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光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光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光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 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7月以上,不得逾 有期徒刑2年9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1至3、5、7所示案件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 編號6所示案件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勞役之罪,附表 編號4、8所示案件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勞役之罪, 而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 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本院訊問筆錄各1 份附卷可參,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其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爰審 酌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5、7、8所示案件,均為竊盜案件,其
罪質、侵害法益均相仿,且附表編號1至8所示案件均為財產 犯罪,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情節、犯罪時間、各罪之內涵 相異,並考量所犯各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各罪之 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合 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 人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1日 110年9月3日、 110年9月3日 110年9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26911號 臺中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41357號 臺中地檢 111年度偵字 第640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319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02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65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3日 111年1月27日 111年4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319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02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65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3日 111年3月16日 111年5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5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5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44號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20日 110年9月7日 110年8月12日、110年8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33697號等 臺中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33697號等 臺中地檢 111年度偵字 第38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 第475號 111年度易字 第475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10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9日 111年4月29日 111年5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 第475號 111年度易字 第475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10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5月31日 111年6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勞役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96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96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69號 編 號 7 8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3日 110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32649號 臺中地檢 111年度偵字 第127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 第931號 111年度易字 第740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8日 111年8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 第931號 111年度易字 第740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0日 111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31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9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