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2545號
TCDM,111,訴,2545,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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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墜慶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
字第3677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中簡字第
2462號),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墜慶和於民國111年7月9 日上午7時50分前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號步道旁之攤位 販售鳳梨,嗣於同日告訴人張傳忠偕同案外人即告訴人之配 偶葉彩登山運動經過,案外人葉彩勤乃向被告隔鄰攤位案外人鄭琦霖選購鳳梨,被告見狀心生不滿,上前將案外人 葉彩勤選購之鳳梨撥落在地上,又以寶特瓶之飲料潑灑在案 外人葉彩勤臉上(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告訴人上前理 論時,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裝盛有飲料之寶特瓶攻擊 告訴人之左臉,致其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之傷害。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經調解成立,告訴人已撤回 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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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