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禹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禹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禹丞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 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另 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 件數罪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部分曾 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亦 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定應執行之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 ,倘較重於前開各罪曾定應執行刑與後裁判宣告刑之總和, 即違反上開原則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108年度台非字第27號判決意旨參 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 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 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號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751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以及所犯如附表編號4號所示之 罪刑(共2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97號判決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是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
院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 逾有期徒刑5年4月之範圍。綜此,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 、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另本院考量前揭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罪刑曾經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年6月 確定,以及本院經整體評價後,並非以本件裁量所定刑期之 上限(即有期徒刑5年4月,詳前述)定本件應執行刑,業使 受刑人獲有減少相當刑期之利益等情,乃認本件顯無耗費有 限司法行政資源而於裁定前以傳喚、提解受刑人到庭或寄送 意見表等方式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附表:受刑人陳禹丞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4罪) ②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 ③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5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10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7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1年2月、1年 ②有期徒刑1年1月 ③有期徒刑1年(共5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7罪)、1年3月(共2罪)、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共4罪)、1年3月、1年1月、1年2月 犯罪日期 ①108年12月13日、同年月17日(共2罪)、同年月28日 ②108年12月28日 ③108年12月23日、同年月31日(共2罪)、109年1月4日、109年1月6日下午4時41分許前之某時許 108年12月26日(共5罪)、同年月27日(共4罪)、同年月28日 109年1月7日(共6罪)、同年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25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74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60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3、283號、109年度訴字第251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8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38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8日 110年6月7日 111年4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3、283號、109年度訴字第251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8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3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2月4日 110年7月21日 111年5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9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5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634號。 編號1至3號部分,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7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編號 4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年3月 犯罪日期 均108年1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51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97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9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9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347號。 編號4號部分,前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9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