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判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即
告 訴 人 李文焻
被 告 鍾文祥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民國111年11月18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3086
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
1年度偵字第33760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交付審判理由狀所載(如附件)。二、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 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 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 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告訴 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欲聲請交付審判者,應於10日內委任 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之,如告訴人未委任 律師而逕自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序。又 參酌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之立法說明:「為防止濫行提出 聲請,虛耗訴訟資源,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 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稱合法。」足見交付審判係採行「律師 強制代理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經由具法律專業之律師細 研案情而認有聲請交付審判之必要之情形下,始由其代理而 提出聲請,以免發生濫訴而浪費國家訴訟資源之弊。且此項 「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要件應以提出聲請時具備為必要, 亦即此項要件之欠缺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即 應認聲請不合法,逕予駁回之。
三、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李文焻(下稱聲請人)以被告鍾文祥 涉犯過失傷害罪嫌,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 ,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0月7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3760 號為不起訴處分,嗣聲請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 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1年11月18日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30
8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等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 處分書在卷可按。聲請人雖於111年12月14日具狀向本院聲 請交付審判,惟觀諸附件刑事交付審判理由狀之記載,聲請 人並未委任律師代理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其聲請之程序即 有欠缺。至聲請人雖檢附其「業務類材料管理」(考試類科 )員級晉高員級考試(考試等別)之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 惟非律師資格證明,揆諸前開說明,仍不合於上述規定,綜 上,本件聲請程序不合法,且此項程序之欠缺乃屬不能補正 之事項,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 ,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吳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