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2279號
TCDM,111,易,2279,202212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保儀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
833號、第1834號、第1844號、第1845號、第1846號、第1847號
、第1848號、第1849號、第1850號、第1851號、第1852號、第19
78號、第1979號、111年度偵字第36659號、第36662號、第36668
號、第42490號、第42963號、第44188號、第44199號、第44980
號、第44994號、第4544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江保儀犯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江保儀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侵占離本人所持有 之物及毀損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 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侵占及毀損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示 之人之財物。
二、案經游日閔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湯伊燊、高綾 憶、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委由謝岱諭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六分局、潘玫帆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簡戎伶委 由王莉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張媁婷、紀子健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王醒吾訴由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五分局、蔡映齡委由黃興銓、陳美惠訴請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洪雅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吳孟珊葉錫勳李明松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林祐菁蔡學諄吳昇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 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 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 70條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見本院卷第159頁、第185頁),並有如附表卷證資料出 處欄所示之證據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應堪採信。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參、論罪科刑
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 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 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 之兇器均屬之(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要旨可供 參照)。查被告於如附表編號6所示竊取專業雙重鎖定大美 工刀1支後,用以拆開人頭馬XO特優香檳干邑禮盒之外包裝 袋以竊取,於過程中甚至造成自己受傷流血(見偵字第3579 7號卷第121頁),客觀上自屬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 成威脅,而為具危險性之兇器甚明。
二、又刑法第337條所謂「遺失物」,係指非基於本人之意思, 而偶然脫離其持有之物,例如旅客遺留在車上之旅行袋及袋 內物品,如旅客本人不知遺留在車上者即屬之;而所謂「離 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遺失物、漂流物以外,其他物之離 本人持有,非出於其意思者而言。經查,如附表編號24所示 之告訴人葉錫勳於警詢中供稱:我於民國111年6月10日騎車 時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遺失皮夾1個,我當天即有向育 才派出所報案請求協尋等語(見偵字第42490號卷第92頁) ,告訴人葉錫勳既可明確指稱其遺失皮夾之時間、地點,應 認其知悉皮夾係遺留於何處,而應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
三、核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5、7至23、25至30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如附表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 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第354條之毀損罪; 就如附表編號24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 有之物罪。被告於如附表編號6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毀損 罪2罪,係基於單一之犯罪目的,為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被告所犯如附表 編號1至30所示共30罪,時間、空間均有所區隔,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前於104年間因竊盜、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分別判 處罪刑確定,並由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257號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刑期起算日104年10月23日,指揮 書執畢日106年1月22日),及由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20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確定(刑期起算日106年1 月23日,指揮書執畢日107年3月22日),經入監接續執行上 開案件,於106年1月23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上開有期徒 刑1年3月部分已執行完畢),後經撤銷假釋,尚應執行殘刑 有期徒刑1年又16日;又於107年間因竊盜、毒品等案件,分 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就此部分案件之有期徒刑 部分以108年度聲字第283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確定,其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之刑期及前述殘刑,於110 年4月15日縮刑期滿假釋付保護管束,至110年9月22日假釋 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足認被告就 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不致使 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之罪責,無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 例原則,而檢察官於起訴書及本院審理時均已論述本案構成 累犯之事實,並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論以累犯並加 重其刑,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 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除附表編號24所犯侵占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罪依法不得論以累犯外,均加重其刑。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案件之 前案科刑紀錄,素行難認良好,竟不思以合法方式獲取所需 ,重蹈覆轍而為本案犯行,竊取、侵占他人之財物,更有攜 帶兇器及毀損之情形,除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外,也對告訴人 之生命、身體造成威脅,所為實不足取;衡以被告於犯罪後 均坦承犯行,但未與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示之告訴人陳美惠 等人均達成和解以賠償損害,參以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 見本院卷第185頁)、本案被告竊取、侵占及毀損財物之價 值、告訴人陳美惠等人分別所受之損失之犯罪所生危害,被 告就如附表編號24、26、27、28、30所示部份所竊取、侵占 之財物業經扣案後返還,被告並未保有此部分犯罪所得,被 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 186頁),被告及公訴人就本案之量刑意見(見本院卷第186 -18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



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如附表編號24所 犯之罪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六、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 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 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 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 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 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 照)。觀諸被告除本案所犯竊盜等之數罪外,尚有涉犯竊盜 案件以111年度簡字第1307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858號繫屬 於本院,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 參,揆諸上揭意旨,本院爰僅為各罪宣告刑之諭知,而暫不 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說明。
肆、沒收部份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所竊取之酒類都飲用完畢等語 (見本院卷第185頁),而依卷內事證,除如附表編號24、2 6、27、28、30所示部份被告所竊取、侵占之財物業經扣案 後返還予被害人吳孟珊林怡君陳世群、謝伊芃及告訴人 葉錫勳等5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共5份(被害 人吳孟珊林怡君陳世群、謝伊芃、及告訴人葉錫勳具領 )存卷足查(見偵字第42490號卷第115-120頁、第123-129 頁;偵字第45442號卷第93-101頁、第105頁),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規定,認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外,其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均依上開規定於被告 所犯各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均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20條第1項、第354條、第337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47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20條第1項、第354條、第337條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犯罪事實 卷證資料出處 主文 1 陳美惠(告訴人) 被告於110年12月27日17時4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錦中門市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店長陳美惠所管領之麥卡倫雪莉雙酒桶洋酒2瓶(共價值4950元)得手,藏放在隨身側背包中,未經結帳即離去。 (見111年度偵字第44994號卷) 1.告訴人陳美惠於警詢中之指述(第67-69頁、第71-73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告訴人陳美惠)(第51-54頁) 3.偵辦犯罪嫌疑人江保儀涉嫌竊盜案監視器畫面翻拍擷取照片(第75-93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麥卡倫雪莉雙酒桶洋酒貳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被告於111年6月7日19時2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錦中門市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店長陳美惠所管領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洋酒1瓶、純粹喝咖啡重乳拿鐵2瓶、森永經典巧克力聖代1個等商品(共價值1509元)得手,藏放在隨身手提袋中,未經結帳即離去。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洋酒壹瓶、純粹喝咖啡重乳拿鐵貳瓶、森永經典巧克力聖代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許祖甄(被害人) 被告於110年12月30日12時4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互助門市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店員許祖甄所管領之皇家禮炮21年蘇格蘭威士忌禮盒1組(價值350元)得手,藏放在隨身側背包中,未經結帳即離去。 (見111年度偵字第35801號卷) 1.被害人許祖甄於警詢中之指述(第65-69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被害人許祖甄)(第49-52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呈報單(第61頁) 4.警員羅明祐111年4月9日職務報告(第63頁) 5.被竊物品價格查詢畫面翻拍照片(第89頁) 6.被害人許祖甄之報案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9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92頁) 7.監視器畫面截圖、現場照片及被竊商品照片(第93-115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皇家禮炮21年蘇格蘭威士忌禮盒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蔡映齡 (黃興銓) (告訴人) 被告於111年1月3日15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木村商行即蔡映齡所經營之全家便利商店台中永興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蔡映齡所管領之蘇格登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1瓶(價值1380元)得手,藏放在隨身側背包中,未經結帳即離去。 (見111年度偵字第36662號卷) 1.告訴人即全家便利商店臺中永興店副店長黃興銓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9-6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49-51頁) 3.警員徐聖傑111年7月22日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第52-1頁) 4.刑事委任狀(第63頁) 5.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第65-68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游日閔(告訴人) 被告於111年1月27日13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建日門市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店長游日閔所管領之軒尼詩洋酒2瓶(合計價值3400元)得手,未經結帳即離去。 (見111年度偵字第20971號卷) 1.告訴人游日閔於警詢中之指述(第71-72頁、第73-74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游日閔)(第45-47頁) 3.警員劉冠廷111年3月15日職務報告(第51頁) 4.(游日閔指認江保儀)111年2月16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75-78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游日閔)(第93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軒尼詩洋酒貳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林映秀 (告訴人) 被告於111年2月6日14時53分許至15時3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家福公司青海家樂福店內之圖書區,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負責人林映秀所管領之「專業雙重鎖定大美工刀」1支(價值139元)、衛生紙2串、「人頭馬XO特優香檳干邑禮盒」1盒(價值5400元)得手,並以前開美工刀拆開前述酒類禮盒外包裝,因此受傷流血,造成該串衛生紙沾有血液污漬而受損,無從再為販售使用,將美工刀及洋酒藏放於側背包中,酒類包裝禮盒及受損之衛生紙則棄置在1樓側門旁,未予結帳即離去該店。 (見111年度偵字第35797號卷) 1.告訴人即家福公司青海家樂福店安全課經理謝岱諭於警詢中之指述(第101-104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告訴人林映秀)(第95-98頁) 3.警員樓宏漪之職務報告(第99頁) 4.監視器畫面截圖、竊取商品價格標照片、報廢衛生紙照片(第109-131頁) 5.告訴人謝岱諭報案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63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65頁) 江保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專業雙重鎖定大美工刀壹支、人頭馬XO特優香檳干邑禮盒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潘玫帆(告訴人) 被告於111年2月24日15時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富由門市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店長潘玫帆所管領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700ML洋酒1瓶(價值1380元)得手,藏放在隨身側背包中,未經結帳,即離去該店。 (見111年度偵字第33333號卷) 1.告訴人潘玫帆於警詢中之指述(第99-10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告訴人潘玫帆)(第91-94頁) 3.警員黃正煒111年3月29日職務報告(第97頁) 4.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富由門市、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第107-113頁、第115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700毫升洋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薛家文(被害人) 被告於111年3月8日17時2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全家超商潭子興隆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店長薛家文所管領之蘇格登12年洋酒2瓶(價值2760元)得手,藏放在隨身側背包中,未經結帳,即離去該店。 (見111年度偵字第34887號卷) 1.被害人薛家文於警詢中之指述(第73-75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被害人薛家文)(第47-49頁) 3.監視器畫面截圖、被告犯他案著相同衣物之監視器畫面截圖(第77-89頁) 4.被害人薛家文報案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陳報單(第9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93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95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12年洋酒貳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高綾憶(告訴人) 被告於111年3月17日12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逢明門市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店長高綾憶所管領之蘇格登單一純麥威士忌0.7L洋酒2瓶(合計價值2760元)得手,藏放在隨身背包中,未經結帳即離去。 (見111年度偵字第33861號卷) 1.告訴人高綾憶於警詢中之指述(第51-53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告訴人高綾憶)(第47-49頁) 3.告訴人高綾憶報案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55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57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西屯派出所照片(監視器畫面截圖)(第59-61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單一純麥威士忌0.7公升洋酒貳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湯伊燊(告訴人) 被告於111年3月27日16時2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人員湯伊燊所管領之蘇格登12年洋酒1瓶(價值1400元)得手,藏放在隨身側背包中,未經結帳即離去。 (見111年度偵字第33326號卷) 1.告訴人湯伊燊於警詢中之指述(第107-108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告訴人湯伊燊)(第93-96頁) 3.警員李天祿111年4月4日職務報告(第97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照片(監視器畫面截圖)(第109-115頁) 5.告訴人湯伊燊報案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17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19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12年洋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洪雅嵐(告訴人) 被告於111年4月6日15時58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墩陽門市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店長洪雅嵐所管領之蘇格登12年洋酒2瓶(共價值2760元)得手,藏放在隨身側背包中,未經結帳即離去。 (見111年度偵字第36668號卷) 1.告訴人洪雅嵐於警詢中之指述(第59-63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49-51頁) 3.警員楊士緯之職務報告(第53頁) 4.監視器畫面、被告江保儀比對照片及被竊商品照片(第65-77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12年洋酒貳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吳麗美(被害人) 被告於111年4月29日18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職員吳麗美所有之蘇格登威士忌洋酒1瓶(價值1310元)得手,藏放在隨身側背包中,未經結帳,即離去該店。 (見111年度偵字第42963號卷) 1.被害人吳麗美於警詢中之指述(第83-84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51-54頁) 3.警員葉果豐之職務報告書(第57頁) 4.竊盜案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第101-103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威士忌洋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張美碧林祐菁) (告訴人) 被告於111年4月29日18時3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光隆門市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負責人張美碧所有之軒尼詩VSOP-2021NBA聯名特別款白蘭地禮盒2盒(共價值3560元)得手,藏放在隨身側背包中,未經結帳即離去。 (見111年度偵字第42963號卷) 1.告訴人林祐菁於警詢中之指述(第85-9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51-54頁) 3.警員葉果豐之職務報告書(第57頁) 4.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第105-107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軒尼詩VSOP-2021NBA聯名特別款白蘭地禮盒貳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蔡學諄(告訴人) 被告於111年4月30日14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太平光德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店長蔡學諄所管領之軒尼詩XO2019年限量版洋酒1瓶(價值5999元)得手,藏放在隨身側背包中,未經結帳,即離去該店。 (見111年度偵字第42963號卷) 1.告訴人蔡學諄於警詢中之指述(第93-96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51-54頁) 3.警員葉果豐之職務報告書(第57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照片(第109-111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軒尼詩XO2019年限量版洋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吳昇遠(告訴人) 被告於111年4月30日1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太平產業園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負責人吳昇遠所管領之軒尼詩XO2019年限量版洋酒1瓶(價值5999元)得手,藏放在隨身側背包中,未經結帳即離去。 (見111年度偵字第42963號卷) 1.告訴人吳昇遠於警詢中之指述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51-54頁) 3.警員葉果豐之職務報告書(第57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照片(第113-115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軒尼詩XO2019年限量版洋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紀子健(告訴人) 被告於111年5月3日16時5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環太門市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店長紀子健所管領之麥卡倫雪莉雙桶12年威士忌700ml共2瓶(合計價值3300元)得手,藏放在隨身側背包中,未經結帳,即離去該店。 (見111年度偵字第37348號卷) 1.告訴人紀子健於警詢中之指述(第73-75頁、第77-78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51-54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刑案呈報單(第61頁) 4.警員余奕璁之職務報告(第63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告訴人紀子健指認被告江保儀)(第79-82頁) 6.7-11環太門市財物遭竊案照片(第83-109頁) 7.告訴人紀子健報案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1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13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麥卡倫雪莉雙桶12年威士忌700毫升貳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王裕盛(被害人) 被告於111年5月7日17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統一超商台中港門市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店長王裕盛所管領之麥卡倫雪莉雙桶12年威士忌700毫升共2瓶(合計價值3300元)得手,藏放在自備之紙袋中,未經結帳,即離去該店。 (見111年度偵字第37369號卷) 1.被害人王裕盛於警詢中之指述(第53-54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49-52頁) 3.警員王鍹棠之職務報告(第5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照片(第57-65頁) 5.被害人王裕盛報案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7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73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麥卡倫雪莉雙桶12年威士忌700毫升貳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簡戎伶、 (王莉綺) (告訴人) 被告於111年5月18日15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祥興門市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負責人簡戎伶所有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0.7L、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雪莉統風味洋酒各1瓶(合計價值2810元)得手,藏放在隨身背包中,未經結帳,即離去該店。 (見111年度偵字第33851號卷) 1.告訴代理人王莉綺於警詢中之指述(第55-58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告訴人簡戎伶)(第47-49頁) 3.警員裕棊111年6月30日職務報告書(第53頁) 4.刑事委任狀(第59頁) 5.被竊商品價格標籤條碼(第61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内新派出所相片(監視器畫面截圖)(第63-67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0.7公升壹瓶、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雪莉統風味洋酒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張媁婷(告訴人) 被告於111年5月23日19時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通山門市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店長張媁婷所管領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2瓶(合計價值2760元)得手,藏放在隨身提袋中,未經結帳即離去。 (見111年度偵字第33873號卷) 1.告訴人張媁婷於警詢中之指述(第73-75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47-50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刑案呈報單(第57頁) 4.台中市政府警察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警員蔡祐臣之職務報告書(第71頁) 5.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第77-80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貳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林器宇(被害人) 被告於111年6月19日12時4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頂橋門市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人員林器宇所管領之蘇格登15年亞洲版單一純麥威士忌700ML洋酒1瓶(價值1580元)得手,藏放在隨身手提袋中,未經結帳即離去。 (見111年度偵字第33347號卷) 1.被害人林器宇於警詢中之指述(第59-60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47-49頁) 3.警員王鵬翔之職務報告(第51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偵查情形及調閱監視影像(第53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第61-65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15年亞洲版單一純麥威士忌700ML洋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王醒吾(告訴人) 被告於111年7月5日13時2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鑫巴黎門市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人員王醒吾所管領之士高利達金牌威士忌、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各1瓶(合計價值1680元)得手,藏放在隨身紙袋中,未經結帳,即離去該店。 (見111年度偵字第35798號卷) 1.告訴人王醒吾於警詢中之指述(第55-57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49-52頁) 3.警員林富仁之報告(第53頁) 4.被竊商品價格標籤條碼(第57頁) 5.監視器畫面截圖、被竊商品照片(第59-64頁) 6.告訴人王醒吾報案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65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7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士高利達金牌威士忌 壹瓶、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林建旻(被害人) 被告於111年7月12日17時2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職員林建旻所管領之蘇格登威士忌3瓶(合計價值4240元)得手,藏放在自備之紙袋中,未經結帳,即離去該店。 (見111年度偵字第36659號卷) 1.被害人林建旻於警詢中之指述(第59-60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49-51頁) 3.警員施智仁之職務報告書(第53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第61-73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威士忌參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李美益(被害人) 被告於111年8月28日17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大洲門市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負責人李美益所有之約翰走路黑牌750CC、軒尼斯750CC、蘇格登750CC等洋酒各1瓶(共價值3050元)得手,藏放在自備之紙袋中,未經結帳,即離去該店。 (見111年度偵字第44199號卷) 1.被害人李美益於警詢中之指述(第69-7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51-54頁) 3.警員李嘉雄之職務報告(第61頁) 4.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第73-89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呈報單(第91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洋酒約翰走路黑牌750毫升壹瓶、軒尼斯750毫升壹瓶、蘇格登750毫升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葉錫勳(告訴人) 被告於111年8月31日16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號前,拾獲葉錫勳所於同年6月10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科技大學後門處所遺落之皮夾1個(黑色,內有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汽車駕照、機車駕照、郵局金融卡、悠遊卡各1張等物,已發還),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該皮夾侵占入己。 (見111年度偵字第42490號卷) 1.告訴人葉錫勳於警詢中之指述(第91-92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53-58頁) 3.警員汪俊豪職務報告書(第69-70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11年9月6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15-120頁) 5.贓物認領保管單(告訴人葉錫勳具領)(第129頁) 8.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第131-142頁) 江保儀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李明松(告訴人) 被告於111年9月1日17時3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新車頭門市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店長李明松所管領之蘇格登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1瓶(價值1380元)得手,藏放在隨身提袋中,未經結帳即離去。 (見111年度偵字第44188號卷) 1.告訴人李明松於警詢中之指述(第63-64頁、第65-66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51-54頁) 3.警員簡民憲之職務報告(第57頁) 4.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第69-72頁) 5.告訴人李明松報案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97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99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吳孟珊(被害人) 被告於111年9月6日16時1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鈺英門市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店長吳孟珊所管領之約翰走路(金牌)洋酒1瓶(價值1390元,已發還)得手,藏放在自備之購物袋中掩飾,未經結帳即離去。 (見111年度偵字第42490號卷) 1.被害人吳孟珊於警詢中之指述(第85-86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53-58頁) 3.警員汪俊豪之職務報告書(第69-70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11年9月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15-120頁) 5.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害人吳孟珊具領)(第123頁) 6.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第131-142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林怡君(被害人) 被告於111年9月6日17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義和門市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店長林怡君所管領之軒尼詩白蘭地VCOP洋酒1瓶、麥卡倫威士忌2瓶等商品(合計價值5000元,已發還)得手,藏放在自備之紙袋中,未經結帳,即離去該店。 (見111年度偵字第42490號卷) 1.被害人林怡君於警詢中之指述(第87-88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53-58頁) 3.警員汪俊豪之職務報告書(第69-70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11年9月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15-120頁) 5.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害人林怡君具領)(第125頁) 6.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第131-142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陳世群(被害人) 被告於111年9月6日17時4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大甲媽祖門市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店長陳世群所管領之麥卡倫洋酒1瓶等商品(價值1650元,已發還)得手,藏放在自備之提袋中,未經結帳即離去。 (見111年度偵字第42490號卷) 1.被害人陳世群於警詢中之指述(第89-90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53-58頁) 3.警員汪俊豪之職務報告書(第69-70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11年9月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15-120頁) 5.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害人陳世群具領)(第127頁) 6.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第131-142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黃建彰(被害人) 被告於111年9月8日20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昌鴻門市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店長黃建彰所管領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0.7L洋酒1瓶(價值1380元)得手,藏放在自備之提袋中,未經結帳即離去。 (見111年度偵字第44980號卷) 1.被害人黃建彰於警詢中之指述(第63-67)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被害人黃建彰)(第51-54頁) 3.警員洪瑞麟111年9月13日偵辦刑案職務報告(第55頁) 4.台中市第二分局永興所刑案-相片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第69-77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0.7公升洋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謝伊芃(被害人) 被告於111年10月25日14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三豐路門市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店長謝伊芃所管領之106春軒尼詩VSOP禮盒1盒(價值1700元,已發還)得手,藏放在自備之提袋中,未經結帳即離去。 (見111年度偵字第45442號卷) 1.被害人謝伊芃於警詢中之指述(第71-73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55-59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呈報單(第61頁) 4.警員林家慶111年10月25日職務報告(第6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11年10月25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93-101頁) 6.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害人謝伊芃具領)(第105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所偵辦案件照片(第113-125頁) 江保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頁


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