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000號
TCDM,111,聲,4000,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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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多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多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多如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 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而罰金 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 。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 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 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 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刑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第53條、 第51條第7款各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11 年度簡字第1087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確 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 罪,經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189號判決判處罰金3,000元確 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罰金刑 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 正當,就各罪宣告之罰金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 罰金新臺幣3,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0日 111年6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14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4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087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189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087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18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7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罰執字第64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罰執字第6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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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