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2278號
TCDM,111,易,2278,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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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凱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3475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111年5月19日凌晨3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 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電動鋸子1把,行經臺中市○ ○區○○路000號前方時,見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貨車停放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上開電動 鋸子鋸下竊取上開貨車之觸媒轉化器1具,得手後置於上開 自用小客車上駕車離去,再於不詳時間,在臺中市某跳蚤市 場,將竊得之觸媒轉化器賣予不詳之人,並獲得價金新臺幣 (下同)2500元。嗣經乙○○發現該觸媒轉化器遭竊後報警處 理,且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 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 ,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指訴情 節相符,且有員警職務報告書、戶籍資料各1張、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2張及現場蒐證照片2張、道路監視錄影畫面照片6 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身體健全,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竟竊取他人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足見其法治觀念 薄弱;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行竊手段尚稱和平:自承教育程度 為國中畢業、工作駕駛廣告車、經濟狀況勉持、有3名未成 年子女需其扶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所竊物品之價值非鉅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沒收
  ⒈犯罪所得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 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 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項已有明定。本案被告竊得之上開觸媒轉化器,業已 販賣與不詳之人,而變得現金2500元,屬犯罪所得變得之 物,應依法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未扣案之電動鋸子1把,係被告所有並用以為本案犯罪之物 ,然未扣案,且被告供稱該電動鋸子係其之前工作所用之 物,足認不具刑法上重要意義,爰不予以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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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