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韋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
十五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宣告刑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僅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 用之。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7宣告刑欄之記載,有 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 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