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709號
TCDM,111,訴,1709,2022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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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汪道緯



選任辯護人 魏光玄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1年10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09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11年10月7日 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汪道緯(下稱被告),且被告已於 111年10月11日撰寫上訴狀並於同日送達本院,其上記載略 以「因不服原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1年度訴字第1709號)。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有本 院送達證書及被告提出之刑事上訴聲明狀暨本院收文戳章附 卷可稽。
 ㈡嗣本院於111年12月23日以中院平刑山111訴1709字第1110086 142號函,命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而該函文亦分別於111年11月28日及29日合法送達予被告 上開住、居所,有本院送達證書2張在卷可憑,惟迄今未見 被告補陳上訴理由到院。是上訴人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之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惟仍未補正,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 備,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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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