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432號
TCDM,111,訴,1432,20221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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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志慶


選任辯護人 邱昱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22064號、第28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志慶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月貳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志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1年7月11日裁定羈押。茲因 被告於111年10月28日另案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 。是被告既因另案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原羈押原因已消滅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應自111年10月28日起撤銷羈押。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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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