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083號
TCDM,111,聲,4083,202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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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愛英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1年度執聲字第3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愛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查受刑人張愛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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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