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938號
TCDM,111,聲,3938,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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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瑞德

住○○市○里區○○路0號(臺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瑞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歐瑞德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 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 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 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 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 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 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供參考)。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7號刑 事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1948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至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 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 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 號1至編號3所示3罪之總和(拘役110日);亦應受內部界限 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2之執行刑(拘役60日



),加計附表編號3之宣告刑(拘役40日)之總和(拘役100 日)。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 、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 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受刑人歐瑞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0/03/14 110/03/28 110/12/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373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37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227號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96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96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948號 判決日期 111/07/26 111/07/26 111/09/23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96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96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94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7/26 111/07/26 111/11/0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3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3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186號 判決應執行拘役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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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