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1年度,310號
TCDM,111,簡附民,310,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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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10號
原 告 洪伊姍


被 告 林濬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9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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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