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1年度,2144號
TCDM,111,重訴,2144,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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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44號
聲請人 即
被害人之父 黃玄儒
代 理 人 陳冠仁律師
鄭 才律師
覃思嘉律師
被 告 游毅



選任辯護人 張香堯律師
謝博戎律師
被 告 謝福



選任辯護人 賴嘉斌律師
易帥君律師
被 告 林俊志



選任辯護人 張榮成律師
賈俊益律師
王捷拓律師
被 告 邱煒筌



選任辯護人 阮維芳律師
被 告 邱葦淯



選任辯護人 賴宏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殺人等案件(111年度重訴字第2144號)
,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黃玄儒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毅庭、謝福、林俊志、邱煒筌、邱葦 淯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本案被害人 黃韋斌已死亡,聲請人黃玄儒為被害人之父,為瞭解訴訟程 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本院陳述意見, 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二、按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一、因故意、過失 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 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 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 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 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 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 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同法第455條 之40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5人涉犯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7542、28374、31068號),現繫屬於本院審理中 。本案被害人黃韋斌已死亡,其父即聲請人黃玄儒於民國11 1年11月1日具狀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而檢察官、被告5人及 辯護人經本院依法徵詢意見後,均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 被害人參與訴訟意見表5份及本院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憑。本 院斟酌案件情節及訴訟進行之程度,認為准許聲請人參與本 案訴訟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 。是聲請人訴訟參與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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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