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郁芬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35656號、第4007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
10年度偵字第19568號、第20129號、第21098號、第21166號、第
23293號、第26513號、第26730號、第26970號、111年度偵字第2
673號、第2779號、第3120號、第4296號、第6019號、第8806號
、第10153號、第1559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02號),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郁芬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郁芬知悉社會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而詐欺集團為躲避追 查,使用人頭帳戶作為詐欺工具時有所聞,其已預見申辦金 融帳戶使用乃個人理財行為及個人信用之表徵,無正當理由 徵求他人金融帳戶使用者,極易利用該帳戶從事詐欺犯罪, 且一旦以該帳戶收受詐欺款項再轉匯或提領後,將難以查悉 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基於縱然提供自己之帳戶給他人作 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去向使用,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0年4月1日下午4時6分許,將其所申設第一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郁芬第一銀行帳戶)、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郁芬 永豐銀行帳戶)、高雄銀行灣內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黃郁芬高雄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 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陳中葳(所涉詐欺等罪嫌由檢察官另提 起公訴),復接續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在臺中市,將黃郁 芬第一銀行帳戶存摺、黃郁芬永豐帳戶金融卡,以「空軍一 號」寄送予陳中葳,再以Line告知金融卡密碼。嗣陳中葳取
得後,再將前開黃郁芬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對 如附表所示李佩芳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 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黃郁芬如附表 所示之帳戶內,附表編號1至8、10至28部分旋遭不詳詐欺集 團成員提領,附表編號9部分經圈存未及提領,黃郁芬以此 方式容任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案帳戶,而幫助不詳詐欺 集團成員實施詐欺取財犯行及藉此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 匿犯罪所得去向(附表編號9部分洗錢未遂)。嗣經李佩芳等 人發覺受騙報警,始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郁芬於審判中坦承不諱,並有其 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如附表卷證欄所示之證據及「手機堂 店長陳中葳」名片、「陳中葳」手機翻拍照片、被告與「陳 中葳…灣賣手機的」Line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
㈡附表編號17部分,依被害人劉玉琴指述,不詳詐欺集團施用 詐術之對象應尚有其女兒張琳喬,且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 應予補充如附表編號17所示。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 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查被告交付上開黃郁芬 第一銀行、永豐銀行、高雄銀行帳戶資料,供不詳詐欺集團 成員使用,用以實施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及掩飾、隱匿犯罪 所得去向,是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施以助力,卷 內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及洗錢犯罪之意思 ,或與他人為詐欺及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 欺及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分擔,揆諸前揭說明,應論以 幫助犯。又不詳詐欺集團利用被告所提供之黃郁芬第一銀行 、永豐銀行、高雄銀行帳戶受領詐欺犯罪所得,著手於洗錢 行為,附表編號9告訴人林怡玟匯入款項部分,經圈存而無 提領紀錄,有如附表編號9卷證欄所示黃郁芬第一銀行客戶 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表在卷可參,此部分尚未發生掩飾 、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贓款去向之結果,應屬洗錢未遂。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附表編號1至8、10至28)及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 遂罪(附表編號9)。起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編號9部分亦係犯 幫助洗錢既遂罪嫌,容有誤會,惟既遂犯與未遂犯,其基本 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態樣或結果有所不同,尚不生 變更起訴法條問題。
㈢被告以1個提供上開3金融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使告訴人李 佩芳等人受騙匯入款項並遮斷金流去向,侵害數人之財產法 益,又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幫 助洗錢未遂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 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9568號、第20129號、 第21098號、第21166號、第23293號、第26513號、第26730 號、第26970號、111年度偵字第2673號、第2779號、第3120 號、第4296號、第6019號、第8806號、第10153號、第15592 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犯罪事實為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應併予審酌。
㈤被告未實際參與洗錢之行為,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 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㈥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坦承犯一般洗錢罪,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㈦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工具供他人從事詐財、洗錢行為, 助長詐欺犯罪風氣,致告訴人李佩芳等28人受有財產上損害 ,且使國家難以追索查緝,增加追索財物之困難,所為不該 。另衡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附表所示林瀠淇、邱志軒 、林怡玟、李佩芳、林淳良、王佩雯、林宜珮、謝佳靜、廖 琬婷、鍾婉容、盧美芳等人達成調解,約定每月分期給付賠 償,目前賠償部分金額等情,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4份、轉 帳擷圖影本10張在卷可稽(另告訴人陸劍華於本院安排調解 期日後雖請求再安排調解,惟被告表示已無力再負擔而無調 解意願,故此部分未成立和解),再考量被告行為係提供人 頭帳戶,與刻意謀取他人錢財之詐欺集團正犯惡性尚有差別 ,惟其提供3個金融帳戶,本案被害人人數眾多,受害總數 額非低,與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等節;及被告前無經法院判 決科刑之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 卷可參,足認其素行尚可,及其自陳目前從事遊戲客服工作 ,月收入2、3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 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自陳交付上開帳戶資料取得報酬約2、3萬元等語,而依 卷內被告與陳中葳之對話,可知被告確實獲有報酬,基於罪 疑有利被告之原則,認定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2萬元,又被 告迄今已賠償告訴人等共計1萬元,若全數沒收容有過苛, 是扣除1萬元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 知沒收、追徵1萬元。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本案告訴人等遭詐騙款項 業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遭銀行圈存而不在被告實際支 配持有當中,自非其所有,且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尚 無從依前開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提起公訴,檢察官呂建興、簡婉如、吳協展、陳彥竹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姚志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備註 1 告訴人李佩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日晚間8時14分許,先以交友軟體SayHi暱稱「陳建城」結識李佩芳,佯稱可透過「新寶娛樂城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李佩芳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6日上午11時22分許,網路轉帳2萬元 黃郁芬第一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佩芳警詢筆錄(偵字第35656號卷第197頁至第202頁) ⒉告訴人李佩芳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0張(偵字第35656號卷第203頁至第212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翻拍照片1張(偵字第35656號卷第213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35656號卷第221頁、第279頁、第287頁至第291 頁) ⒌第一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656號卷第437頁至第441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5656號、第40071號起訴書 2 告訴人黃秀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東進」,向黃秀娟自稱為「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之高級幹部,並佯稱可協助購買彩券云云,致黃秀娟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6日中午12時5分許,臨櫃匯款6萬元 黃郁芬高雄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秀娟警詢筆錄(偵字第35656號卷第363頁至第364頁) ⒉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偵字第35656號卷第365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5656號卷第369頁、第379頁、第411頁、第412頁) ⒋告訴人黃秀娟與詐騙集團之通話紀錄、電話號碼翻拍照片4張、詐騙集團成員之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澳門娛樂旅遊有限公司申請書、澳門旅遊育樂有限公司資訊等資料翻拍照片3張、告訴人黃秀娟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偵字第35656號卷第401頁至第403頁至第407頁) ⒌高雄銀行帳戶客戶中文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字第35656號卷第413頁至第416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5656號、第40071號起訴書 3 告訴人鄭淑臨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底,先以交友軟體Partying結識鄭淑臨,並於110年3月中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鄭淑臨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鄭淑臨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6日中午12時34分許,臨櫃匯款19萬8,191元 黃郁芬永豐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淑臨警詢筆錄(偵字第35656號卷第335頁、第337頁) ⒉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5656號卷第339頁、第343頁、第355頁至 第361頁) ⒊匯款申請書(偵字第35656號卷第347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2日作心詢字第1100721139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表、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5656號卷第419頁至第423頁、第427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5656號、第40071號起訴書 4 告訴人林淳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6日下午2時前某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帳號「陳筱瑜」,假意刊登欲販售iPhone12PRO 手機訊息,林淳良於110年4月6日下午2時許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黃珮嘉」之人聯繫交易事宜,並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親自或委託友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6日下午2時2分、3分、8分許,網路轉帳1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 黃郁芬第一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淳良警詢筆錄(偵字第40071號卷第171頁至第175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翻拍照片4張(偵字第40071號卷第177頁至第179頁) ⒊告訴人林淳良提供之臉書貼文翻拍照片1張、與暱稱「黃珮嘉」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0張、與暱稱「黃珮嘉」之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40071號卷第181頁至第19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唪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40071號卷第197頁至第205頁) ⒌第一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656號卷第437頁、第439頁、第440頁、第441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5656號、第40071號起訴書 5 告訴人范少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6日下午2時許前某時,以臉書帳號「香香湘瑩」假意刊登欲販售iPhone12PRO手機訊息,范少懷於110年4月6日下午2時許瀏覽後,加入該人提供Line暱稱「科力通訊」聯繫交易事宜,並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6日下午2時21分許,網路轉帳3萬元 黃郁芬第一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范少懷警詢筆錄(偵字第40071號卷第67頁至第69頁) ⒉告訴人范少懷與臉書暱稱「香香湘瑩」對話紀錄5 張、臉書貼文翻拍照片1 張、與暱稱「科力通訊」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8張(偵字第40071號卷第71頁至第77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翻拍照片2張(偵字第40071號卷第7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40071號卷第79頁至第87頁) ⒌第一銀行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656號卷第437頁、第440頁、第441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5656號、第40071號起訴書 6 告訴人周玉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6日下午1時45分許,以所盜用周玉梅友人臉書「Bobo Lai」之帳號,向周玉梅稱有iPhone12PRO可便宜出售,周玉梅再加入該人所提供Line暱稱「黃佩嘉」之人聯繫交易事宜,並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6日下午2時49分許,網路轉帳1萬5,000元 黃郁芬第一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玉梅警詢筆錄(偵字第40071號卷第45頁至第47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翻拍照片1張(偵字第40071號卷第4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40071號卷第51頁至第53頁、第57頁、61頁至第65頁) ⒋第一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656號卷第437頁、第440頁、第441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5656號、第40071號起訴書 7 告訴人陳雅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6日下午2時25分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陳昭賢」帳號假意刊登欲販售iPhone12PRO手機訊息,陳雅琪於110年4月6日下午2時25分瀏覽後,加入該人所提供Line暱稱「李沁嬣」之人,聯繫交易事宜,並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6日下午2時49分許,網路轉帳1萬5,000元 黃郁芬第一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雅琪警詢筆錄(偵字第40071號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⒉告訴人陳雅琪與暱稱「陳昭賢」之臉書對話紀錄翻拍照片5張、與暱稱「李沁嬣」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0 張(偵字第40071號卷第115頁至第12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40071號卷第129頁至第147頁、第151頁、第153頁) ⒋第一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656號卷第437頁、第440頁、第441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5656號、第40071號起訴書 8 告訴人魏一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2日,透過交友軟體MOMO結識魏一珠,佯稱可投資「英皇國際」網站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魏一珠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6日下午3時45分許,臨櫃匯款5萬6,962元 黃郁芬第一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魏一珠警詢筆錄(偵字第40071號卷第91頁至第93頁) ⒉匯款申請書(偵字第40071號卷第9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40071號卷第97頁至第109頁) ⒋第一銀行提供黃郁芬之客戶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656號卷第437、440、442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5656號、第40071號起訴書 9 告訴人林怡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時許(4月6日下午3時49分前),佯為林怡玟友人致電林怡玟,詐稱要急需借款投資云云,致林怡玟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6日下午3時49分許,臨櫃匯款100萬元 黃郁芬第一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怡玟警詢筆錄(偵字第40071號卷第154頁至第154頁反面) ⒉匯出匯款憑證(偵字第40071號卷第155頁至第15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40071號卷第161頁至第169頁) ⒋第一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656號卷第437頁、第440頁、第442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5656號、第40071號起訴書 10 告訴人王佩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4日,以社群軟體臉書向王佩雯佯稱可透過「精彩大樂透」網站賺錢云云,致王佩雯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7日上午10時54分許,臨櫃匯款2萬8,500元 黃郁芬永豐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佩雯警詢筆錄(偵字第40071號卷第209頁至第210頁反面) ⒉匯款申請書(偵字第40071號卷第21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40071號卷第215頁至第221頁、第225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2日作心詢字第1100721139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表、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5656號卷第419頁至第423頁、第430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5656號、第40071號起訴書 11 告訴人柯秀燕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7日,透過交友軟體PAKTOR及通訊軟體Line向柯秀燕佯稱可透過「MICEX」投資平臺投資比特幣云云,致柯秀燕信以為真,陷於錯,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7日上午10時55分許,網路轉帳款1萬元 黃郁芬永豐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柯秀燕警詢筆錄(偵字第35656號卷第295頁至第29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35656號卷第301頁至第305頁、第329頁至第333頁) ⒊告訴人柯秀燕手機交易紀錄照片1張(偵字第35656號卷第317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2日作心詢字第1100721139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表、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5656號卷第419頁至第423頁、第430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5656號、第40071號起訴書 12 告訴人黃翠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間,先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向黃翠薇佯稱可透過「BHHS」軟體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黃翠薇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7日下午4時12分許,ATM轉帳5,000元 黃郁芬永豐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翠薇警詢筆錄(偵字第35656號卷第103頁至第10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5656號卷第109頁至第117頁、第193頁至第195頁) ⒊告訴人黃翠薇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翻拍照片9張(偵字第35656號卷第175頁至第179頁) ⒋詐騙集團所使用Instagram 、Line帳戶主頁翻拍照片、手機APP 「BHHS」程式及介面翻拍照片4張(偵字第35656號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2日作心詢字第1100721139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偵字第35656號卷第419頁至第423頁、第434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5656號、第40071號起訴書 13 告訴人林宜珮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與林宜珮認識,並以通訊軟體Line對林宜珮佯稱係開號碼球之開球人員,若林宜珮投資彩券可獲利云云,致林宜珮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6日下午1時3分許,臨櫃匯款13萬5,000元 黃郁芬永豐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宜珮警詢筆錄(警855號卷第59頁至第64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855號卷第65頁、第67頁、第71頁、第77頁) ⒊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警855號卷第85頁) ⒋告訴人林宜珮之存款明細影本(警855號卷第87頁) ⒌告訴人林宜珮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桃警分刑字第1100055855號卷第89頁至第111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2日作心詢字第1100721139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表、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5656號卷第419頁至第423頁、第428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329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4 被害人王秋香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暱稱「周建華」結識王秋香後,向王秋香佯稱有股票上市可以幫忙投資云云,致王秋香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6日上午9時28分許,臨櫃匯款29萬元 黃郁芬永豐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王秋香警詢筆錄(警911號卷第3頁至第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11號卷第7頁至第9頁) 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911號卷第14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2日作心詢字第1100721139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表、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5656號卷第419頁至第423頁、第425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956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5 告訴人葉姵妗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6日,透過通訊軟體臉書及Line向葉姵妗佯稱可投資澳門永利集團獲利云云,致葉姵妗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6日中午12時50分許,臨櫃匯款8萬5,500元 黃郁芬永豐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葉姵妗警詢筆錄(警900號卷第1頁至第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900號卷第27頁、第30頁至第33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警900號卷第34頁) ⒋告訴人葉姵妗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6張(警900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告訴人葉姵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900號卷第38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2日作心詢字第1100721139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表、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5656號卷第419頁至第423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6513號、第26970號、111年度偵字第2673號、第2779號、第3120號、第4296號、第6019號、第88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6 告訴人謝佳靜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透過通訊軟體臉書及Line暱稱「歐陽」,向謝佳靜稱可代為處理債務問題云云,致謝佳靜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6日下午1時21分許,臨櫃匯款3萬6,000元 黃郁芬高雄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佳靜警詢筆錄(警177號卷第3頁至第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77號卷第19頁至第23頁) 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177號卷第25頁) ⒋高雄銀行帳戶客戶中文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字第35656號卷第413頁至第416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6513號、第26970號、111年度偵字第2673號、第2779號、第3120號、第4296號、第6019號、第88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7 被害人 劉玉琴 張琳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間(110年4月1日前某日),向劉玉琴、張琳喬佯稱係澳門旅遊娛樂公司主管,因中頭彩須匯款海外保險費才可領回獎金云云,致劉玉琴、張琳喬信以為真,陷於錯誤,由劉玉琴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6日下午1時許,臨櫃匯款28萬元 黃郁芬高雄銀行帳戶 ⒈證人劉玉琴警詢筆錄(警992號卷第7頁至第1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992號卷第17頁至第20頁、第25頁、第26頁) ⒊張琳喬之台北富邦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警992號卷第22頁) ⒋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影本(警992號卷第23頁、第24頁) ⒌張琳喬、劉玉琴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31張、詐騙集團提供之境外匯款申請書照片1張(警992號卷第24頁、29頁至第36頁) ⒍高雄銀行帳戶客戶中文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字第35656號卷第413頁至第416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6513號、第26970號、111年度偵字第2673號、第2779號、第3120號、第4296號、第6019號、第88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8 告訴人邱志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1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TINDER向邱志軒佯稱可透過意迅國際博彩公司博奕網站獲利云云,致邱志軒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7日上午10時35分、38分、41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5萬元、4萬5,946元 黃郁芬永豐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志軒警詢筆錄(警073號卷第9頁至第13頁) ⒉手機轉帳交易紀錄(警073號卷第15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073號卷第31頁至第41頁) ⒋詐騙集團成員提供與邱智軒香港匯豐銀行電子匯款單、中國工商銀行電子匯款單、反饋函、資金來源證明、香港金融管理局公文、承諾書、香港金融管理局電子郵件(警073號卷第49頁至第63頁) ⒌告訴人邱志軒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0張、詐騙集團博弈APP之手機畫面擷圖6張(警073號卷第65頁至第69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2日作心詢字第1100721139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表、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5656號卷第419頁至第423頁、第429頁、第430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6513號、第26970號、111年度偵字第2673號、第2779號、第3120號、第4296號、第6019號、第88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9 告訴人廖琬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底某日,透過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化名「陳浩然」向廖琬婷佯稱有投資管道獲利可期云云,致廖琬婷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6日中午12時52分許,網路轉帳2萬288元 黃郁芬永豐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琬婷警詢筆錄(警827號卷第1頁至第3頁) ⒉手機轉帳紀錄(警827號卷第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827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31頁、第32頁) ⒋告訴人廖琬婷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8張(警827號卷第17頁至第25頁) ⒎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2日作心詢字第1100721139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表、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5656號卷第419頁至第423頁、第427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6513號、第26970號、111年度偵字第2673號、第2779號、第3120號、第4296號、第6019號、第88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0 被害人鍾婉容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化名「陳浩然」向鍾婉容佯稱有投資管道獲利可期,再於110年3月27日某時許,透過WHATSAPP佯為投資客服人員向鍾婉容詐稱有儲值優惠活動云云,致鍾婉容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6日中午12時34分、36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5萬元 黃郁芬永豐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鍾婉容警詢筆錄(警417號卷第3頁至第6頁) 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417號卷第7頁、第9頁、第53頁、第55頁) ⒊被害人鍾婉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警417號卷第11頁至第15頁) ⒋被害人鍾婉容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40張(警417號卷第17頁至第35頁) ⒌被害人鍾婉容之手機交易結果通知擷圖2張(警417號卷第39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2日作心詢字第1100721139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表、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5656號卷第419頁至第423頁、第427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6513號、第26970號、111年度偵字第2673號、第2779號、第3120號、第4296號、第6019號、第88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1 告訴人林瀠淇(原名:林家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3日下午10時16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瀠淇佯稱有投資管道獲利可期云云,致林瀠淇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6日下午2時4分許,臨櫃匯款10萬元 黃郁芬永豐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家琪警詢筆錄(警653號卷第5頁至第1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653號卷第13頁、第14頁、第23頁、第25頁) ⒊告訴人林家琪與詐騙集團成員之臉書對話紀錄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48張(警653號卷第47頁至第71頁) 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653號卷第75頁、第77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2日作心詢字第1100721139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表、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5656號卷第419頁至第423頁、第428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6513號、第26970號、111年度偵字第2673號、第2779號、第3120號、第4296號、第6019號、第88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2 告訴人盧美芳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21日某時,透過Line通訊軟體化名「鄭宇翔」向盧美芳佯稱有不動產投資管道獲利可期云云,致盧美芳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6日中午12時53分許,臨櫃存款2萬3,000元 黃郁芬永豐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盧美芳110.04.08警詢筆錄(警991號卷第5頁至第13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991號卷第35頁、第39頁、第47頁至第53頁) ⒊永豐銀行交易指示單(警991號卷第37頁) ⒋告訴人盧美芳與詐騙集團成員之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9張(警991號卷第55頁至第63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2日作心詢字第1100721139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表、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5656號卷第419頁至第423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6513號、第26970號、111年度偵字第2673號、第2779號、第3120號、第4296號、第6019號、第88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3 告訴人陸劍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間,透過臉書帳號「Rio Wendy Neth陳小雨」結識陸劍華後,再以Line向陸劍華佯稱可頁至第「華晟財富」及「鑫運金融」投資平臺投資獲利云云,致陸劍華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6日上午10時55分許,臨櫃匯款150萬元 黃郁芬永豐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陸劍華警詢筆錄(警534號卷第49頁至第5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34號卷第59頁、第60頁、第73頁、第77頁、第81頁至第90頁、第111 頁、第112頁) ⒊告訴人陸劍華存摺內頁影本(警534號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警534號卷第103頁) ⒌告訴人陸劍華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534號卷第107頁至第110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2日作心詢字第1100721139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表、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5656號卷第419頁至第423頁、第425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0129號、第21098號、第211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4 告訴人葉進輝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間,透過臉書帳號「黃可悅」,向葉進輝佯稱可投資連卡佛網路代購商獲利云云,致葉進輝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6日上午9時30分、33分許,網路轉帳3萬元、3萬8,000元 黃郁芬第一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葉進輝警詢筆錄(警483號卷第3頁至第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483號卷第7頁至第11頁) ⒊告訴人葉進輝之臺灣土地銀行、元大銀行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警483號卷第37頁至第38頁) ⒋第一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656號卷第437頁、第439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0129號、第21098號、第211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5 告訴人黎美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間,以不詳交友軟體帳號,向黎美禛佯稱可至香港花旗期貨外匯平臺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黎美禛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6日下午3時3分許,匯款16萬元、13萬元 黃郁芬高雄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黎美禛警詢筆錄(警502號卷第11頁至第1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02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43頁、第69頁、第71頁) ⒊匯款申請書、匯款委託書(警502號卷第27頁) ⒋告訴人黎美禛與詐騙集團之手機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警502號卷第73頁至第82頁) ⒌高雄銀行帳戶客戶中文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字第35656號卷第413頁至第416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0129號、第21098號、第211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6 告訴人陳濰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0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林子恆」向陳濰翎佯稱有投資管道,獲利可期云云,致陳濰翎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6日中午12時15分許,臨櫃匯款83萬9,400元 黃郁芬高雄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濰翎警詢筆錄(警103號卷第28頁至第30頁) ⒉告訴人陳濰翎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詐騙資料(警103號卷第38頁至第42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3號卷第47頁) ⒋高雄銀行帳戶客戶中文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字第35656號卷第413頁至第416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6730號、111年度偵字第101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7 告訴人王娜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7日下午2時45分許,透過社群軟體小紅書結識王娜真,再以Line暱稱「吳卫」向王娜真佯稱有外匯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王娜真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7日下午2時45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 黃郁芬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代理人王馨以警詢筆錄(警600號卷第23頁至第2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600號卷第25頁、第39頁、第41頁、第93頁、第95頁) ⒊交易明細擷圖(警600號卷第49頁) ⒋告訴人王娜真之台新銀行提款卡照片(警600號卷第51頁) ⒌告訴人王娜真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600號卷第53頁至第91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2日作心詢字第1100721139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表、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5656號卷第419頁至第423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6730號、111年度偵字第101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8 告訴人陳貴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0日下午1時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隨緣」,向陳貴金佯稱可投資香港不動產,但需先繳稅到香港稅務局云云,致陳貴金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6日下午2時46分許,匯款5萬元 黃郁芬高雄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貴金警詢筆錄(警674號卷第15頁至第1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674號卷31頁至第33頁、第37頁、第53頁、第73頁、第75頁) ⒊告訴人陳貴金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臉書對話紀錄、手機簡訊擷圖、詐騙集團之詐騙資料(警674號卷第21頁至第27頁) ⒋轉帳紀錄、匯款單照片(警674號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高雄銀行帳戶客戶中文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字第35656號卷第413頁至第416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559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