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510號
TCDM,111,聲,3510,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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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東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東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洪東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經本院11 0年度聲字第30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等情,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 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 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 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 (即附表編號5、6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 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 。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 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 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 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此有本院函文、陳述意見 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7、71頁),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 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 執行刑。
三、另如附表編號3所示判決另宣告受刑人即被告併科罰金新臺 幣(下同)4萬元部分,因附表所示各罪僅宣告一罰金刑, 而未宣告多數罰金刑,核與刑法第51條第7款罰金定應執行 刑要件不符,自應與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一併執行,並無定 應執行刑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新臺幣4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3日 107年4月18日 106年2月初至106年10月6日查獲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03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07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47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11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21日 108年11月1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73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4月22日 109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6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817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379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①有期徒刑7年4月 ②有期徒刑7年6月 ③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24日 ①109年3月3日起至同年月7日止 ②109年3月9日起至同年月12日止 ③109年3月11日起至同年月12日止 109年3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32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21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28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32號 111年度訴字第893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23日 111年6月22日 111年6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28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051號 111年度訴字第89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2月23日 111年9月8日 111年7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1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527號。判決未就3罪徒刑宣告應執行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954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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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