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譽瑋
鄭瑋慶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946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中
簡字第179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於審理後 ,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 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 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等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等與告訴人乙○○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 調解結果報告書、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言股 111年度偵字第19462號
被 告 甲○○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新竹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丁○○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丁○○、乙○○及其他網友共同於民國111年1月9日凌晨 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好樂迪KTV」之包廂內 唱歌,因乙○○有騷擾其他女性網友之情事,甲○○、丁○○2人 於該日凌晨3時50分許,離開上開好樂迪KTV時,竟共同基於 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 共同徒手毆打乙○○,致乙○○受有頭部挫傷之傷害。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丁○○2人經傳喚均未到庭。然查,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 及本署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診斷證明書及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是 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 告2人就上開犯罪行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 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檢 察 官 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慧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