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917號
TCDM,111,聲,3917,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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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聖儒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聖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儒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11 年度中簡字第7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受刑人於 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罪,分別經本 院110年度易字第10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4 月(共2罪)、本院111年度簡字第631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 共2罪),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074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共4 罪)確定(附表編號1、2、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 編號4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 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共2罪) 有期徒刑3月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28日 111年3月23日、1 11年5月5日、111年5月6日(2次) 111年1月6日 、111年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33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106、2027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286、14293、17178、221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787號 111年度易字第1036號 111年度簡字第631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8日 111年7月5日 111年7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787號 111年度易字第1036號 111年度簡字第631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14日 111年7月28日 111年8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3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85號(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715號 編號1、2、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4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16日、111年4月2日、111年4月13日、111年4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842、23855、24567、254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074號 判決日期 111年09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07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5日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77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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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