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9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姵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
18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暱稱「寧寧」)與甲○○(暱稱「東駿」)係透過交友 軟體「Eatgether」認識之網友,曾因聊天、邀約飯局之事 而不睦。緣甲○○於民國111年4月下旬起,在前揭交友軟體上 針對乙○○與他人間發生之糾紛分享個人經驗與發表意見,乙 ○○因而對甲○○心生不滿,於111年5月25日19時14分前某時,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 詳地點,以不詳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接續於該交友軟 體上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貼文頁面,於標註(即網路 上一般俗稱「Tag」)甲○○之暱稱「東駿」後,留言稱「真 為你的學生有這種嘴砲雙面老師擔憂,對了你那時候跟我說 和女飯友第一次見面就約泡湯這麼是約炮嗎」、「晚點我也 來發你公審上熱門文章嘿,長的抱歉就算了,別人的私事當 作看笑話心地醜陋,難怪你前女友出軌意外戴綠帽跟別人跑 了,不意外哈哈sorry不小心給你爆料(笑臉貼圖),所以 被分手就孤單寂寞上來Eg辦活動開情況局來獲得粉絲討拍」 、「哈哈哈你平常吃(大便貼圖)」、「哈哈哈哈哈哈有幾 個比河馬還不如的咬橘子髮量少禿頭豬公要被抓去殺掉祭神 了~」、「哈哈哈哈哈哈1992長得像1978五花大叔重新投胎 啦~話說台中市地區疫情確診感染越來越多,難怪87地雷多 到嚇死人唷」等文字與貼圖,謾罵、嘲笑甲○○,不實指摘、 傳述侮蔑甲○○私德之事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足以貶損甲○○之 人格尊嚴、名譽及社會評價。嗣因甲○○在其位於臺中市○區○ ○路000號之居所處發現上開留言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 第4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 而於網路揭露不實訊息而犯罪者,係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輸入一定訊息,藉由網路傳遞該訊息,以遂行犯罪,舉凡有 網路現代科技化設備之各個處所,均得收悉其傳播之訊息, 範圍幾無遠弗屆,是其犯罪結果發生地,並非如傳統一般之 犯罪,僅侷限於實際行為之特定區域。是以,散布關於他人 不實之負面訊息,姑不論實際行為地所在為何,尚待進一步 調查,揆諸上揭說明,有網路設備地點,均得以接獲行為人 傳播之訊息,而為散布不實事項之結果發生地,亦屬行為人 被訴犯行之犯罪地,不能認無管轄權(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 第5894號判例、109年度台上字第5703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乙○○之住所地在彰化縣(本院卷第13頁),雖非 本院管轄,然其本案既係透過網際網路將侮辱性或誹謗性文 字傳送至交友軟體「Eatgether」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 聞之貼文頁面而公示於眾,且查告訴人甲○○之居所在臺中市 ○區○○路000號(偵卷第25頁),並向居所地之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提出本案告訴,故告訴人之人格、 名譽遭受侵害之犯罪結果地為本院管轄區域所及,本院就本 案自具有管轄權。從而,被告具狀以本院無管轄權為由,聲 請移轉管轄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要難採憑。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與被告 均未就該等陳述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 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並與 本案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 情形,且亦無證據證明有偽造或變造之情事,經審酌與本案 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在交友軟體「Eatgether」使用之暱稱為 「寧寧」,其因故有在該交友軟體之貼文頁面留言上開文字 與貼圖,惟矢口否認有何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行, 辯稱:這件事情是有前因後果的,我根本不認識告訴人,是 告訴人先挑釁我,對我不友善,做得太過分了,在他的頁面 張貼公審我的文章,我才會寫這些情緒性的文字,我並沒有 指名道姓,沒有要侮辱告訴人的意思,我在該貼文中所說的
「約泡」是指約泡湯,也不算是辱罵云云(見本院卷第33至 34、38頁)。經查:
(一)被告在交友軟體「Eatgether」所使用之暱稱為「寧寧」,告訴人在該交友軟體所使用之暱稱為「東駿」,而被告有於上揭時地與方式,在該交友軟體上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貼文頁面上,針對告訴人留言上開文字與貼圖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證(指)述甚詳(見偵卷第25至31、87至8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告訴人提出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寧寧」之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暱稱「東駿」)之貼文截圖、交友軟體「Eatgether」貼文頁面與留言截圖、交友軟體「Eatgether」帳號「@qaz820120(暱稱:寧寧)」、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qaz820120(暱稱:Doris Hsu、寧寧)」頁面截圖(見偵卷第37至69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均應堪認定。(二)被告在該交友軟體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貼文頁面上, 針對告訴人張貼上開文字與貼圖留言,係對告訴人散布文字 誹謗及公然侮辱:
⒈被告所張貼上開文字與貼圖留言均係針對告訴人所為: 依卷附交友軟體「Eatgether」貼文頁面與留言截圖,被告 所張貼上開文字與貼圖之留言,均係於短時間內所為,指摘 告訴人之素質不良(詳下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於留言 前後並刻意標註(即網路上一般俗稱「Tag」)告訴人在該 交友軟體使用之暱稱「東駿」,且其公開在留言中提及關於 「1992長得像1978」之「1992」更係直接針對告訴人之生日 年份所為之謾罵、嘲笑,有該貼文頁面與留言截圖可稽(見 偵卷第51、59、65頁),是該交友軟體之使用者均已得藉此 知悉、特定被告上開文字與貼圖留言所指摘、辱罵之對象為 告訴人,而具有明顯之辨識性,並足以影響其他該交友軟體 之使用者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名譽及社會(社群)評價。 從而,被告辯稱並未指名道姓云云,洵不足採。 ⒉被告所張貼上開文字與貼圖留言,分別屬於散布文字誹謗與 公然侮辱之言論:
⑴按刑法之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 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 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誹謗 行為可言。而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 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 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 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 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到貶損之危險性或 可能性方屬之。惟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 感情決定之,實應依社會客觀評價,對其人之真實價值是否 已受貶損而決定之。經查,被告先後以文字訊息留言指摘、 傳述告訴人「真為你的學生有這種嘴砲雙面老師擔憂,對了 你那時候跟我說和女飯友第一次見面就約泡湯這麼是約炮嗎 」、「晚點我也來發你公審上熱門文章嘿,長的抱歉就算了 ,別人的私事當作看笑話心地醜陋,難怪你前女友出軌意外 戴綠帽跟別人跑了,不意外哈哈sorry不小心給你爆料(笑 臉貼圖),所以被分手就孤單寂寞上來Eg辦活動開情況局來 獲得粉絲討拍」等語,不實指摘、傳述侮蔑告訴人與該交友 軟體上之其他網友於初次見面即從事性行為,及告訴人係因
私人感情生活不順遂而在交友軟體辦活動等與公共利益無關 之事,依一般人社會生活經驗及觀念,自足以使告訴人之人 格尊嚴、名譽受負面評價,核屬刑法上之散布文字誹謗行為 。
⑵又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謾罵、嘲笑、 侮蔑,僅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足以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 感受難堪或不快,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 當之。經查,被告在該交友軟體上,刻意標註告訴人之暱稱 「東駿」,並稱「哈哈哈你平常吃(大便貼圖)」、「哈哈 哈哈哈哈有幾個比河馬還不如的咬橘子髮量少禿頭豬公要被 抓去殺掉祭神了~」、「哈哈哈哈哈哈1992長得像1978五花 大叔重新投胎啦~話說台中市地區疫情確診感染越來越多, 難怪87地雷多到嚇死人唷」等文字與貼圖內容,顯然係抽象 謾罵告訴人吃穢物、嘲笑告訴人之年齡與外貌,並使告訴人 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足以減損告訴人之名譽甚明, 自均屬於公然侮辱之行為。
⑶被告雖辯稱係因告訴人之挑釁而張貼上開情緒性文字,沒有 要侮辱告訴人之意思云云,並提出告訴人影射被告在該交友 軟體上「凹人」或「凹飯局」之文章與貼文為證(見本院卷 第53至59、67至83頁)。然查,觀諸被告上開散布文字誹謗 與公然侮辱之言論內容,與被告所提出之告訴人影射被告「 凹人」或「凹飯局」之文章與貼文內容並無直接關聯(倘涉 及雙方爭執或「筆戰」之內容者,詳下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 分),反而係因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後,為了報復告訴人,遂 以上開散布文字誹謗與公然侮辱之言論內容,刻意醜化、抹 黑告訴人在該交友軟體上之名譽與社群形象,且該等言論亦 已顯然逸脫其主觀上對於告訴人合理評論之範圍,是被告前 揭所辯,要難採憑。
⑷被告雖另辯稱其上開貼文留言中所說的「約泡」是指約泡湯 云云,並提出其與告訴人間之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41 至49頁)。然查,觀諸其貼文留言之文字內容係「你那時候 跟我說和女飯友第一次見面就約泡湯這麼是約炮嗎」,特別 將「約泡湯」與「約炮」2者前後並列對照,顯係在指摘、 傳述告訴人與女飯友第一次見面「約炮」,而非單純指「約 泡湯」,則被告前揭所辯,顯屬飾卸之詞,已不足採憑。況 依被告所提出其與告訴人間之對話紀錄內容,被告雖然指稱 告訴人「兩個剛見面就一起泡湯,好尷尬喔」,然而告訴人 已再三、反覆、明確向被告澄清「也不是,也認識一些時間 以後」、「沒有馬上啊」、「就是我們也認識了一段時間, 才去啊」、「這是昨天出去我們也先聊過了很多天,才可以
呀」、「不是曖昧對象」、「當天就出去聊了很多才會一起 啊」、「就是我覺得相處也是一種隱私啦」等語,且告訴人 對於被告詢問其與他人相關飯局、行程及花費內容,告訴人 係回應稱:「(被告問:然後呢,你什麼時候要跟我約時間 請客吃飯續攤?你們昨天還去哪裡玩可以花到4500好奇)酒 吧、溫泉」、「我也不知道妳後來是怎麼想」、「(被告問 :昨天那位是很漂亮的美女嗎?、你想找女朋友喔?)蛤沒 有啊」、「就純的沒幹嘛」、「(被告問:溫泉公共池嗎? )沒有啊就湯屋」、「幹嘛這麼好奇」、「有穿泳衣」等語 (見本院卷第41至49頁)。益足見被告明知告訴人並無「和 女飯友第一次見面就約泡湯這麼是約炮」等情事,顯係被告 刻意不實指摘、傳述侮蔑告訴人甚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之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 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又被告先後張貼上開文字與 貼圖留言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告訴人,顯係出於相同之 動機,為達成同一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 並侵害同一告訴人之人格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屬於接續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公然侮辱罪及散布 文字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告訴人在交友軟體上 分享個人經驗與發表意見,影射被告在交友軟體上「凹人」 或「凹飯局」,因而對告訴人心生不滿,率爾在該交友軟體 公然侮辱及散布上開足以貶抑告訴人名譽之文字,顯係惡意 中傷、醜化告訴人在該交友軟體上之人格尊嚴與社群形象, 所為實有不該,且犯後亦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或取得告訴人之 諒解,自應予非難;惟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並非不能 理解,僅係囿於其本身對於告訴人之認識不深、對於網路上 文字或貼圖使用之分寸拿捏程度不佳,只好將其對於告訴人 有限之認識予以扭曲、醜化,進而對於告訴人之年齡與外貌 為嘲笑、謾罵,並審酌告訴人已自行在該交友軟體上將本案 事件澄清後之名譽實際受損情況,兼衡被告自陳為高職畢業 學歷之教育程度,從事打零工工作,收入不穩定,患有相關 慢性疾病之經濟與生活狀況,暨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因前述緣由,於上揭時間、地點,意圖 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與加重誹謗(即散布文字誹謗)之 犯意,在交友軟體「Eatgether」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 之貼文頁面上,於標註告訴人之暱稱「東駿」後,接續張貼 如附表「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嫌犯罪之留言內容」欄所示之 文字留言內容,足以貶損告訴人人格與社會評價。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 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所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 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 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以前述貳、一部分本院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為其主要論據。惟查: ⒈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所謂「侮辱」,係指行為人 所為抽象之謾罵或嘲弄等客觀上被認為是蔑視或不尊重他人 之言詞或行為,而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者而言。至 於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其所謂「誹謗」,乃指對於 具體事實有所指摘及傳述,而足以損害他人名譽者而言(最 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0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為人 所為,在客觀上縱屬於侮辱之言行,然是否構成該罪,仍須 探究其主觀上是否本於公然侮辱之意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 之客觀言行不夠文雅、高尚,即認定其有公然侮辱之犯意。 蓋人類本不可能永遠以和善、肯定、鼓勵、讚美之方式與人 相處,遇有衝突之際,或可能本於公然侮辱之意,或可能本 於嗆聲、諷刺、否定他人之意,而為上開客觀言行。至判斷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須還原事件之脈絡 及過程,並兼顧各種情狀(如雙方年齡、教育程度、職業、 關係,或行為地的方言、用詞習慣等)後,綜合為認定,方 屬妥適而不偏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言論,最重要者首 推「意見」。所謂「意見」,係指一個人主觀上對於人、事 、物之各種觀點、評論或看法,而將之對外表達者而言。舉 凡涉及政治或非政治、公眾或私人事務、理性或非理性及有 價值或沒有價值的言論,均在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內。而人
格名譽權及言論自由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法院適用刑 法第309條限制言論自由基本權之規定時,自應根據憲法保 障言論自由之精神為解釋,於具體個案就相衝突之基本權或 法益(即言論自由及人格名譽權),依比例原則為適切之利 益衡量,決定何者應為退讓,俾使二者達到最佳化之妥適調 和,而非單純以「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 格權/名譽=侮辱行為」此簡單連結之認定方式,以避免適用 上之違憲,並落實刑法之謙抑性。具體言之,法院應先詮釋 行為人所為言論之意涵(下稱前階段),於確認為侮辱意涵 ,再進而就言論自由及限制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法益作利益 衡量(下稱後階段)。法院為前階段判斷時,不得斷章取義 ,需就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之前 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並應注意 該言論有無多義性解釋之可能。於後階段衡量時,則需將具 體個案有關之一切事實均納入考量。比如系爭言論係出於挑 釁、攻擊或防衛;是自願加入爭論或無辜被硬拉捲入;是基 於經證實為錯誤之事實或正確事實所做評論等,均會影響個 案之判斷。一般而言,無端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內容之批評 ,純粹對人格為污衊,人格權之保護應具優先性;涉及公共 事務之評論,且非以污衊人格為唯一目的,原則上言論自由 優於名譽所保護之法益;在無涉公益或公眾事務之私人爭端 ,如係被害人主動挑起或自願參與爭論,基於遭污衊、詆毀 時,予以語言回擊,尚屬符合人性自然反應,且生活中負面 語意之詞類五花八門,粗鄙、低俗程度不一,自非一有負面 用詞,即構成公然侮辱罪。於此情形,被害人自應負有較大 幅度之包容。至於容忍之界限,則應依社會通念及國人之法 律感情為斷。易言之,應視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如在場見聞 雙方爭執之前因後果與所有客觀情狀,於綜合該言論之粗鄙 低俗程度、侵害名譽之內容、對被害人名譽在質及量上之影 響、該言論所欲實現之目的暨維護之利益等一切情事,是否 會認已達足以貶損被害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而屬不可容忍 之程度,以決定言論自由之保障應否退縮於人格名譽權保障 之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2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
⒉經查:
⑴被告在交友軟體「Eatgether」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貼 文頁面上,於標註告訴人之暱稱「東駿」後,接續張貼如附 表「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嫌犯罪之留言內容」欄所示文字留 言內容之事實,固有如前述貳、一部分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及理由可憑,惟觀諸其留言之完整內容,應係如附
表「被告於該留言實際完整內容」欄所示之文字,尚不得斷 章取義。
⑵又觀諸被告上揭文字留言內容,均係以抽象之謾罵或嘲弄等 客觀上被認為是蔑視或不尊重告訴人之言詞,貶損告訴人之 人格及社會評價,而非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及傳述,應 僅屬於侮辱之言論。再依被告所提出主張告訴人挑釁、對其 不友善、在該交友軟體上「公審」被告之貼文與留言,內容 大致略以:告訴人曾於110年12月間,在該交友軟體開一場 飯局,但並未審核「被告」,而「被告」與告訴人「討論」 過程中,給告訴人一種非審核不可的壓迫感,經告訴人解釋 不審核「被告」的原因後,「被告」卻莫名其妙暴走,於是 告訴人表示之後若有開局會審核「被告」,後來「被告」竟 點出幾家高單價餐廳,指使告訴人必須開局請客,並要求去 位於嶺東山上的高價溫泉飯店,告訴人沒有意願,「被告」 又開始暴走說告訴人沒有誠意,後來告訴人開其他請客局邀 請其他網友,「被告」表示如果告訴人審核其他人「被告」 也要一起去等個人經驗與意見分享(按告訴人上開實際貼文 與留言內容,均未提及被告之姓名、帳號、暱稱等可資識別 被告身分之內容,而係均稱呼為「對方」);告訴人並貼文 留言回覆其他網友諸如:「真的很慶幸當初沒有審,還得以 急流勇退(笑臉貼圖)不過沒被審到的他還跑來跟我森77講 一堆難聽話哦~」、「她的行為真的國中生無誤啊(笑臉貼 圖)還一副她報名就要審她一樣」、「哇真的報案喔!!! 好精彩,真的挺閒的(笑臉貼圖)要這麼閒建議回去多讀點 書或學學怎麼當個人啦,反正她也設定『學生』嘛(笑臉貼圖 )」、「我不審她、不帶她去泡溫泉,她還嗆我活該單身( 哭臉貼圖)嗚嗚嗚單身怎麼了嗎(笑臉貼圖)」、「她一直 點名要吃一些高單價餐廳,說我差別待遇很機掰,難怪會被 分手(心碎貼圖)」、「不是我約她,是她點名要去清新( 笑臉貼圖)我跟他說我很窮住不起,要吃茶六可以啊!結果 她在那邊鬧(笑臉貼圖)」、「還喜歡茶六、屋馬、茹絲葵 ……就是很表面喜歡看品牌的人啦~~要品牌麥當勞也蠻有名的 」、「退一萬步來說,我條件是沒多好,但她到底哪來的資 格立場花人家的錢還要求吃好的玩好的」、「然後跟她相處 又要付出又要被嫌又要受氣(笑臉貼圖)」、「沒啦我的意 思是,人家有條件去享受生活的,在挑選玩伴或許也要看一 下條件吧?沒有外在也要有內在啊(笑臉貼圖)」、「說難 聽點沒那個屁股就不要吃那個瀉藥啦(笑臉貼圖)好像人家 都非得帶她吃這個玩那個的,有本事自己去啊~~還胖胖是她 好朋友(人家胖胖都自己一個人去吃海底撈什麼的好嗎)(
吐舌貼圖)」、「我沒有~~結果是她跑來飯局留言說我很機 掰,然後跟我扯一堆我差別待遇怎樣的,最後就說我活該被 分手(心碎貼圖)」、「笑死(笑臉貼圖)但真的每次看起 來都一股怒氣上來需要幫忙嗎?真的沒遇過壞人以為大家都 好欺負?」等語(見本院卷第53至55、67至83頁)。是以, 被告與告訴人於斯時之糾紛,不外係被告不滿告訴人在交友 軟體之文章或留言,「影射」被告「凹人」或「凹飯局」之 經驗與意見,被告因而採擷、模仿告訴人上開評論之部分用 語,並以「網路鄉民(酸民)」之口吻與回應方式,以附表 所示之貼文留言內容,反駁、批評告訴人所指「凹人」或「 凹飯局」之經驗與意見,係由告訴人「腦補」想像、告訴人 才吃飽太閒、是「國中沒出過社會的屁孩」、告訴人之言論 不符合國文老師之素質等語,同時反擊、批評其他網友之霸 凌(公審),而各該留言內容固然部分亦混雜被告對於告訴 人之主觀意見評論(例如告訴人字的美醜),惟依據雙方糾 紛之前因後果與彼此間留言內容之客觀情狀,綜合附表所示 文字之完整內容、留言主旨與目的、前後語意脈絡、文字粗 鄙低俗程度、侵害告訴人名譽之實際內容與對告訴人名譽影 響之質量、該等留言內容與評論與雙方糾紛之關聯程度,足 認均僅屬於雙方爭執或「筆戰」之一部分,並未達足以貶損 告訴人之人格而屬不可容忍之程度。
⑶基上,被告固然有在交友軟體「Eatgether」不特定多數人得 共見共聞之貼文頁面上,針對告訴人接續張貼如附表所示之 侮辱性文字之留言內容,惟其留言內容並非對於具體事實有 所指摘及傳述,亦非屬於無端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內容、純 粹對告訴人人格污衊之批評(此與犯罪事實欄之行為明顯有 別),依前揭規定與說明,自不能以公然侮辱或散布文字誹 謗罪嫌相繩。
(四)綜上,被告就附表所示之貼文留言內容是否涉犯公訴意旨所 指之公然侮辱或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尚有合理之懷疑,自 不能率為被告有罪之論斷,惟因被告就附表所示之貼文留言 內容如成立犯罪,與前述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公然侮辱及散布 文字誹謗之犯行,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旻諺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嫌犯罪之留言內容 被告於該留言實際完整內容 1 字寫很醜的國文老師(檢察官起訴書誤載為「字很醜寫很醜的國文老師」) 笑死,字寫很醜的國文老師,要不要把EG各種抱怨寫在你的臉書跟你的補習班順便公告一下啊哈哈哈 2 你是不是教書教到腦補秀逗啊 加油,你這麼想紅你可以批判別人,別人就不能批評你的字醜喔(笑臉貼圖)我一直以來沒占誰的便宜一直要誰請客什麼的?你是不是教書教到腦補秀逗啊 3 你沒那個屁股就不要吃那個瀉藥啦 講難聽一點,你沒那個屁股就不要吃那個瀉藥啦~你自己三不五時開請客吃飯局,又說別人想佔你便宜各種腦補?!這種素質還能當國文老師是不是雞腿換到 4 這種素質還能當國文老師是不是雞腿換到 5 無奈被你們這些噁心變態網友追蹤 我一直以來只想過好自己的生活,無奈被你們這些噁心變態網友追蹤,只可惜我活得很好,你們說甚麼都影響不到我的,話說我跟你很熟嗎?有常常報你的局?教書教到腦袋秀逗自動腦補?!你小心踢到鐵板,跟你好友疊字胖說工作很忙碌,還可以常常上來長篇大論一堆話嘴砲,就認為自己文筆很好笑死人 6 沒追蹤我就趕快封鎖我啊,嘻皮笑臉的追八卦當吃瓜群眾真噁心的,根本神經病! 沒追蹤我就趕快封鎖我啊,嘻皮笑臉的追八卦當吃瓜群眾真噁心的,根本神經病! 唉唷~看我被公審就去留言跟風湊熱鬧踩我詆毀我沒說過的事情,說甚麼我一直魯你審核叫你請客吃飯的屁話看你那些留言根本就是國中沒出社會的屁孩吧~這種人也能當國文老師?執照雞腿換來的嗎? 我被抹黑造謠就不能去報案保障自己的權利,說人家時間很多很閑,我看你才是那個吃飽太閑,一天到晚上來發文章批評別人,不然常發些賣弄自己國文造詣的廢文 7 看你那些留言根本是國中沒出社會的屁孩吧~這種人也能當國文老師?執照雞腿換來的嗎? 8 笑死果然工作是雞腿換來的,才會在EG講話這麼屁話的國中生 (相同) 9 字醜國文老師修養這麼差,有時間在EG嘴砲打聽別人的八卦,還不如多回去唸書學習怎麼當個人喔(笑臉貼圖) 笑死人,背後搞不清楚狀況嘴砲我的網友都做賊心虛封鎖我,你怎麼還在開書法課還真閒喔,字醜國文老師修養這麼差,有時間在EG嘴砲打聽別人的八卦,還不如多回去唸書學習怎麼當個人喔(笑臉貼圖) 現在這麼多老師素質參差不齊的,也不指望你多有道德,可悲啊(笑臉貼圖) 10 現在這麼多老師素質參差不齊的,也不指望你多有道德,可悲啊(笑臉貼圖) 11 因為看到你長相抱歉我就吃不下,可能還想吐血 不好意思,我不缺你請客吃飯,所以也從來沒給你佔便宜吃到你的飯,因為看到你長相抱歉我就吃不下,可能還想吐血(笑臉貼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