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126號
TCDM,111,訴,1126,202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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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DINH MANH(越南籍)







選任辯護人 陳如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11693號、第16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阮庭孟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十三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甲○○ ○○ ○○ (中文姓名:阮庭孟,以下稱阮庭孟)明 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 以營利之個別犯意,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手機 作為聯繫販賣毒品、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五、六所示之 分裝袋、鏟管作為分裝販賣毒品之工具,分別於附表一「交 易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一「交易地點」欄所示之 地點,以如附表一「交易內容」欄所示之對價,販賣並交付 如附表一「交易內容」欄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一「 購毒者」欄所示之人,而完成交易。嗣經警長期監控蒐證後 ,於民國111年3月10日11時42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 索阮庭孟之居處與所使用之車輛,而扣得上開物品,並於11 1年3月25日13時40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 之拘票,至南投縣○○鎮○○路0000巷00號(即內政部移民署中 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拘提阮庭孟到案,始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阮庭孟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 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



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違 法不當之情形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1項及第2項規定,認均得為證據。再本判決以下 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表示排除 前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 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 得作為證據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 釋、第159條之4規定,認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認定: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見他卷一第311至314頁、第383至390頁、第487至491 頁、偵11693卷第137至144頁、本院卷第203頁、第215頁) ,核與證人塔納朋、孟替、阮氏秋水邱裕元於警詢、偵訊 時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247至252頁、第317至3 20頁、第323至324頁;他卷一第99至106頁、第327至330頁 ;他卷一第179至184頁、第335至338頁;他卷一第343至350 頁、第9至11頁、第371至372頁),並有員警偵查報告(見 他卷一第7頁)、證人塔納朋、孟替、阮氏秋水邱裕元之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16436卷第71至74頁、第59至6 3頁、第81至84頁、他卷一第351至354頁)、本院111年度聲 搜字第334號搜索票(見偵11693卷第91頁)、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見偵11693卷第103至107頁、第109至113頁)、扣押 物品照片(見偵11693卷第193至195頁)、本院110年度聲監 字第147號、第684號、第817號通訊監察書、110年度聲監續 字第1133號通訊監察書、111年度聲監續字第73號、第144號 通訊監察書(見他卷一第17頁、偵16436卷第281至282頁、 第287至289頁、第285至286頁、第291至293頁、第295至297 頁)、通訊監察譯文(見他卷一第143至144頁、第147至148 頁、第157頁、第165至168頁;他卷一第201頁、第221頁) 、監視器錄影截圖、蒐證照片(見他卷一第271至276頁、第 277至281頁、第283至291頁、第293至2295頁;他卷一第139 至142頁、第144至146頁、第149至155頁、第158至164頁、 第168至171頁、第173至175頁;他卷一第202至217頁、第22 2至230頁)、門號0000000000號之資料查詢(見偵16436卷 第159頁)、手機通聯記錄翻拍截圖(見他卷一第303至304 頁、第127至128頁)、被告與邱裕元之LINE對話譯文(見他 卷一第13頁)、邱裕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辦毒 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見他卷一第369頁)、邱裕元之正



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見他卷一第 367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月20日草療鑑字第1 100100267號鑑驗書(見他卷一第365頁)等附卷可參,且有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四、五、六所示之物可佐,足認 被告上開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已堪採信。另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因為疫情導致收入減少,才會去販賣毒 品等語(見本院卷第215頁),足見被告就所為販賣毒品犯 行,主觀上均有營利之意圖甚明。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販賣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以及 販賣前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就上開各犯行,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業 如前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
㈣、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我本案販賣的毒品,是向一位弟弟購買 的,但那位弟弟已經返回越南等語(見他卷一第490頁), 可見被告並未供出其販賣毒品來源者之具體人別資料,亦未 提出其他補強事證或協力警方調查,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 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㈤、被告就附表一所示1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對象僅有4人, 且各次販賣毒品對價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4000元,顯 見其販賣毒品之數量非鉅,核屬常見毒品施用者之間互通有 無,而非大、中盤之販毒者,其犯行所造成損害具有侷限性 ,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直比殺人罪之本刑,衡之一般 國民法感情,實難認無情輕法重之憾,本院認依被告犯罪情 狀對比於法定刑之嚴苛,顯有可憫恕之處,縱認均科以最低 處斷刑即有期徒刑5年(依偵審中自白減輕其刑後)仍嫌過 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各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
㈥、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濫用已造成社會安寧秩序、民眾身心健 康之重大危害,倘將毒品予以散布更可能加劇社會上毒品濫 用情形,竟為圖一己之私,販賣第二級毒品,對社會治安影 響難謂不鉅,所為實非可取,並考量被告各次販賣毒品之數



量、犯罪所得等情節及所生損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 度,暨被告之素行、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國中肄業、羈押前在 工廠工作、已婚、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配偶及父母之家 庭狀況(見本院卷第21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一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係販賣毒品之犯 罪類型,而考量被告犯上開各罪,其犯罪時間尚屬集中,且 犯罪手法、所侵害法益相同等情,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 較高,再斟酌被告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 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
㈦、又被告為越南籍人士,現為非法居留我國之逃逸外勞,有居 留相關查詢資料附卷為憑(見他卷一第39至43頁),其在我 國為販賣毒品之犯行,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又經本院宣告有 期徒刑,故認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已不宜繼續居留 在我國境內,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 行完畢或赦免後,予以驅逐出境。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手機,係被告為本案販賣毒 品時與如附表一「購毒者」欄所示之人聯繫所用之物,此據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16頁),故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次罪名 項下分別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五、六所示之分裝袋、鏟管,衡情係 被告本案販賣毒品時所用以分裝毒品之物,故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次罪名項下分別 宣告沒收。
㈢、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各次之販毒所得,均未扣案,各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各次罪名 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㈣、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手機,則與本案無關,業據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516頁),且查無其 他證據足以證明此部分之扣案物品係被告用於本案犯行之用 ,爰不在本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9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秀蓮、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內容 宣告刑及沒收 一 塔納朋 110年11月27日17時12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旁 阮庭孟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塔納朋。 阮庭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四、五、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塔納朋 110年12月2日0時3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旁 阮庭孟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塔納朋。 阮庭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四、五、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塔納朋 110年12月13日0時46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旁 阮庭孟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塔納朋。 阮庭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四、五、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 塔納朋 110年12月23日1時20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旁 阮庭孟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塔納朋。 阮庭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四、五、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 孟替 110年11月27日2時17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旁 阮庭孟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孟替。 阮庭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四、五、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 孟替 110年12月2日0時許 高雄市○○區○○○路00號旁 阮庭孟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孟替。 阮庭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四、五、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 孟替 110年12月6日19時43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旁 阮庭孟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孟替。 阮庭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四、五、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 孟替 110年12月7日3時23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旁 阮庭孟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孟替。 阮庭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四、五、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九 孟替 110年12月13日3時59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旁 阮庭孟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孟替。 阮庭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四、五、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 孟替 110年12月23日1時18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旁 阮庭孟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孟替。 阮庭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四、五、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一 阮氏秋水 110年12月12日18時42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前 阮庭孟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阮氏秋水。 阮庭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四、五、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二 阮氏秋水 111年2月17日2時4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阮庭孟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阮氏秋水。 阮庭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四、五、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三 邱裕元 110年1月17日16、17時許 臺中市東協廣場3樓之怡安越南餐廳 阮庭孟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予邱裕元。 阮庭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四、五、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一 分裝袋 1包 被告本案販賣毒品所用 二 藍色iPhone 5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與本案無關 三 realme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被告本案販賣毒品所用 四 iPhone 8 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被告本案販賣毒品所用 五 鏟管 1支 被告本案販賣毒品所用 六 分裝袋 1包 被告本案販賣毒品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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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