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912號
TCDM,111,訴,1912,202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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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模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
2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模枱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 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 ,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 行、證據之存在及真實及確保刑罰之執行,被告有無羈押之 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而關於羈押 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 ,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 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二、被告許模枱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 問後,認依被告自白及卷內事證,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 被告本件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居無 定所,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 ,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1年9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合先敘明。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本院審酌本 案卷證資料,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若命其具保、責付 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 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且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 定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復斟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 、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人身自 由之私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故應自111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俾保全後 續審判及將來執行程序之進行。至被告雖以籌措金錢賠償告 訴人鐘巨淵、補繳健保費及補辦健保卡等語為由,請求不予 延長羈押,惟該等事由均與本案法定羈押原因或羈押必要性



尚存與否無關,無從憑以不予延長羈押,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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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