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955號
TCDM,111,訴,1955,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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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9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雄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
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世雄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世雄與告訴人陳慶遊係鄰居。被告林 世雄與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民國111年4月9日20時 30分許,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先由林世雄敲打陳慶遊位在 臺中市○○區○○街000號之1住處大門,待陳慶遊開門回應後, 林世雄旋即持球棒1支毆打陳慶遊,致陳慶遊受有左側膝部 挫傷、右側小腿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右側手部挫傷、左側 大腿挫傷、右側膝部挫傷等傷害,該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則協助把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而被告與告訴人業於111年10月30日達成和解,告 訴人並於同年12月28日當庭撤回其告訴,有上開和解書、撤 回告訴狀及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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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