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東碧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5071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986號),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11年10月15 日10時58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瀅蓁工作室」櫃臺 與告訴人AB000-H111299(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結帳時,竟 意圖性騷擾,乘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掀開告訴人之下裙, 伸手觸摸告訴人之下陰部,經告訴人出手制止,被告始行離 開。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 人不及抗拒而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罪嫌等語。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於審理 後,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 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又案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亦有明定。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性騷擾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 抗拒而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罪嫌,依該法條第2項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查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12月7日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嗣於111年12月23日16時30分繫屬本院,有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中地檢署111年12月23日中檢永雲111偵 50713字第1119143483號函上本院之收文戳可按,惟告訴人 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前之111年12月23日15時、15時04分,分 別向臺中地檢署、本院以刑事撤回告訴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中簡卷第13-14頁、本院易 字卷第11-12頁)。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經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並於111年12月23日16時30分繫屬本院時,即欠缺訴追條
件,應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揆諸 前開說明,本案顯不合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所定得以簡易判 決處刑之案件,應由本院改適用通常程序,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