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準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856號
TCDM,111,聲,3856,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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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56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志遠




選任辯護人 張百勛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1年度原訴緝字第15號
),對受命法官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所為之羈押處分,聲請撤
銷或變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辯護人於律見被告林志遠之後,經以google 地圖及搜尋引擎查詢,發現被告所辯其羈押前之居所,似為 順豐人力派遣公司之宿舍。是被告辯稱其於民國111年9月28 日未遵期到庭,係因當時轉換工作,又更換手機,疏未告知 辯護人及法院所致乙節,並非完全無據。倘被告確有在該公 司工作及住宿之事實,則其一時漏未向法院表明遷移居所、 更換手機,而遺漏庭期,能否遽認被告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 逃亡之虞,而符合羈押要件,更非無疑。且依被告之前科紀 錄表所示,其所犯前案均已入監執行完畢,並未逃亡,更足 佐證被告本案無逃亡之虞。綜上,原處分具有明顯瑕疵,不 能維持,爰依法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羈押之處 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即 準抗告);受處分人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 視為已有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418條第 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提書狀狀首雖記載 為刑事「抗告」狀,然觀其書狀內容及經本院核閱111年度 原訴緝字第15號案卷,可知聲請人係對該案受命法官於111 年11月21日所為之羈押處分不服,聲請撤銷原處分而誤為抗 告。是依上開規定,本件乃聲請撤銷受命法官所為羈押處分 之準抗告,合先敘明。
三、按準抗告之聲請期間為5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 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準抗告 亦準用之,同法第412條、第416條第4項亦規定甚明。經查



,本院111年度原訴緝字第15號案件之受命法官係於111年11 月21日為羈押處分,有該次訊問筆錄及押票為憑(見本院原 訴緝字卷第39-41、45-47頁)。因抗告期間之末日即111年1 1月26日為星期六,屬例假日,故抗告期間順延至111年11月 28日始屆滿。是聲請人於111年11月28日具狀向本院為準抗 告(見本院聲字卷第3頁),程序上適法,合先敘明。四、按法院為羈押之裁定時,其本質上係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 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而對被告所 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 疑是否重大與有無賴此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關於羈押原 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法上之嚴格證明原則。至被告有無 上述規定之羈押原因,及有無羈押之必要,俱屬事實問題, 法院容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 95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一)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 1年度原訴字第48號案件受理在案,因被告於111年8月29 日、9月28日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復拘提無著,經本院 於111年11月8日發布通緝;嗣被告於111年11月21日通緝 到案,經受命法官於當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150條第1項後段、第277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前 經傳拘未到,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原 因及必要,而諭知被告自111年11月21日起執行羈押3月, 並改分為111年度原訴緝字第15號案件等節,業經本院調 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二)觀諸被告於111年8月29日、9月28日經合法通知均未遵期 到庭,且其辯護人於111年8月29日開庭時表示:被告因上 班太累,忘記今天要開庭,希望准予改期等語,及於111 年9月28日開庭時表示:上次庭後已有告知被告改期,但 之後LINE及電話均聯繫不上等語(見本院原訴字卷第197 、256頁),可見被告明知上開2次庭期卻故意不到庭,並 斷絕聯繫方式,顯見其無意到庭接受審判,要非不小心遺 漏庭期,復經通緝始到案,足認其有逃亡之事實。經核原 羈押處分之認事用法,並無任何違法、不當或逾越比例原 則之處,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法定停止羈 押之原因。是聲請意旨所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聲請 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愷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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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