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9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鳳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4
46號、第28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係成年人,其與羅○及羅○之未成年子女乙○○(真實姓名 均詳卷)均同住在臺中市○○區○○○街00號(下稱本案社區)1 1樓,為鄰居關係,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1年4月5日17時50分許,在本案社區之遊戲區附近, 因聽聞乙○○在玩耍時提及「老妖婆」一詞,認己遭乙○○辱罵 ,其明知乙○○為未滿12歲之兒童,仍基於成年人傷害兒童之 犯意,接續持鑰匙朝向乙○○之臉部及額頭戳刺,致乙○○因此 受有臉擦傷、前額挫傷等傷害。
㈡於111年4月9日23時許,在本案社區11樓其住處前之電梯空間 ,因上開傷害事件而與羅○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在上開不特定住戶得以共見共聞之電梯公共空間處,接 續對羅○辱罵以:「妳心狠手辣」、「我說罪魁禍首就是她 」、「起先會引起這個禍端,就是因為她,她教她女兒罵我 」、「很狠,她很囂張,很野蠻,很鴨霸,不懂情理」、「 妳叫妳女兒罵我」、「對啊,我就被瘋婆子騷擾、騷擾、騷 擾,這樣,還被咬啊,瘋狗很會咬我啊」等語,足以貶損羅 ○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羅○、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㈠查本案證人即告訴人乙○○(下稱證人乙○○),於案發時,係 未滿12歲之兒童,且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而證人即告訴人 羅○(下稱證人羅○)、程○宏、王○丞則分別為證人乙○○之母 親、胞弟、本案社區鄰居,如於本判決揭示其等之完整姓名 或年籍資料,將導致證人乙○○之身分資訊為他人所識別,爰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 規定,於本判決不揭示其等之完整姓名或年籍,合先敘明。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固定有明文,惟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 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 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 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 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 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 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 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 查,本案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被 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 卷第35頁),且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調查證據時,亦 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95至98頁), 又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無違法取證或不當情 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時、地,因聽聞證 人乙○○在玩耍時提及「老妖婆」一詞,認自己遭證人乙○○辱 罵,遂上前質問證人乙○○;另有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時、 地,對證人羅○口出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言語之事實不諱 ,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公然侮辱等犯行,辯稱:犯罪事實 欄一㈠所示部分,伊僅有以手指戳向證人乙○○的額頭,並指 著證人乙○○,要求她不要口出惡言,伊印象中沒有戳到證人 乙○○,伊不清楚證人乙○○何以會有診斷證明書所載之傷勢; 另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部分,伊是有感而發,且未指名道 姓,證人羅○自己要對號入座,而證人乙○○確實有於111年4 月5日17時50分許,跟伊說是證人羅○教她要罵伊是老妖婆, 伊沒有公然侮辱之主觀犯意等語。經查:
㈠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
⒈被告有於111年4月5日17時50分許,在本案社區之遊戲區附近 ,因聽聞證人乙○○在玩耍時提及「老妖婆」一詞,認己遭證 人乙○○辱罵,遂上前質問證人乙○○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 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承在卷(見偵28319卷第2 8至29、31、118頁,本院卷第60、99至100頁),核與證人 即證人乙○○、程○宏、王○丞各於警詢時證述均大致相符(見 偵28319卷第43至45、47至48、51至52頁),並有111年4月2
4日員警職務報告(見偵28319卷第25頁)、本案社區監視器 錄影畫面截圖(見偵28319卷第55至61頁)及本案社區監視 器錄影光碟2片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⑴證人乙○○於警詢時指述稱:111年4月5日17時50分許,伊與證 人程○宏、王○丞一起在本案社區中庭處玩戰鬥陀螺,當時證 人王○丞說戰鬥陀螺內住了一位強悍的老妖婆,伊就跟著複 誦「老妖婆很強悍」,被告恰巧路過而聽到,誤以為伊在辱 罵她老妖婆,被告就說伊沒家教,並持鑰匙戳伊的臉及額頭 ,說伊才是老妖婆,導致伊靠近鼻樑處之臉部擦傷、前額挫 傷,後來伊與證人程○宏、王○丞一起去找警衛後,伊再與證 人程○宏一起返家等語(見偵28319卷第43至45頁)。證人程 ○宏於警詢時則證稱:伊於111年4月5日17時50分許,有與證 人乙○○、證人王○丞一起在本案社區中庭玩耍,被告有拿鑰 匙傷害證人乙○○,故證人乙○○的鼻子處有一道傷痕等語(見 偵28319卷第48頁);證人王○丞於警詢時則證稱:於111年4 月5日17時50分許,伊與證人乙○○、證人程○宏一起在本案社 區1樓的遊戲區玩戰鬥陀螺,被告剛好路過,此時證人乙○○ 就在伊耳邊小聲地說被告很像其認識的一位老妖婆等語,證 人程○宏聽聞後遂向被告稱「證人乙○○說其是老妖婆」等語 ,被告聞此即瞬間暴怒,手持鑰匙朝證人乙○○臉部毆打,證 人程○宏見狀遂向被告解釋說證人乙○○是在講別人,但被告 仍然繼續持鑰匙攻擊證人乙○○的臉部,並說伊等胡說八道, 還好沒有打到證人乙○○的眼睛等語(見偵28319卷第51至52 頁)。證人羅○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於111年4月5日,證 人乙○○及程○宏返家時,伊先生看見證人乙○○鼻子有一條刮 痕,向證人乙○○詢問其鼻子怎麼了,證人乙○○及程○宏異口 同聲地說是遭被告用鑰匙打的,當時證人乙○○在哭泣,證人 程○宏當日晚上也非常害怕,需要安撫始能入睡,伊看到證 人乙○○的傷勢後,就立刻下樓到管理室觀看監視器,錄影畫 面中可看出被告有打證人乙○○的行為,伊當天帶證人乙○○去 驗傷及報警處理。伊與被告間是同樓層的隔壁住戶,當鄰居 約有6年餘,除了2、3年前,被告家中因跳電問題,有前來 質問是否係因伊家裡使用高耗電的電器產品所致乙事以外, 彼此間並無任何衝突等語(見本院卷第88至95頁)。依上開 4名證人之證述內容,可知證人乙○○、程○宏、王○丞共同在 案發時、地遊戲時,因被告認為證人乙○○對其出言不遜,致 情緒高張,進而手持鑰匙朝證人乙○○之臉部戳刺,造成證人 乙○○臉部受傷且鼻子處有一道傷痕等節,其等證述尚屬一致 ;亦核與證人乙○○於當日前往中國醫藥大學急診就醫,經診
斷受有臉擦傷、前額挫傷等傷害結果相符,此有該院之111 年4月5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見偵28319卷第53頁),並 有同日前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何安派出所製作警詢筆錄並當 場拍攝之臉部傷勢照片為憑(見偵28319卷第55頁上方照片 ),而證人乙○○之受傷位置及傷勢情況,均核與其及上開證 人所述係遭被告持鑰匙攻擊臉部等情相合,是被告確有於案 發時、地,手持鑰匙朝證人乙○○臉部戳刺之舉措,致證人乙 ○○受有上揭傷害結果乙情,可以認定。
⑵再觀之本院當庭勘驗本案社區監視器光碟結果(詳如附表一 、二所示),其中如附表一所示之勘驗結果,於該監視器畫 面時間17時51分29秒至17時52分00秒期間內,被告有多次抬 起左手朝證人乙○○之頭、臉部比劃、戳刺或毆打之動作,且 於17時51分51秒,更明顯看出被告之左手有反覆戳向證人乙 ○○臉部約2下之舉動;復參諸附表二所示同樣時段、不同角 度之監視器畫面,於該監視器畫面時間17時52分42秒、17時 52分46秒時,分別有一道銀色亮光出現並射往證人乙○○臉部 正面處,且於該銀色光束出現時,證人乙○○同時出現頭部往 後之閃躲動作。是依上開勘驗結果且佐以證人乙○○、程○宏 、王○丞上揭證述內容,足徵被告確實有於案發時、地,手 持鑰匙朝向證人乙○○臉部戳刺2下之行為,洵堪認定。被告 辯稱其僅有以手指戳證人乙○○云云,然其究係以何隻手指戳 往證人乙○○頭臉部乙節,其於111年4月12日第1次警詢時係 供以食指為之、111年8月10日偵查中則改稱係以右手中指、 本院111年10月11日準備程序時又稱是用中指、本院111年12 月2日審理時表示是右手食指,顯見被告歷次所述均不相同 ,難認可信;況其所辯亦與附表二所示之勘驗監視器錄影結 果中,射往證人乙○○臉部之光束係與鑰匙顏色相同之銀色光 束乙節相違,且與上開證人證述內容相左,是被告所辯顯與 客觀事證不符,委無可採。
⑶至於被告雖一再質疑證人乙○○、程○宏、王○丞均為未成年人 ,所述可能受父母意見之干擾而不可信,然衡以其等3人係 分別製作警詢筆錄,互核其等證述內容尚屬相符,亦未見有 何悖於常情之處,且與證人羅○所證稱證人乙○○、程○宏於案 發當日返家後之情緒反應及傷勢情況均相吻合,並與附表一 、二所示之本案社區監視器檔案勘驗結果相同,本院認其等 3人所述應至屬可信,當無從僅因其等均為未成年人乙節, 即謂其等所述不可採,被告此部分質疑,自無可取。又證人 羅○亦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其與被告間為6年餘之鄰居,除 2、3年前被告曾因自己家中跳電,而質疑是否係其家中過度 用電所致乙事外,彼此間別無其他糾紛或恩怨、互動亦少,
況證人羅○於本院審理時更以具結以擔保其證述之可信性( 見本院卷第107頁),應無甘冒偽證罪責而設詞構陷被告致 為虛偽陳述之必要及可能,且其所為之證述亦核與監視器錄 影畫面相符,已足以佐證其所為證述非虛,自堪信為真實, 是被告一再質疑證人羅○證述可信性,亦非可採。 ⒊承上,被告此部分所辯均無理由,其有於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 時、地持鑰匙傷害證人乙○○臉部,致其受有前開傷害結果等 情,可以認定。
㈡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部分:
⒈被告於111年4月9日23時許,在本案社區11樓之電梯公共空間 處前,因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之事而與證人羅○發生爭執,當 場口出:「妳心狠手辣」、「我說罪魁禍首就是她」、「起 先會引起這個禍端,就是因為她,她教她女兒罵我」、「很 狠,她很囂張,很野蠻,很鴨霸,不懂情理」、「妳叫妳女 兒罵我」、「對啊,我就被瘋婆子騷擾、騷擾、騷擾,這樣 ,還被咬啊,瘋狗很會咬我啊」等言語之事實,業據證人羅 ○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述明確(見偵26446卷第25至27、 69至70頁),並有本院當庭勘驗本案社區11樓電梯口之監視 器檔案結果(如附表三所示)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0至101頁),是此部分之事實 ,應堪置信。
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但查:
⑴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其構成要件有二,一須 出於「公然」;二須「侮辱」人。所謂「公然」,係指不特 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言(司法院院字第2033 、2179號解釋參照),而所謂多數人則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 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 度而定;而所謂「侮辱」,係指侮弄辱罵,申言之,凡以粗 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為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 格之一切行為屬之。又按刑法所稱之侮辱,係指行為人以抽 象言詞或舉動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而使人感受難堪或不快 ,既非指摘或傳述足以詆譭他人社會地位之具體事實,亦不 以指名道姓或被害人同在現場為必要,倘見聞者依據談話當 時之客觀情形,得以特定行為人所輕蔑謾罵之對象,亦難謂 與「侮辱」之要件不符。
①查被告係在本案社區11樓之電梯外之公共空間,因犯罪事實 欄一㈠之事件而與證人羅○爭執,錄影畫面中雖尚有1名詳男 子(應係證人羅○之夫)、2名女子(應均係到場協調糾紛之 本案社區住戶),然按附表三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主要係 被告及證人羅○在相互爭執,其餘之人則僅於過程中穿插少
數話語或加以勸說。其中被告口出「妳妳,妳心狠手辣」後 ,證人羅○即回以「對,我心狠手辣」,被告再稱「妳心狠 手辣,你怎麼不敢打我?」;又前來協調之社區住戶希望被 告先退讓一步並向證人羅○致歉,惟經被告拒絕並表示「我 說罪魁禍首就是她」、「起先會引起這個禍端,就是因為她 ,她教她女兒罵我」、「很狠,她很囂張,很野蠻,很鴨霸 ,不懂情理」;復於證人羅○質疑其何需向被告致歉時,被 告即回稱「這個行為,妳叫妳女兒罵我」,證人羅○再以: 「我有什麼行為?妳有什麼證據?我哪有叫我女兒罵妳,嗯 ?我什麼時候叫我女兒罵妳」;且於證人羅○向該名前來協 調之住戶表示其家人方屬被害人時,被告復又稱「對啊,我 就被瘋婆子騷擾、騷擾、騷擾,這樣,還被咬啊,瘋狗很會 咬我啊」,綜觀附表三勘驗結果之當日完整對話內容,可知 本案糾紛係存在於被告與證人羅○間,其等始終相互指責、 言語交鋒,依據案發當時之客觀情形整體以觀,應可輕易知 悉被告所指之人,均係證人羅○無訛。是被告辯稱其未指名 道姓,證人羅○自己要對號入座云云,顯屬卸責之詞,委無 足取。
②另被告上開辱罵證人羅○之「妳心狠手辣」、「我說罪魁禍首 就是她」、「起先會引起這個禍端,就是因為她,她教她女 兒罵我」、「很狠,她很囂張,很野蠻,很鴨霸,不懂情理 」、「妳叫妳女兒罵我」、「對啊,我就被瘋婆子騷擾、騷 擾、騷擾,這樣,還被咬啊,瘋狗很會咬我啊」等批評他人 之不當用語,屬高度貶抑證人羅○之人格,有輕蔑、鄙視、 使人難堪之意,客觀上足以使一般人對證人羅○之名譽產生 負面評價,足使證人羅○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因而生貶損 之危險,自均屬「侮辱」言語無訛。
③又被告對證人羅○為上開侮辱言語之地點為本案社區11樓之電 梯外公共空間處,而證人羅○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本案社 區有門禁管制,需使用感應器才能上樓等語(見本院卷第92 至93頁),足見本案社區11樓之電梯處公共空間,非任何人 均可任意出入之處,僅持有出入該樓層門禁卡之住戶及相關 管理人員始得前往,而案發當時除被告及證人羅○外,尚有 勘驗結果中之代號C、D、E等3人(即證人羅○之夫及2名本案 社區住戶)在場,自處於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而符合公然之要件。
④而被告與證人羅○間係因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證人乙○○受傷一 事而起爭執,揆之被告於過程中對證人羅○口出前開言語非 僅屬「單純評論」性質,實已帶有高度情緒性,且依一般社 會通念,實有輕蔑、嘲諷、鄙視之意涵,所言本屬不當,而
屬侮辱性言論,足以貶損證人羅○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尊 嚴及社會評價,自難徒以自身情緒抒發而得作為解免本罪之 理。且被告係於爭執過程中口出上開言語,而以此方式表達 其對於證人羅○之不悅,並貶損證人羅○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 價,顯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甚明。是被告辯稱其僅係有感而 發,並無主觀犯意云云,均非可採。
⑵承上,被告此部分所辯,亦無理由,被告此部分公然侮辱之 犯行,亦洵堪認定。
㈢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均屬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成年人對兒童傷害及公然侮辱等犯 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所 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 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 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 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 重之性質;至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 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 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則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 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06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於案發時 係成年人,而證人乙○○則係未滿12歲之兒童,被告始終稱證 人乙○○為「小妹妹」,而證人乙○○身形及外貌均甚為稚嫩、 嬌小,且被告與證人乙○○為同樓層之隔壁住戶約有6年,則 被告對於證人乙○○為未滿12歲之兒童乙節應知之甚詳,猶對 證人乙○○為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傷害犯行,應構成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 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
㈡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 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公然為謾罵或嘲 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之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 申言之,誹謗行為與公然侮辱行為,雖均足以損害他人名譽 ,但二者尚有本質之不同,即侮辱者,乃行為人並未摘示事 實而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為謾罵、嘲弄之謂;而誹謗者, 則係指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者 而言。而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者,係以言語、舉動或 其他方式,對人為抽象、籠統性地侮弄辱罵而言,至同法第 310條稱「誹謗」者,則係以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
名譽之事而言,二者應有所分別。查被告對證人羅○所罵稱 :「妳心狠手辣」、「我說罪魁禍首就是她」、「起先會引 起這個禍端,就是因為她,她教她女兒罵我」、「很狠,她 很囂張,很野蠻,很鴨霸,不懂情理」、「妳叫妳女兒罵我 」、「對啊,我就被瘋婆子騷擾、騷擾、騷擾,這樣,還被 咬啊,瘋狗很會咬我啊」等語,均屬對證人羅○所為之抽象 、籠統地謾罵侮辱言語,並非具體指摘明確之事實,故被告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言,均屬刑法第309條之侮辱言語,公訴 意旨認為亦同時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容有未洽,併此 敘明。
㈢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 兒童犯傷害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9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㈣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持鑰匙戳刺證人乙○○臉部之行為、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以言語辱罵證人羅○之行為,各係基於 同一犯意,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實施,各侵害 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各僅論以一 罪。
㈤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被告故意對未滿12歲之證人乙○○ 犯傷害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㈥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審酌被告本應以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處理糾紛,亦應 控制己身情緒,竟率然為上開犯行,所為實屬不該;且犯後 未能坦承犯行,迄今亦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 等所受損害,求得告訴人等諒解之態度;兼衡被告本案之犯 罪動機、手段、情節及所生損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稱高 中畢業、曾擔任美容師、目前無業、無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 扶養、經濟勉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告訴 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 所犯公然侮辱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以資懲儆。本院審酌被告上開量刑事項後,認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公訴人就被告所犯成年人對兒童犯傷 害罪部分,具體求刑量處有期徒刑4月以上,稍嫌過重,併 此敘明。又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傷害罪,法定 最重本刑原為有期徒刑5年,因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之 情形而加重其刑,且係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故法定最重本
刑已逾有期徒刑5年,雖無從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易 科罰金,但因本院就此部分所宣告之刑未逾有期徒刑6月, 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7條第1項、第30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勘驗標的: 111年度偵字第28319號卷後光碟片存放袋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公文封內之監視器光碟內「乙○○傷害案」中檔名「00000000_17h50m_ch08_1920x1088x17.m4v」之檔案。 ■勘驗結果: 一、畫面時間自17:50:00至17:52:59止。佐以卷內證據資料,可知畫面右上角之通道處為本件傷害案之案發地點,被告丙○○微側背對鏡頭站立,其對面為乙○○、王○丞、程○宏。畫面一開始至畫面時間17:51:29前,乙○○、程○宏、王○丞等人依序與被告對話。 二、畫面時間17:51:29時,被告與乙○○面對面站立,程○宏、王○丞分別站在乙○○兩側,亦面向被告。被告抬起左腳往前跨1步,並同時抬起左手往乙○○靠近,依被告抬高手臂之角度,約在乙○○的頭臉部附近,但因被告動作及乙○○均遭被告身體擋住,無法看清被告細部動作及乙○○反應。畫面時間17:51:31時,被告始放下左手,並往後退1步。畫面時間17:51:34時,被告又抬起左腳往前跨1步,並同時抬起左手往乙○○靠近,依被告抬高手臂之角度,亦在乙○○的頭臉部附近,但因被告動作及乙○○均遭其身體擋住,無法看清被告細部動作及乙○○反應。畫面時間17:51:37時,被告始放下左手,並往後退開約2步,並再與乙○○、程○宏、王○丞等人對話。畫面時間17:51:46時,被告又再向前1步靠近乙○○,並抬起左手往乙○○方向比了1下。於畫面時間17:51:51時,被告又抬起左腳向前,並同時抬起左手往乙○○靠近,依被告抬高手臂之角度,亦在乙○○的頭臉部附近,且依被告身體可見,其左手係反覆戳向乙○○頭臉部(約2下)後,乙○○即往後退,被告亦同時往前逼近,並繼續以左手往乙○○頭部揮打,乙○○遂舉起手臂一邊格擋一邊往後退,被告則緊逼向前,並繼續揮打乙○○(約7、8下),乙○○右側之程○宏亦一同退後,於畫面時間17:52:00時,被告和乙○○、程○宏停在畫面上方處,王○丞亦走向程○宏身旁站定後,王○丞與程○宏、乙○○面對被告說話。 三、畫面時間17:52:25時,被告往前向程○宏靠近,站在程○宏面前,乙○○站在程○宏左側,王○丞則跑向被告右後方處,被告此時與乙○○間隔著一段距離。畫面時間17:52:50時,被告抬起右腳往乙○○方向靠近,乙○○與程○宏則往後退約2、3步,被告緊跟著往前站定,因其等均距離監視器鏡頭較遠,無法看清楚其等間之動作,但從畫面其等身形看不出有攻擊的行為,直至本段錄影結束。
附表二:
■勘驗標的: 告訴人羅○於111年11月1日提出的錄影光碟中檔名「MOVIE_040602」檔案。 ■勘驗結果: 17:52:39畫面左方欄杆旁有一名紅色衣服綁馬尾之女童出 現在畫面,在17:52:42該名女童頭部向後閃躲的動作,同時 有一道銀色亮光出現朝向該女童臉部的正面,在17:52:46該 名女童頭部再次向後閃躲,同時也有一道銀色亮光出現朝向 該女童臉部的正面,此時女童右後方有一名身穿紅色衣服的 男童,亦同時向後退。17:52:49身穿白色衣服的被告從畫面 左方出現,經過上開男童右側往畫面左上方之電梯處走去。
附表三:
■勘驗標的: 111年度偵字第28319號卷後光碟片存放袋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公文封內之監視器光碟1片 ■勘驗結果: 一、光碟內有檔名「LINE_MOVIE_0000000000000.mp4」、「LINE_MOVIE_0000000000000.mp4」、「LINE_MOVIE_0000000000000.mp4」、「LINE_MOVIE_0000000000000.mp4」、「LINE_MOVIE_0000000000000.mp4」、「VID_00000000_000000(0).mp4」、「VID_00000000_230040.mp4」、「Video 9.wmv」等8個錄影檔案。其中檔名「Video 9.wmv」之檔案為警詢錄影檔案,其餘錄影(音)檔之對話內容勘驗結果如下。 二、檔名「LINE_MOVIE_0000000000000.mp4」【A:羅○。B:被告。C:不詳男子。D:不詳女子。E:不詳女子。】 D:還放電梯啊,剛才是電梯啊。 A:是用手嗎? B:阿不然用啥?拿刀戳喔。 A:好啊,來啊,妳敢啊,來。 D:不是啦,好啦,不要爭這種。 C:妳戳看看。 A:來啊,妳敢啊,妳用刀啊,大家聽到了齁,他說要刀戳我女兒,戳我小孩。 E:我有錄起來喔。 D:他是不是離開了?他之後就離開了。 B:我收… A:對,因為有人過啊,有人有人過,後面那個穿白條紋的是主委,前面是主委的兒子,有人從這邊經過,他停手了。 D:妳這個是誰傳給你? A:是警衛。 C:警衛,大家都有啊。 D:他把這一段擷取然後傳給你。 A:不是擷取,有三分鐘,我們有摳了三分鐘的那個,有送到警察局。 D:4月5號喔? A:對,上禮拜天下雨。 D:ㄟ,有時間ㄟ,4月5號5點。 C:對啊。 三、檔名「LINE_MOVIE_0000000000000.mp4」【A:羅○。B:被告。C:不詳男子。D:不詳女子。】 B:妳還敢打我餒。 A:ㄟ對啊,妳這麼老了,我怎麼敢打妳。 B:怎麼不敢? D:今天幾號了? B:怎麼不敢? D:今天9號餒。 A:他這麼久了喔。 D:4月5號到現在。 A:一句道歉都沒有講過。 B:妳妳,妳心狠手辣。 A:對,我心狠手辣。 B:妳心狠手辣,妳怎麼不敢打我? A:妳都聽到了齁,他怎麼講我們。 B:他要打我啊。 D:我以為她描述的是哪一種人,那我今天現場看到的,讓我不知道要怎麼說,因為我站在中間,那起因是從以前到現在是怎麼樣的,我不知道齁,啊所以。 B:不用說,妳下去,我跟他們講。 D:好,那你跟我下去,我沒有辦法下去,我有我的鍮匙,妳跟我下去啊,等一下主委會來啊。 B:好。 四、檔名「LINE_MOVIE_0000000000000.mp4」【A:羅○。B:被告。C:不詳男子。D:不詳女子。】 A:(模糊不清)教養。 B:啊你有什麼資格談教養? A:對啊,妳有什麼資格談教養,我就說(模糊不清)教養啊。 B:蛤,妳有什麼資格談教養啊。 C:那妳有什麼資格打了人,還來我們家告狀,蛤,惡人先告狀。 A:那妳有什麼資格跟我談教養。 B:我告狀是因為。 C:妳告狀是因為妳打人啦,你不對啦,妳有什麼資格告狀? D:好啦,好啦,好啦。 B:啊那我不能告狀嗎? C:你怎樣? A:妳去打電話叫主委上來。 D:你現在在吵下去的話,大家都不安寧,都不能睡覺,所以你先道歉, 對這件事情道歉。 B:不是,她要向我道歉,我才向她道歉。 D:妳怎麼那麼固執啊。 B:唉呦,妳怎麼講這樣不清楚啊。 D:我們先退讓一步,再說啦。 B:我說罪魁禍首就是她。 D:沒有罪魁禍首啦。 B:啊,起先會引起這個禍端,就是因為她,她教她女兒罵我。 D:沒有這回事啦。 B:所以,之所以有前因必有後果。 D:我跟你說沒有人願意把。 B:不會說,啊,啊妳聽我說啦。不會說沒理由、沒有甚麼原因,就會發生這種事。 D:人家小孩現在都在受教育,沒有人要把小孩教成這個樣子,妳不知道,沒...。 B:噢〜〜〜。 五、檔名「LINE_MOVIE_0000000000000.mp4」【A:羅○。B被告。C:不詳男子。D:不詳女子。】 A:給妳道歉。 C:妳大人,妳有沒有打小孩啦? A:是不是要小孩跟你道歉? B:我如果跟妳說,不是用吵得妳聽不懂。 A:是不是?是不是? C:還用戳的喔?蛤,不是用打,用戳的喔? A:妳這次是拿鑰匙,下一次是拿什麼。 B:這樣這樣這樣(台語,手指比D之額頭處)。 A:妳下一次會用什麼。 D:好了,好了,好了,我跟你講。 B:我都用什麼。 A:妳下一次會用什麼?妳這次是用這個,妳常常手上還有帶東西。 C:(模糊不清)。 B:我常常手上帶東西?帶什麼東西? A:這監控的時候,妳手上就還有拿東西。 D:不要這樣。 B:我什麼手上拿東西。 A:所以你看齁,這個事那個時候的傷,去醫院的時候還有健保卡。 C:她不是說刺她,她不是說碰這邊嗎?怎麼會在鼻子這邊? A:妳看,妳鑰匙拿出來看。 C:怎麼打得誰知道啊。 A:鑰匙拿出來看,鑰匙拿出來看,拿出來,他不是一把鑰匙,拿出來啊,拿出來啊。 B:看啊,怎樣。 A:妳看是一把鑰匙嗎? C:用甩的,誰知道會甩到哪裡。 D:他是用左手是這樣這樣這樣。 C:他如果這個,不是,你自己想看看,如果說他那個甩,甩到眼睛怎麼辦?甩到眼睛怎麼辦? A:這邊傷怎麼來的,醫生我們有驗傷報告。 C:上面都有啦,額頭這邊黑青,這邊整個黑青。 A:整個一條,我女兒說他還有這邊,是這邊驗傷沒有驗出來。 C:怎麼甩的,我們也不知道怎麼甩的,OK? D:現在問題是他有時間表,如果他這個時間之前。 A:齁,這個是醫生的驗傷報告,中國醫藥大學。 D:他如果是之前的時間,他照出來的相是完整的,然後這個時間之後,然後妳那個動作又被拍到,所以做父母的當然很心疼她是怎樣,是自己跌傷,還是說碰傷的。所以這個動作出來... C:怎麼可能。 B:不是... 六、檔名「LINE_MOVIE_0000000000000.mp4」【A:羅○。B:被告。C:不詳男子。D:不詳女子。E:不詳女子。】B:妳很兇。我更兇、我會比妳更兇。 A:我很兇?我很兇?我很兇? D:我跟你講。 B:很狠,她很囂張,很野蠻,很鴨霸,不懂情理。 A:對,好好好,錄下來。 D:好、好、鳳珠,鳳珠我跟妳講,好啦,我跟妳講。 E:好。 D:我們這裡面,好好。 B:都沒有跟妳講道理啦。 D:我問妳,我們這裡面、我們這裡面齁。 B:啊是妳踹我門。 A:噢,我踹妳門?她打我小孩,她先上來的,我去踹她門,我們還不知道怎麼回事。 C:都他對,都他對,跟他講那麼多沒有用啦,打人都對,都不用道歉啦。 B:她先踹我餒。 C:大人打小孩都對啦,把人家打到讓她有挫傷,什麼東西都不承認啦。 B:不是說我打小孩,我對。 C:是妳對,對不對,那改天我們兩個怎樣,言語有衝突,啊我打妳,然後是妳自己教養有問題,我是不是可以這樣講。 A:妳說如果她現在自己去撞一下,然後說我傷害她,對不對? D:這個是,我跟妳講在這邊。 B:教養,我什麼問題。 D:ㄟ,我問妳這邊年紀誰大?這邊裡面誰的年紀大? B:這跟年紀誰大... 七、檔名「VID_00000000_000000(0).mp4」【A:羅○。B:被告。C:不詳男子。D:不詳女子。】 D:罪魁禍首啦。 B:阿,起先會引起這個禍端,就是因為她,她教她女兒罵我。 D:沒有這回事啦。 B:所以之所以,有前因必有後果,對不對。 D:我跟你說,沒有人願意把。 B:不會說,啊你聽我說啦,不會說沒理由,沒有甚麼原因,就會發生這種事。 A:拿著。 D:人家小孩現在都在受教育,沒有人要把小孩教成這個樣子。 B:噢。 D:妳不知道,沒有父母要把小孩教成這個樣子。 B:你怎麼這樣子說話啊。 D:喔妳。 B:唉呦。 D:不是,因為我看到證據啦。 B:跟剛才妳講的話又不一樣。 D:不是啊,我不知道情況啊,是不是。 B:不知道情況,啊妳有沒有想清楚,有什麼前因,才會造成什麼後果。 D:好啦,我閉嘴啦。 B:妳說我跟她道歉,好,我願意,我跟妳道歉,但是,妳也必須要為妳的行為,妳向我、向我道歉啊。 A:我有什麼行為,請說。 B:這個行為,妳叫妳女兒罵我。 A:我有什麼行為?妳有什麼證據?我哪有叫我女兒罵妳,嗯?我什麼時候叫我女兒罵妳。 八、檔名「VID_00000000_230040.mp4」【A:羅○。B:被告。C:不詳男子。D:不詳女子。】 C:臉怎麼會有這種、這種很奇怪的挫傷,還是什麼東西的。 D:就不規則嘛。 C:就很奇怪啊。 D:嗯嗯,不規則。 C:好好地玩,我說妳是不是跌倒。 A:小孩子還嚇到,看她在罵我們,小孩不敢講,爸爸問她妳怎麼回事,才說是她,用鑰匙這樣戳她,才講的,然後當時我們真的很生氣,妳覺得當時如果我們、如果不理智,她會這樣子嗎?她會現在是這種狀況嗎? C:然後還什麼有因有果。 A:然後還第二次,第二次她又來踹,第二次又來踹門,鄰居可以作證,又來踹門罵我。 D:嗯嗯嗯。 A:指著我罵,然後一直踹我們家門,然後一直踹,踹不到門,然後因為我個子比較高,然後我會把門弄到,她就是踹到我身上。 D:她跟我說她很緊張,她回去都很害怕,她是這樣跟我說的。 A:對啊,妳覺得我們會害怕嗎?妳覺得是我們、是她是受害人嗎?她是受害人是不是? D:所以我在想說,妳要不要去看心理醫生,最近是不是睡不好,我搞不清楚。 B:對啊,我就被瘋婆子騷擾,騷擾,騷擾,這樣,還被咬啊,瘋狗很會咬我啊,我當然會害怕啊。 D:因為她晚上就這樣跟我講,所以我就說那我陪妳回去,看看是怎麼一回事。 A:阿那妳覺得我們家小孩會很好睡嗎?我們家小孩受到這麼大的傷害,不管是外傷還是心理創傷,作為家長,作為小孩。 D:我自己已經有孫子,我也有媳婦,我也有孫子,所以我了解這個狀況,現在是問題,她本身的心理有什麼其他的障礙。 A:我懂啦。 D:思想上她有甚麼情緒問題,還有她是不是。 A:所以我覺得她對於我們這個社區,對於我們小孩,是危險的。 B:問題是他們夫妻有問題。 A:她是對於我們的小孩,對於什麼是危險的。 D:因為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