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璟峯
具 保 人 范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
聲沒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碧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范碧玉因受刑人柯璟峯犯詐欺案件, 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 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 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 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 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戶籍地 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上午9時10分許到案執行 ,並命具保人督同受刑人到案,惟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 ,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經拘提 無著,此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受刑人顯 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