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274號
TCDM,111,簡,1274,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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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健國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2
01、23202、24579、2906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1年度易字
第169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馬健國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如附表二編號1至7主文欄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部分:
 ㈠馬健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如附 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 至7所示之人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物品。嗣經附表 一編號1至7所示之人發覺遭竊分別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現場 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㈡案經王亭月、家福公司委由張稚榆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訊據被告馬健國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業於本院訊問時均坦承 不諱,核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告訴人之證述均大致相 符(參見附表一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並有如附表一證據及 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均 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 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馬健國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另被告所犯上揭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另於111年亦有因竊盜案件 遭科刑之紀錄,有前引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素行不佳;又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正當獲取所需,竟一再 竊取他人財物而侵害他人財產權,影響社會治安,並審之其 各次犯罪之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犯後坦認犯行,惟未賠 償被害人,及部分所得已經被害人領回(詳沒收部分)之犯 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專科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智識 程度與生活情況(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 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審酌各該犯罪類型 及刑罰相當性,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6所示竊得雪芙蘭1罐、芳香劑共6罐、文件袋1個、洗衣精 1袋、防蚊液1罐、膠帶2卷、杯墊1個克補鋅膜依錠(30錠) 1盒,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均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如附表一編號 7所示,雖竊得保溫瓶1只,然已經被害人領回等情,業經被 害人張稚榆證述明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偵2320 1卷第34、51頁),因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 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1項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宥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告訴人 所竊物品 (價值新臺幣/元) 證據及出處 1 民國111年3月24日13時42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巧雅生活百貨王亭月 【111年度偵字第24579號】 竊取雪芙蘭、芳香劑各1罐(價值合計124元)。 【未扣案】 1.被告馬健國之供述(偵24579卷第21-25頁)。 2.告訴人王亭月之指述(偵24579卷第27-30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案資料(偵24579卷第63-6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4月24日員警職務報告(偵24579卷第19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偵24579卷第31-35頁)。 6.商品照片(偵24579卷第37頁)。 7.巧雅生活百貨店監視器影像擷取翻拍畫面(偵24579卷第37-41頁)。 8.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24579卷第75頁)。    2 民國111年3月26日16時35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巧雅生活百貨王亭月 【111年度偵字第24579號】 竊取文件袋1個、芳香劑2罐(價值合計89元)。 【未扣案】 1.被告馬健國之供述(偵24579卷第21-25頁)。 2.告訴人王亭月之指述(偵24579卷第27-30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案資料(偵24579卷第63-6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4月24日員警職務報告(偵24579卷第19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偵24579卷第31-35頁)。 6.商品照片(偵24579卷第43頁)。 7.巧雅生活百貨店監視器影像擷取翻拍畫面(偵24579卷第45-49頁)。 8.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24579卷第75頁)。  3 民國111年3月28日12時47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巧雅生活百貨王亭月 【111年度偵字第24579號】 竊取芳香劑1罐、洗衣精1袋(價值合計99元)。 【未扣案】 1.被告馬健國之供述(偵24579卷第21-25頁)。 2.告訴人王亭月之指述(偵24579卷第27-30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案資料(偵24579卷第63-6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4月24日員警職務報告(偵24579卷第19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偵24579卷第31-35頁)。 6.商品照片(偵24579卷第51頁)。 7.巧雅生活百貨店監視器影像擷取翻拍畫面(偵24579卷第51-55頁)。 8.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24579卷第75頁)。    4 民國111年3月30日12時48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巧雅生活百貨王亭月 【111年度偵字第24579號】 竊取芳香劑2罐(價值合計79元)。 【未扣案】 1.被告馬健國之供述(偵24579卷第21-25頁)。 2.告訴人王亭月之指述(偵24579卷第27-30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案資料(偵24579卷第63-6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4月24日員警職務報告(偵24579卷第19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偵24579卷第31-35頁)。 6.商品照片(偵24579卷第57頁)。 7.巧雅生活百貨店監視器影像擷取翻拍畫面(偵24579卷第57-61頁)。 8.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24579卷第75頁)。  5 民國111年4月3日11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巧雅生活百貨王亭月 【111年度偵字第23202號】 竊取防蚊液1罐、膠帶2卷、杯墊1個(價值合計354元)。 【未扣案】 1.被告馬健國之供述(偵23202卷第19-22頁)。 2.告訴人王亭月之指述(偵23202卷第23-27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案資料(偵23202卷第47-49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4月11日員警職務報告(偵23202卷第17頁)。 5.巧雅生活百貨店監視器影像擷取翻拍畫面(偵23202卷第33、37-41頁)。 6.商品照片(偵23202卷第35頁)。 7.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翻拍畫面暨被告騎車機車影像(偵23202卷第41-43頁)。 8.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23202卷第59頁)。   6 民國111年4月13日9時14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家樂福青海分店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福公司) 【111年度偵字第29060號】 將克補鋅膜依錠1組(60錠、30錠各1盒,價值合計649元)之外包裝拆開後,竊取30錠裝1盒,而將60錠裝1盒放回貨架上(惟60錠裝1盒,因外包裝遭拆除而無法販售)。 【未扣案】 1.被告馬健國之供述(偵29060卷第21-25頁)。 2.告訴人張稚榆之指述(偵29060卷第27-29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5月11日員警職務報告(偵29060卷第19頁)。 4.家樂福青海店監視器影像擷取翻拍畫面(偵29060卷第33-43頁)。 5.商品照片(偵29060卷第43頁)。 6.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29060卷第49頁)。     7 民國111年4月21日10時3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家樂福青海分店 家福公司 【111年度偵字第23201號】 竊取保溫瓶1只(價值359元)。 【已返還告訴人】 1.被告馬健國之供述(偵23201卷第29-32、85-87頁)。 2.告訴人張稚榆之指述(偵23201卷第33-35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4月21日員警職務報告(偵23201卷第27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23201卷第41-49頁)。 5.贓物認領保管單(偵23201卷第51頁)。 6.每日損失紀錄表(偵23201卷第53頁)。 7.家樂福青海店監視器影像擷取翻拍畫面(偵23201卷第61-69頁)。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附表一編號1 馬建國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雪芙蘭壹罐、芳香劑壹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附表一編號2 馬建國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文件袋壹個、芳香劑貳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附表一編號3 馬建國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芳香劑壹罐、洗衣精壹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附表一編號4 馬建國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芳香劑貳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附表一編號5 馬建國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防蚊液壹罐、膠帶貳卷、杯墊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附表一編號6 馬建國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克補鋅膜依錠(30錠)1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附表一編號7 馬建國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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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