告訴人吳素燕警詢筆錄 (偵1263卷第67至71頁;少連偵10卷第171至173頁;偵8079 卷第101至105頁)、告訴人王寀伊警詢筆錄(偵1264卷第73 至81頁;少連偵10卷第165至169頁;偵8079卷第135至143頁 )、告訴人壬○○警詢筆錄(偵1264卷第83至87頁)、證人徐 嘉銓警詢筆錄(少連偵10卷第63至69頁)、證人曾文俊警詢 筆錄(少連偵10卷第71至85頁)、被害人丁○○警詢筆錄(少 連偵10卷第155至159頁;偵4267卷第75至79頁)、被害人廖 振富警詢筆錄(少連偵10卷第161至163頁;偵8079卷第79至 81頁)、告訴人簡巧雯警詢筆錄(少連偵10卷第175至179頁 )、告訴人戊○○警詢筆錄(偵5984卷第41至43頁)、告訴人 林玟瑄警詢筆錄(偵8297卷第71至77頁)、證人朱榮章警詢 筆錄(偵8297卷第79至87頁)、告訴人張淑娥警詢筆錄(偵 9163卷第29至30頁)、告訴人劉緁彤警詢筆錄(偵9163卷第 37至40頁)、告訴人游瑞娥警詢筆錄(偵9163卷第55至56頁 )、被害人康佳錚警詢筆錄(偵9163卷第87至89頁)、告訴 人梁建發警詢筆錄(偵9641卷第29至30頁)、告訴人梁珈嘉 警詢筆錄(偵9641卷第31至33頁)、少年黃○程警詢筆錄( 少連偵136卷第47至53頁)、告訴人吳孟祐警詢筆錄(偵227 29卷第39至40頁)、告訴人黃素滿警詢筆錄(偵22729卷第4 7至51頁)、告訴人江依柔警詢筆錄(偵23716卷第41至45頁 )、告訴人癸○○警詢筆錄(警豐卷一第101至105頁;警豐卷 二第475至479頁;偵40595卷第149至153頁)、告訴人己○○ 警詢筆錄(警豐卷一第127至133頁;警豐卷二第503至509頁 ;偵40595卷第175至181頁)在卷可參。復有附表十四所示 資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庚○○、乙○○、丙○○、彭煜凱之任 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庚○○、乙○○、丙○○、彭煜凱 上開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 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人以上共 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 或其他媒 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其立法理由並謂:「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 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 之必要,爰仿照本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立法例,將『3人
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又本款所謂『3人 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 犯。」本案被告庚○○、乙○○、丙○○、彭煜凱加入之詐欺集團 ,係利用詐騙電話誘使被害人受騙而匯款至指定帳戶,組織 縝密,分工精細,參與各次詐欺犯行之人至少有被告、撥打 電話予告訴人及取得帳戶資料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等人,自 合於「3人以上共同犯之」之加重要件。
㈡次按「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 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 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 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為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明 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 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或由共同 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尚非單純犯罪後處 分贓物之行為,亦應構成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查被 告庚○○、丙○○、彭煜凱提領被害人受詐騙匯入之款項,再將 款項轉交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收受,此舉顯在製造金流斷點 ,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帳戶金流,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 去向。又庚○○負責領取供詐欺集團詐欺犯行使用之帳戶、提 款卡包裹,詐欺集團取得帳戶進行詐騙,款項匯入後,由詐 欺集團中擔任提領詐欺所得贓款之車手成員提領,無從追查 款項之流向,使該部分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不明,客觀上已 製造該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達成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 妨礙該詐欺集團犯罪之偵查,自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 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之洗錢行為甚明。 ㈢核被告庚○○如附表二編號2、3、附表三、四、五所為,被告 乙○○如附表三編號5、6所為,被告丙○○如附表一編號1至7、 附表二、附表三編號5、6所為,被告彭煜凱如附表一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㈣又被告庚○○、乙○○、丙○○、彭煜凱雖未親自參與撥打電話詐 騙告訴人等之行為,惟依被告庚○○、乙○○、丙○○、彭煜凱參 與之工作,均屬集團成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所為之行為分擔 ,被告庚○○、乙○○、丙○○、彭煜凱前揭參與部分既為該詐欺 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徵被告庚○○、乙○○、 丙○○、彭煜凱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即令被告庚 ○○、乙○○、丙○○、彭煜凱並未與其他負責撥打詐騙電話之成 員謀面或直接聯繫,亦無礙於其共同參與犯罪之認定。是以
被告庚○○、乙○○、丙○○、彭煜凱與暱稱「色狼」之人及其所 屬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員間,就所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 正犯。
㈤本案被告庚○○如附表二編號2、3、附表三、四、五所為,被 告乙○○如附表三編號5、6所為,被告丙○○如附表一編號1至7 、附表二、附表三編號5、6所為,被告彭煜凱如附表一所為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 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 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依前揭說明,被告庚○○如附表二 編號2、3、附表三、四、五所示不同告訴人之18次加重詐欺 取財犯行,被告乙○○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不同告訴人之2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丙○○如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 、附表三編號5、6所示不同告訴人之12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被告彭煜凱如附表一所示不同告訴人之9次加重詐欺取財 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刑之減輕:
⒈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被告 庚○○、乙○○、丙○○、彭煜凱就本案所犯之一般洗錢罪,均於 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其上開 所犯之一般洗錢罪係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已從一重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無從逕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本 院於量刑時,仍併予審酌上開減刑事由,附此敘明。 ⒉按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係指審酌刑法第5 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 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 等,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 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被告庚○○加入本案詐欺 集團負責擔任取簿手及車手工作,犯罪情節難認輕微,是本 院綜合被告庚○○之犯後態度、家庭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認本案被告庚○○並無情堪憫恕而縱予宣告上開減輕後最低度 刑猶嫌過重之情形,爰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是 被告庚○○之辯護人此部分主張(本院金訴52卷一第307至308 頁)要難憑採。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庚○○、乙○○、丙○○、彭 煜凱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
,參與該詐欺集團,利用一般民眾欠缺法律專業知識而施以 詐術,以此等非法方法圖謀不法所得,詐取告訴人之財物, 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之 信任關係,且製造金流斷點,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 徒增告訴人求償及追索遭詐騙金額之困難度,危害社會治安 與經濟金融秩序;另考量被告庚○○、乙○○、丙○○、彭煜凱為 集團內聽命附從之地位,並非幕後主導犯罪之人;又被告庚 ○○、乙○○、丙○○、彭煜凱於犯後已知坦承犯行,足認其等於 犯後態度尚可,另被告庚○○、乙○○、丙○○與部分告訴人成立 調解,被告庚○○僅賠償部分,被告乙○○依調解內容給付完畢 ,被告丙○○未履行調解內容(詳如附表十三),此有本院調解 程序筆錄在卷可佐(本院金訴52卷一第277至294頁);兼衡 被告庚○○自陳為高職肄業、從事機車行工作,月收入新臺幣 (下同)2萬元、經濟狀況普通、無未成年子女需撫養之智識 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本院金訴52卷二第64頁),被 告乙○○自陳為高職肄業、從事服飾業工作,月收入2萬5000 元、無未成年子女需撫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 (本院金訴52卷二第112頁),被告丙○○自陳為高職肄業、 曾從事餐廳外場及工廠作業員等工作,月收入2萬多元、有1 名未成年小孩及太太需要其撫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 濟狀況(本院金訴52卷二第155頁),被告彭煜凱自陳為高 職肄業、曾從事餐飲及工廠作業員等工作,月收入2萬多元 、需要支付父親癌症醫藥費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 況(本院金訴52卷二第155頁),暨被告庚○○、乙○○、丙○○ 、彭煜凱本案之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所獲利 益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2至5所示行動電話 ,為附表十一編號2至5所示之被告所有,且經其等供稱為犯 本案犯行所用(本院金訴52卷一第543、544頁、本院金訴52 卷二第15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⒈扣案之現金5萬8000元(如附表十一編號1所示),為被告丙○○ 所有,且經其供稱為犯本案犯行(本院金訴52卷二第152頁)
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⒉被告庚○○供稱其本案部分獲得報酬8200元等語(本院金訴52卷 一第544頁),被告乙○○供稱其獲得報酬2000元等語(本院金 訴52卷一第544頁),為等其所有之犯罪所得,惟考量其等已 與附表十三所示之被害人調解成立並賠償,其等賠償之款項 高於本院認定之犯罪所得,堪認被告庚○○、乙○○已未保有犯 罪所得,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
⒊被告彭煜凱供稱其獲得報酬5000元等語(本院金訴52卷二第15 2頁),屬其等所有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金錢並無不宜 執行沒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 規定,於被告所犯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庚○○所領取如附表十二所示之金融卡、帳戶等資料,均 非被告所有,考量前開物品屬個人專屬物品,且價值非高, 倘就該卡片申請註銷並補發,原物即已失去功用,實欠缺刑 法上之重要性,爰參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認無諭知 沒收、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
㈣又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 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 收 主義,只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 ,然 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 收,法 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 限,始應予沒收。本案被告庚○○、乙○○、丙○○、彭煜凱就其 所提領之款項,已交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受,是上揭款 項已非屬被告庚○○、乙○○、丙○○、彭煜凱所有,亦非在其實 際掌控中,被告庚○○、乙○○、丙○○、彭煜凱就所掩飾、隱匿 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 18條第1項就所提領全部金額諭知沒收,附此說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桉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附表一:被告彭煜凱提領贓款部分
編號 告訴人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LAI MING WAI ANNIE (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本訴部分) 彭煜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沒收;扣案之手機壹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 2 壬○○(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本訴部分) 彭煜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沒收;扣案之手機壹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 3 丁○○ (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本訴部分) 彭煜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沒收;扣案之手機壹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 4 廖振富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彭煜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沒收;扣案之手機壹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 5 王寀伊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彭煜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沒收;扣案之手機壹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 6 吳素燕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彭煜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沒收;扣案之手機壹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 7 戊○○ (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本訴部分) 彭煜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沒收;扣案之手機壹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 8 吳孟祐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彭煜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黃素滿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彭煜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被告丙○○提領贓款部分
編號 告訴人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簡巧雯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沒收;扣案之手機壹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 2 羅健甫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沒收;扣案之手機壹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手機貳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沒收。 3 羅旭翔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沒收;扣案之手機壹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手機貳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沒收。
附表三:被告庚○○提領贓款部分
編號 告訴人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梁建發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手機貳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沒收。 2 梁珈嘉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手機貳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沒收。 3 張淑娥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手機貳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沒收。 4 江依柔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手機貳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沒收。 5 己○○ (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本訴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手機貳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沒收。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沒收;扣案之手機壹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手機壹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 6 癸○○ (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本訴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手機貳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沒收。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沒收;扣案之手機壹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手機壹具扣案之手機壹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
附表四:被告庚○○領取之金融帳戶資料包裹
編號 告訴人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張時芹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手機貳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沒收。 2 黃薰萱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手機貳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沒收。 3 楊王芳綺(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手機貳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沒收。 4 苗沛屏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手機貳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沒收。 5 陸世和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手機貳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沒收。 6 陳品誠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手機貳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沒收。
附表五:被告庚○○領取之金融帳戶資料包裹
編號 告訴人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林玟瑄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手機貳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沒收。 2 劉緁彤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手機貳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沒收。 3 游瑞娥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手機貳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沒收。 4 康佳錚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手機貳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沒收。
附表六:被告彭煜凱提領贓款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 欺 方 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及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及地點 共犯 1 LAI MING WAI ANNIE (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本訴部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0日17時28分許,撥打電話向甲 ○○ ○○ ○○ 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導致甲 ○○ ○○ ○○ 會員資格升級為高級會員,將每月扣款1萬多元,須依指示在網路銀行及ATM解除設定云云,甲 ○○ ○○ ○○ 誤信為真,乃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帳戶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0年8月20日18時10分許,匯款9,985元 ⑵110年8月20日18時18分許,匯款49,985元 ⑴至⑵共計匯款 59,970元,均匯至陳婉容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8月20日18時20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⑵110年8月20日18時21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⑶110年8月20日18時22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⑴至⑶均在臺中 市○區○○路0段00巷00號統一超商生活門市 【追加起訴書附表,於㈠110年8月20日18時23分許,提領20,000元之部分;㈡110年8月20日18時25分許,提領9,000元之部分,均應予刪除】 彭煜凱 丙○○ 共計提領89,000元 2 壬○○(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本訴部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0日20時5分許,假冒鎮瀾兒童家園之工作人員撥打電話向壬○○佯稱:因內部人員疏失,扣款金額有誤,須依指示操作方能退費云云,壬○○誤信為真,乃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帳戶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0年8月20日20時20分許,匯款49,987元 ⑵110年8月20日20時24分許,匯款49,987元 ⑶110年8月20日21時4分許,匯款49,987元 ⑴至⑶共計匯款1 49,961元,均匯 至王綵瑄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⑴110年8月20日20時22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⑵110年8月20日20時23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⑶110年8月20日20時24分許,提領1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⑴至⑶均在臺中 市○區○○路000 號全家超商金和 門市 彭煜凱 丙○○ ⑷110年8月20日20時34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⑸110年8月20日20時34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⑹110年8月20日20時36分許,提領9,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⑺110年8月20日21時6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⑻110年8月20日21時7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⑼110年8月20日21時8分許,提領1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⑷至⑼均在臺中 市○區○○路000 號中興大學校門口ATM 共計提領149,000元 3 丁○○ (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本訴部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0日16時52分許,撥打電話向丁○○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時,因其誤將付款方式設定為12期之分期付款方式,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能解除云云,丁○○誤信為真,乃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帳戶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0年8月20日17時44分許,匯款49,999元 ⑵110年8月20日17時46分許,匯款7,982元 ⑴至⑵共計匯款 57,981元,均匯 至陳婉容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⑴110年8月20日17時51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⑵110年8月20日17時52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⑶110年8月20日17時52分許,提領18,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⑴至⑶均在臺中 市○區○○○路0 段000號全家超商 新高橋門市 彭煜凱 丙○○ 共計提領58,000元 4 廖振富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0日17時43分許,假冒鎮瀾兒童家園之人員撥打電話向廖振富佯稱:其因每月自動捐款之設定有誤,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廖振富誤信為真,乃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帳戶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0年8月20日18時8分許,匯款37,039元至謝惟萍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8月20日18時12分許,提領20,000元 ⑵110年8月20日18時13分許,提領20,000元 ⑴至⑵均在臺中 市○區○○○路0 段000號全聯福利 中心台中建國南 門市 彭煜凱 丙○○ 共計提領40,000元 5 王寀伊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0日16時59分許,假冒鎮瀾兒童家園之人員撥打電話向王寀伊佯稱:其因系統更新造成錯誤,會被每月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王寀伊誤信為真,乃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帳戶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0年8月20日18時10分許,匯款25,123元 ⑵110年8月20日18時12分許,匯款29,987元 ⑶110年8月20日19時2分許,匯款9,985元 ⑴至⑶共計匯款 65,095元,均匯至謝惟萍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8月20日18時14分許,提領20,000元 ⑵110年8月20日18時15分許,提領20,000元 ⑴至⑵均在臺中 市○區○○○路0 段000號全聯福利 中心台中建國南 門市 彭煜凱 丙○○ ⑶110年8月20日18時17分許,提領12,000元 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全家超商大安門市 ⑷110年8月20日19時8分許,提領10,000元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校門口ATM 共計提領62,000元 6 吳素燕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0日17時許,假冒鎮瀾兒童家園之人員撥打電話向吳素燕佯稱:其因系統造成錯誤,會被每月多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吳素燕誤信為真,乃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帳戶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0年8月20日18時23分許,匯款11,989元 ⑵110年8月20日18時26分許,匯款5,035元 ⑴至⑵共計匯款 17,024元,均匯至謝惟萍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8月20日18時27分許,提領12,000元 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全家超商大安門市 彭煜凱 丙○○ ⑵110年8月20日18時30分許,提領5,000元 在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統一超商生活門市 共計提領17,000元 7 戊○○ (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本訴部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9日15時47分許,假冒黎明教養院人員撥打電話向戊○○佯稱:其將單筆匯款設定成每月匯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云云,戊○○誤信為真,乃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帳戶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0年8月21日0時1分許,匯款99,987元 ⑵110年8月21日0時3分許,匯款49,986元 ⑴至⑵共計匯款 149,973元,均匯至王綵瑄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8月21日0時11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⑵110年8月21日0時12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⑶110年8月21日0時13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⑴至⑶均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統一超商玉門門市 彭煜凱 丙○○ ⑷110年8月21日0時18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⑸110年8月21日0時19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⑹110年8月21日0時20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⑷至⑹均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港安門市 ⑺110年8月21日0時22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⑻110年8月21日0時24分許,提領9,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⑺至⑻均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全家超商福鄰門市 ⑼110年8月21日0時50分許,提領9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在臺中市○○區○○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台中工業區分行 共計提領149,900元 8 吳孟祐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9日15時47分許,假冒老爺酒店人員撥打電話向吳孟祐佯稱:因老爺酒店電腦被駭導致其信用卡被盜刷,須依指示協助處理云云,吳孟祐誤信為真,乃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帳戶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0年8月28日18時0分許,匯款30,000元 ⑵110年8月28日18時4分許,匯款29,000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8月28日18時0分許,應予更正】 ⑴至⑵共計匯款 59,000元,均匯至何書丞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8月28日18時11分許,提領20,000元 ⑵110年8月28日18時12分許,提領20,000元 ⑶110年8月28日18時14分許,提領19,000元 ⑴至⑶均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第一商業銀行東勢分行 彭煜凱 共計提領59,000元 9 黃素滿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8日14時15分許,假冒君悅酒店人員撥打電話向黃素滿佯稱:因消費過程出問題,導致其會被多扣款,須依指示辦理退款云云,黃素滿誤信為真,乃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帳戶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0年8月28日18時16分許,匯款29,989元 ⑵110年8月28日18時43分許,匯款29,985元 ⑴至⑵共計匯款 59,974元,均匯至何書丞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8月28日18時20分許,提領20,000元 ⑵110年8月28日18時21分許,提領10,000元 ⑴至⑵均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東勢豐勢門市 彭煜凱 ⑶110年8月28日18時48分許,提領20,000元 ⑷110年8月28日18時48分許,提領10,000元 ⑶至⑷均在臺中市○○區○○路00號台中商業銀行東勢分行 共計提領60,000元
附表七:被告丙○○提領贓款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 欺 方 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及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及地點 共犯 1 簡巧雯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20時43分許,假冒CACO服務人員撥打電話向簡巧雯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時,網路帳戶有問題,恐有重複扣款情形,須依指示操作云云,簡巧雯誤信為真,乃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帳戶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0年9月9日22時28分許,匯款29,985元至張育禎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9日22時5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義興門市提領9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9月9日22時28分,應予更正】 丙○○ 共計提領900元 2 羅健甫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6日18時33分前某時許,假冒秀泰集團帳務人員撥打電話向羅健甫佯稱:其之前購買電影票時,因系統錯誤,訂單商品數量遭誤植為20張,須依指示解除訂購云云,羅健甫誤信為真,乃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帳戶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0年11月6日18時33分許,匯款49,986元 ⑵110年11月6日18時35分許,匯款49,986元 ⑴至⑵共計匯款 99,972元,均匯至蘇閔楷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 ⑴110年11月6日18時36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⑵110年11月6日18時37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⑶110年11月6日18時38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⑷110年11月6日18時39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⑸110年11月6日18時39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⑴至⑸均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國光路郵局 丙○○ 庚○○ 共計提領100,000元 3 羅旭翔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6日18時4分許,假冒大新書局人員撥打電話向羅旭翔佯稱:其之前刷卡消費時,因會計人員操作失誤,誤向銀行扣款7,000元,須依指示協助退款云云,羅旭翔誤信為真,乃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帳戶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0年11月6日18時45分許,匯款130,818元,至李依庭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11月6日18時48分許,提領60,000元 ⑵110年11月6日18時49分許,提領60,000元 ⑶110年11月6日18時50分許,提領10,000元 ⑴至⑶均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臺中路郵局 丙○○ 庚○○ 共計提領130,000元
附表八:被告庚○○提領贓款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 欺 方 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及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及地點 共犯 1 梁建發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30日15時30分許,假冒中華郵政人員撥打電話向梁建發佯稱:其郵局及銀行帳戶遭人盜用,須將帳戶內餘款提出並轉到其他帳戶,另稱要洗白其他金流須至超商購買點數云云,梁建發誤信為真,乃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帳戶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0年10月30日16時41分許,匯款30,000元 ⑵110年10月30日17時19分許,匯款26,985元 ⑴至⑵共計匯款 56,985元,均匯至黃聿汝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0月30日17時20分,匯款30,000元至黃聿汝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應予補充更正】 ⑴110年10月30日17時21分許,提領20,000元 ⑵110年10月30日17時22分許,提領20,000元 ⑶110年10月30日18時23分許,提領12,000元 ⑴至⑶均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正英門市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0月30日17時21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正英店,提領20,000元,應予補充更正】 庚○○ 共計提領52,000元 2 梁珈嘉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30日16時18分許,假冒霓靜思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梁珈嘉佯稱:訂單商品數量遭誤植,須依指示操作處理云云,梁珈嘉誤信為真,乃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帳戶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0年10月30日17時56分許,匯款29,985元 ⑵110年10月30日18時26分許,匯款49,985元 ⑶110年10月30日18時32分許,匯款19,985元 ⑴至⑶共計匯款 99,955元,均匯至王品富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漏列⑵、⑶匯款,應予補充】 ⑴110年10月30日18時3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⑵110年10月30日18時4分許,提領1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⑴至⑵均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沙鹿弘光門市 庚○○ ⑶110年10月30日18時30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⑷110年10月30日18時31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⑸110年10月30日18時32分許,提領1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⑶至⑸均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沙鹿東家門市 ⑹110年10月30日18時35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北勢東門市 共計提領100,000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漏列⑵至⑹匯款,應予補充】 3 張淑娥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8日18時16分許,假冒日新文具公司人員撥打電話向張淑娥佯稱:因公司網頁遭駭,將會退還之前消費款項,須依指示操作云云,張淑娥誤信為真,乃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帳戶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0年10月28日19時35分許,匯款19,985元,至王芸禎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王芸禎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 ⑴110年10月28日19時43分許,提領19,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統一超商昌和門市 庚○○ ⑵110年10月28日19時51分許,提領9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台中松五門市 共計提領19,900元 4 江依柔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6日14時42分許,假冒秀泰集團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江依柔佯稱:因業務疏失導致其將會被扣款,須依指示止付扣款云云,江依柔誤信為真,乃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帳戶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0年11月7日0時9分許,匯款49,989元 ⑵110年11月7日0時11分許,匯款49,989元 ⑶110年11月7日0時13分許,匯款29,989元 ⑴至⑶共計匯款 129,967元,均匯至李依庭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11月7日0時12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⑵110年11月7日0時12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⑴至⑵均在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台中福多門市 庚○○ ⑶110年11月7日0時17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⑷110年11月7日0時17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⑸110年11月7日0時18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⑹110年11月7日0時18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⑺110年11月7日0時19分許,提領9,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⑶至⑺均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09號統一超商平西門市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市○區○○路000號,應予更正】 共計提領129,000元 5 己○○ (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本訴部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5日16時5分許,假冒大新書局員工,撥打電話向己○○佯稱:訂單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己○○誤信為真,乃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帳戶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0年11月5日16時48分許,匯款22,108元,至游瑞娥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11月5日16時51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豐三民門市 庚○○ 丙○○ 乙○○ 共計提領20,000元 6 癸○○ (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本訴部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5日16時14分許,假冒秀泰影城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癸○○佯稱:有一筆網路消費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癸○○誤信為真,乃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帳戶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0年11月5日16時49分許,匯款49,963元 ⑵110年11月5日16時54分許,匯款49,976元 ⑴至⑵共計匯款 99,939元,均匯至游瑞娥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11月5日16時52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⑵110年11月5日16時53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⑶110年11月5日16時54分許、提領12,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⑴至⑶均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豐三民門市 庚○○ 丙○○ 乙○○ ⑷110年11月5日17時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⑸110年11月5日17時1分許、提領2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⑹110年11月5日17時2分許、提領10,000元(另支出5元手續費) ⑷至⑹均在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民門市 共計提領102,000元
附表九:被告庚○○領取之金融帳戶資料包裹
編號 告訴人 詐 欺 方 式 遭詐騙之財物 取交包裹之時間及地點 共犯 1 張時芹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日15時許前某時在Facebook刊登招募家庭代工廣告,適張時芹於110年11月2日15時許瀏覽該廣告而依網頁訊息以通訊軟體LINE將對方加入為好友後,對方佯稱須交付金融帳戶方能購買代工材料,致張時芹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11月5日5時12分許,在花蓮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華原門市,將右列金融卡寄送至臺中市○區○○街000號之統一超商新文化門市,並以通訊軟體LINE將密碼告知對方。 ⑴永豐商業銀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庚○○與陳重貫依「色狼」以通訊軟體Telegram之指示,由庚○○搭載陳重貫,於110年11月10日13時49分許,至臺中市○區○○街000號之統一超商新文化門市,拿取內含左列金融卡之包裹。 庚○○ 2 黃薰萱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8日13時30分許前某時,在Facebook刊登徵才廣告,適黃薰萱於110年11月8日13時30分許前某時瀏覽該廣告而依網頁訊息以通訊軟體LINE將對方加入為好友後,對方佯稱交付金融帳戶就會有錢領云云,致黃薰萱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11月8日13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巨漢門市,將右列金融卡寄送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 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庚○○與陳重貫依「色狼」以通訊軟體Telegram之指示,由庚○○搭載陳重貫,於110年11月10日13時10分許,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拿取內含左列金融卡之包裹。 庚○○ 3 楊王芳綺(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6日20時22分許前某時,在Facebook刊登徵才廣告,適楊王芳綺於110年11月6日20時22分許時瀏覽該廣告而依網頁訊息以通訊軟體LINE將對方加入為好友後,對方佯稱我們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會員兌匯,只要存薄跟提款卡能夠正常使用就可以配合沒有指定什麼銀行不是你的戶名也可以,後就會有固定薪水云云,致楊王芳綺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11月8日17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榮夏門市,將右列金融卡及存摺寄送至臺中市○○區○○○街0號1樓之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並依指示將密碼更改。 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存摺1本 ⑵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存摺1本 ⑶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存摺1本 ⑷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庚○○與陳重貫依「色狼」以通訊軟體Telegram之指示,由庚○○搭載陳重貫,於110年11月10日13時3分許,至臺中市○○區○○ ○街0號1樓之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拿取內含左列金融卡及存摺之包裹。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1月10日13時10分許,應予更正】 庚○○ 4 苗沛屏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30日前某時,在Facebook刊登徵才廣告,適苗沛屏於110年10月30日時瀏覽該廣告而依網頁訊息以通訊軟體LINE將對方加入為好友後,對方佯稱須交付金融帳戶方能購買代工材料云云,致苗沛屏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11月8日19時42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東洸門市,將右列金融卡及密碼寄送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庚○○與陳重貫依「色狼」以通訊軟體Telegram之指示,由庚○○搭載陳重貫,於110年11月10日12時53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拿取內含左列金融卡之包裹。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統一新大德門市,應予更正】 庚○○ 5 陸世和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7日前某時,在Facebook刊登徵才廣告,適陸世和於110年11月7日時瀏覽該廣告而依網頁訊息以通訊軟體LINE將對方加入為好友後,對方佯稱需帳戶供其存取金錢,故要租用帳戶云云,致陸世和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11月8日0時9分許,在高雄市某間統一超商,將右列金融卡寄送至臺中市○○○○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旱溪東門市,並依指示將密碼更改。 ⑴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國信託銀行帳號不祥之信用卡,應予更正】 庚○○與陳重貫依「色狼」以通訊軟體Telegram之指示,由庚○○搭載陳重貫,於110年11月10日12時39分許,至臺中市○○○○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旱溪東門市,拿取內含左列金融卡之包裹。 庚○○ 6 陳品誠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某日前某時,在Facebook刊登徵才廣告,適陳品誠於110年11月間某日瀏覽該廣告而依網頁訊息以社群網路服務Facebook將對方加入為好友後,對方佯稱可租借帳戶云云,致陳品誠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11月10日12時25分許前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53號之統一超商昌富門市,將右列金融卡及存摺寄送至臺中市○○區○○路00號50號1樓之統一超商新樹孝門市。 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存摺1本 庚○○與陳重貫依「色狼」以通訊軟體Telegram之指示,由庚○○搭載陳重貫,於110年11月10日12時25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號50號1樓之統一超商新樹孝門市,拿取內含左列金融卡及存摺之包裹。 庚○○
附表十:被告庚○○領取之金融帳戶資料包裹
編號 告訴人 詐 欺 方 式 遭詐騙之財物 取交包裹之時間及地點 共犯 1 林玟瑄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4日前某時在Facebook刊登招募家庭代工廣告,適林玟瑄於110年10月14日某時瀏覽該廣告而依網頁訊息以通訊軟體LINE將對方加入為好友後,對方佯稱須交付金融帳戶以作為實名制預訂材料及申請補貼金使用,致林玟瑄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10月15日21時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城中門市,將右列金融卡寄送至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成興門市。 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⑵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庚○○依「色狼」以通訊軟體Telegram之指示,於110年10月20日23時51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成興門市,拿取內含左列金融卡之包裹後,再依指示將之置放在臺中市○○區○○路0號之國光客運朝馬站內之睿麒行李寄物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0年10月20日23時37分許,應予更正】 庚○○ 2 劉緁彤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6日某時前,在Facebook刊登徵才廣告,適劉緁彤於110年10月26日某時瀏覽該廣告而依網頁訊息以通訊軟體LINE將對方加入為好友後,對方佯稱其為合法博弈公司需要租借帳戶云云,致劉緁彤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10月29日12時1分許,在屏東縣○○鄉○○村○○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壽比門市,將右列金融卡及存摺寄送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瀋陽門市。 ⑴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存摺1本 ⑵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存摺1本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存摺1本 【追加起訴書附表漏列⑶帳戶資料,應予補充】 庚○○依「色狼」以通訊軟體Telegram之指示,於110年11月1日0時35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瀋陽門市,拿取內含左列金融卡及存摺之包裹後,再依指示將之置放在臺中市○○區○○路0號之國光客運朝馬站內之睿麒行李寄物櫃。 庚○○ 3 游瑞娥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日1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將游瑞娥加入為好友後,佯稱只要提供帳戶資料,即可獲得報酬,致游瑞娥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11月2日21時許,在新北市某間統一超商,將右列⑴至⑷金融卡及存摺寄送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昌大門市,及於110年11月3日1時許,在新北市某間統一超商,將右列⑸至⑹金融卡及存摺寄送至臺中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大唐門市。 ⑴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存摺1本 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存摺1本 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存摺1本 ⑷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存摺1本 ⑸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存摺1本 ⑹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存摺1本 庚○○依「色狼」以通訊軟體Telegram之指示,分別於㈠110年11月5日13時46分許,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昌大門市,拿取內含左列⑴至⑷金融卡及存摺之包裹;㈡不詳時間,至臺中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大唐門市,拿取內含左列⑸至⑹金融卡及存摺之包裹後,再依指示將之置放在臺中市○○區○○路0號之國光客運朝馬站內之睿麒行李寄物櫃。 【追加起訴書附表取貨地點漏列臺中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大唐門市,應予補充】 庚○○ 4 康佳錚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3日21時4分許前,在Facebook刊登徵才廣告,適康佳錚於110年11月3日21時4分許瀏覽該廣告而依網頁訊息以通訊軟體LINE將對方加入為好友後,對方佯稱只要提供帳戶資料,即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康佳錚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11月4日15時58分許,在桃園市某間統一超商,將右列金融卡寄送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昌大門市,並依指示將密碼更改。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庚○○依「色狼」以通訊軟體Telegram之指示,於110年11月6日14時10分許,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昌大門市,拿取內含左列金融卡之包裹後,再依指示將之置放在臺中市○○區○○路0號之國光客運朝馬站內之睿麒行李寄物櫃。 庚○○
附表十一: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新台幣) 所有人 1 現金 5萬8000元 丙○○ 2 蘋果廠牌iPhone 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丙○○ 3 蘋果廠牌iPhone 12 Pro 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庚○○ 4 蘋果廠牌iPhone XR 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1支 庚○○ 5 蘋果廠牌iphone 12 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乙○○
附表十二: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扣得人 1 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庚○○ 2 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庚○○ 3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 庚○○ 4 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庚○○ 5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庚○○
附表十三:
編號 被害人 和解被告 給付情形 1 癸○○ 乙○○ 給付完畢(3萬3500元) 2 癸○○ 丙○○ 未給付 3 癸○○ 庚○○ 給付1期(1萬元) 4 丁○○ 丙○○ 未給付 5 己○○ 乙○○ 給付完畢(7000元) 6 己○○ 丙○○ 未給付 7 己○○ 庚○○ 給付完畢(5000元) 8 戊○○ 丙○○ 未給付
附表十四:
卷宗 證據 一、110年度他字第8838號 (他8838卷) ㈠110年11月25日員警偵查報告(他8838卷第7至9頁) ㈡被害人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他8838卷第11至13頁) ㈢員警蒐證照片及其說明 1.臺中市○區○○路000號國光路郵局110年11月6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他8838卷第23至28頁、第32至35頁;少連偵136卷第89至94頁、第98至101頁) 2.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路郵局110年11月6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他8838卷第29至32頁;少連偵136卷第95至98頁) 3.被告庚○○現場照片與監視器畫面截圖比對結果(他8838卷第36至38頁;少連偵136卷第102至104頁) 4.被告庚○○住處外觀照片截圖(他8838卷第39至41頁) ㈣蘇閔楷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0月15日起至110年11月6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他8838卷第43頁;少連偵136卷第87頁) ㈤李依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11月8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他8838卷第45頁;少連偵136卷第85頁;偵23716卷第39頁) ㈥告訴人羅健甫相關報案資料: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8838卷第47至51頁;少連偵136卷第105至109頁) 2.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畫面截圖(他8838卷第57至58頁;少連偵136卷第115至116頁) 3.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他8838卷第59頁;少連偵136卷第117頁) ㈦帳戶個資檢視報表【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他8838卷第61頁;少連偵136卷第119頁) ㈧告訴人羅旭翔相關報案資料: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處)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8838卷第63至66頁、第69頁;少連偵136卷第121至124頁、第127頁) 2.告訴人羅旭翔手機畫面截圖(他8838卷第70頁;少連偵136卷第128頁) ㈨帳戶個資檢視報表【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他8838卷第71頁;少連偵136卷第129頁) ㈩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1.300-KDE(他8838卷第73頁) 二、110年度偵字第39051號(偵39051卷) ㈠110年11月10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3至24頁) ㈡取簿手陳重貫取貨一覽表(第25至27頁;核交3727卷第9至11頁)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第79至91頁)、扣押物品照片(第221至225頁) 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第93至105頁)、扣押物品照片(第221至225頁) ㈤被告陳重貫領取提款卡包裹之繳款證明影本(第107頁) ㈥員警蒐證照片及其說明 1.陳重貫部分(第109至113頁) 2.庚○○部分(第113至117頁) 3.陳重貫與庚○○於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之對話內容截圖(第119頁) 4.陳重貫於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其所屬詐欺群組內之對話內容截圖(第121頁) 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1.110年度保管字第4525號(第211至213頁) 三、110年度核交字第3727號(核交3727卷) ㈠告訴人苗沛屏相關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7至19頁) 2.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第21頁) 3.員警翻拍苗沛屏手機畫面照片截圖 ⑴苗沛屏寄出帳戶之交貨便照片截圖(第23頁) ⑵詐欺集團為取信告訴人所使用之營業登記證書 (第23頁) ⑶苗沛屏與詐欺集團暱稱:「李姵沂」於手機通 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截圖(第25至29頁) ㈡告訴人陸世和相關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5至37頁) 2.陸世和寄出帳戶之相關資料(第39頁) 3.陸世和與詐欺集團暱稱:「朱鈺玫」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截圖(第39至60頁) ㈢苗沛屏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0年9月1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69至71頁) ㈣陸世和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第73至75頁) ㈤陳品誠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110年9月1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77至79頁) 四、111年度偵字第1263號 (偵1263卷) ㈠車手彭煜凱提領時地一覽表(第25頁) ㈡帳戶個資檢視報表【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27頁;偵1264卷第33頁;少連偵10卷第25頁) ㈢陳婉容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8月22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28頁;偵1264卷第34頁;少連偵10卷第27頁;偵4267卷第19頁) ㈣帳戶個資檢視報表【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29頁;偵1264卷第35頁;少連偵10卷第29頁) ㈤謝惟萍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5月20日起至110年8月24日止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資料(第30頁;偵1264卷第36頁;少連偵10卷第31頁;偵8079卷第75頁) ㈥王綵瑄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個人資料、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8月22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31至32頁;偵1264卷第37至38頁;少連偵10卷第33至36頁) ㈦帳戶個資檢視報表【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33頁;偵1264卷第39頁;少連偵10卷第37頁) ㈧張育禎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9月12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34頁;偵1264卷第40頁;少連偵10卷第39頁) 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 1.彭煜凱指認丙○○(第55至61頁) ㈩員警蒐證照片及其說明 1.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統一超商生活門市110年8月2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73至79頁) 2.臺中市○區○○路000號國立中興大學校門口前110年8月2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81頁) 告訴人甲 ○○ ○○ ○○ 相關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83至85頁、第91頁;偵1264卷第121至123頁、第129頁) 2.交易明細照片截圖(第93至94頁;偵1264卷第131至133頁) 3.甲 ○○ ○○ ○○ 與詐欺集團暱稱:「李安平」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截圖(第96至100頁;偵1264卷第137至145頁) 告訴人吳素燕相關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03至111頁;少連偵10卷第357至361頁;偵8079卷第111至115頁、第125至127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079卷第99頁、第107至109頁) 3.客戶交易明細表(第113、115頁;少連偵10卷第362至363頁;偵8079卷第119至121頁) 4.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第115頁;少連偵10卷第363頁;偵8079卷第121頁) 5.吳素燕用以匯款之帳戶(第117頁;少連偵10卷第364頁;偵8079卷第123頁) 五、111年度偵字第1264號(偵1264卷) ㈠110年12月13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7至29頁) ㈡車手彭煜凱提領時地一覽表(第31至32頁) 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 1.彭煜凱指認丙○○(第57至63頁) ㈣員警蒐證照片及其說明 1.臺中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中興大學校門口自動化服務區前110年8月2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89至111頁) 2.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金和門市110年8月2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113至119頁) ㈤告訴人王寀伊相關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49至151頁、第155頁、第181至183頁;少連偵10卷第333至334頁、第337頁、第350至351頁;偵8079卷第145至149頁、第187至189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079卷第129至133頁) 3.交易明細表影本(第185至193頁、少連偵10卷第352至356頁;偵8079卷第177至185) ㈥帳戶個資檢視報表【000000000000號帳戶】(第154頁;少連偵10卷第336頁) ㈦告訴人壬○○相關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95頁、第203至205頁、第211至213頁) 2.帳戶明細照片截圖(第207頁) 3.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第209頁) ㈧帳戶個資檢視報表【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197頁) 六、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號(少連偵10卷) ㈠110年12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1至22頁) ㈡車手彭煜凱、曾文俊提領時地一覽表(第23至24頁) 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 1.丙○○指認徐嘉銓(第55至61頁) 2.曾文俊指認丙○○(第87至93頁) 3.曾文俊指認徐嘉銓(第95至101頁) 4.彭煜凱指認丙○○(第119至125頁;偵4267卷第37至43頁) 5.彭煜凱指認丙○○(第147至153頁;偵8079卷第41至47頁) ㈣員警蒐證照片及其說明 1.臺中市南區忠明南路730巷110年8月2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181至183頁;偵4267卷第45至47頁) 2.臺中市南區建國南路110年8月2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185頁、第191至193頁;偵4267卷第49頁、第55至57頁) 3.臺中市南區建國北路一段250號全家超商新高橋門市110年8月2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187至191頁;偵4267卷第51至55頁) 4.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二段71巷110年8月2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193至195頁;偵4267卷第57至59頁) 5.臺中市南區建國南路一段255號全聯福利中心-台中建國南店110年8月2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197至205頁、第241至247頁;偵4267卷第61至69頁;偵8079卷第49至63頁) 【地點: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應更正為255號】 6.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全家超商大安門市110年9月9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249至257頁;偵8079卷第65至73頁) 7.臺中市○區○○路○段00號至復興路一段152巷110年9月9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285至286頁) 8.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義興門市110年9月9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287至292頁) 9.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至文心南路110年9月9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293至297頁) ㈤被害人丁○○相關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惠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99頁、第311至317頁;偵4267卷第73頁、第81至83頁、第87頁、第105頁) 2.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惠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267卷第85頁、第97至99頁、第101頁) 3.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第303頁;偵4267卷第89頁) 4.臺幣活存明細照片截圖(第305至309頁;偵4267 卷第91至95頁) ㈥被害人廖振富相關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橫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19至320頁、第327至331頁;偵8079卷第89至91頁、第97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橫溪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079卷第77頁、第93至95頁) 3.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第321頁;偵8079卷第83頁) 4.交易明細照片截圖(第323頁;偵8079卷第85頁) 5.廖振富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第325頁;偵8079卷第87頁) ㈦告訴人簡巧雯相關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65至369頁、第379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入警示帳戶之金額$59,849應更正為29,985】 2.交易明細影本(第373頁) 3.簡巧雯用以匯款之帳戶(第373至375頁) 七、111年度偵字第4267號(偵4267卷) ㈠110年11月7日員警職務報告(第13頁) ㈡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110年8月本分局轄內遭車手提領紀錄表(第15至17頁) 八、111年度偵字第5984號(偵5984卷) ㈠110年12月7日員警偵查報告(第19至20頁) 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 1.彭煜凱指認丙○○(第35至39頁) ㈢車手彭煜凱提領時地一覽表(第45頁) 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30日儲字第1100235693號函文並檢附: 1.客戶基本資料(第49頁) 2.王綵瑄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8月25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51至55頁) 3.王綵瑄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8月22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57至72頁) ㈤員警蒐證照片及其說明 1.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統一超商玉門門市110年8月2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73至77頁) 2.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至西屯路三段與福林路口110年8月2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77至81頁、第89至91頁) 3.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港安門市110年8月2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83至89頁) 【地點: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應更正為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三段179之9號】 4.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全家超商台中福鄰門市110年8月2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93至97頁) 5.臺中市○○區○○區○路000○0○00○○○○○○○○○○○○00○000○○000○000○○ 00○○市○○區○○區○路000號臺灣銀行臺中工業區分行110年8月2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103至105頁) ㈥告訴人戊○○相關報案資料: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09至116頁、第157頁、第179頁) 2.被害人遭詐騙匯款之帳戶、金額及時間(第119頁) 3.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第121至127頁) 4.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第129至133頁、第137至138頁) 5.活存明細查詢結果(第135至136頁) 6.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第139頁) ㈦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1.BAS-1571(第203頁) 九、111年度偵字第8079號(偵8079卷) ㈠110年12月2日員警職務報告(第15頁) ㈡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110年8月本分局轄內遭車手提領紀錄表(第17至19頁) 十、111年度偵字第8297號(偵8297卷) 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 1.庚○○指認張嘉豪(第57至69頁) 2.朱榮章指認庚○○(第89至95頁) ㈡告訴人林玟瑄相關報案資料: 1.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結果截圖(第97頁) 2.林玟瑄寄出之帳戶(第99頁) 3.林玟瑄與詐欺集團暱稱:「林雯雯」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譯文(第103至159頁)、截圖(第161至17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土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15至216頁、第221至223) ㈢員警蒐證照片及其說明 1.臺中市○區○○街○○區○○路000○00○00○○○○○○○○○○○○000○○ 00○○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成興門市110年10月2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181至189頁) 3.臺中市中區成功路興中街至西區自由路110年10月2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191至193頁) 4.取簿手正面影像截圖(第193頁) 5.白牌計程車車隊Line群組名稱、群組內對話內容截圖(第195頁、第207頁) 6.被告庚○○之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個人資訊、通訊錄、通聯記錄、與白牌計程車司機對話內容截圖(第197至199頁、第203至205頁、第209至213頁) 7.白牌計程車司機之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個人資訊(第201頁) 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1.AQU-2829(第225頁) 十一、111年度偵字第9163號(偵9163卷) ㈠110年1月1日員警職務報告(第19頁) ㈡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21頁) ㈢告訴人張淑娥相關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1至32頁、第35頁) ㈣帳戶個資檢視報表【000000000000號帳戶】(第33頁;第127頁) ㈤告訴人劉緁彤相關報案資料: 1.員警翻拍劉緁彤手機畫面照片截圖 ⑴劉緁彤與詐欺集團暱稱:「陳惠琪」於手機通 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第41至49頁) ⑵統一超商交貨便明細(第49頁) ⑶貨態查詢系統查詢結果(第4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51至53頁) ㈥告訴人游瑞娥相關報案資料: 1.員警翻拍游瑞娥與詐欺集團暱稱:「陳惠琪」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照片截圖(第57至8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83至85頁) ㈦被害人康佳錚相關報案資料: 1.康佳錚與詐欺集團暱稱:「鄧翠橋」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照片截圖(第91至106頁) 2.康佳錚寄出之裝有提款卡之包裹外觀截圖、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第91頁) 3.康佳錚寄出之帳戶(第106頁) 4.貨態查詢系統查詢結果(第107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09至111頁) ㈧員警蒐證照片及其說明 1.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39統一超商昌和門市110年10月28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113頁) 2.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台中松五門市110年10月28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113頁) 3.貨態查詢系統查詢結果(第115、119、121頁) 4.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瀋陽門市110年11月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115至117頁) 5.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昌大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⑴110年11月5日(第119頁) ⑵110年11月6日(第121至123頁) ㈨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地點一覽表(第125頁) ㈩王芸禎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8月1日起至110年10月29日止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第129頁) 111年6月3日員警職務報告(第145頁) 十二、111年度偵字第9641號(偵9641卷) ㈠110年11月8日更新提款熱點(第19頁) ㈡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21頁) ㈢111年1月18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5頁) ㈣黃聿汝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7月28日起至110年11月1日止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資料(第37頁) ㈤王品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11月1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39至40頁) ㈥員警蒐證照片及其說明 1.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沙鹿正英店110年10月3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41頁) 2.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沙鹿弘光店110年10月3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42頁) 3.臺中市○○區○○○路00000號全家超商沙鹿東家店110年10月3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42至43頁) 4.臺中市○○區○○○路00000號統一超商北勢東門市110年10月3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43頁) 5.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沙鹿北勢店110年10月3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44頁) ㈦111年6月8日員警職務報告(第71頁) 十三、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36號(少連偵136卷) ㈠111年2月9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7頁) 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 1.庚○○指認黃○程(第73至79頁) ㈢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81至83頁) 十四、111年度偵字第22729號(偵22729卷) ㈠車手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第25頁) ㈡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27頁) ㈢何書丞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8月1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資料(第31頁) ㈣告訴人吳孟祐相關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7頁、第41頁) 2.交易明細表影本(第43頁) ㈤告訴人黃素滿相關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5頁、第53頁) 十五、111年度偵字第23716號(偵23716卷) ㈠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23頁) ㈡車手提領時間、地點及監視器畫面截圖一覽表(第25至27頁) ㈢111年4月28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9頁) ㈣告訴人江依柔相關報案資料: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7頁) ㈤111年6月8日員警偵查報告書(第57頁) 十六、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金訴1248卷) 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11年9月27日中管字第1110031239號函文(第83頁),並檢附: 1.王品富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0月29日起至110年11月1日止交易明細表(第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