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俊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
2323號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93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323號 被告柯俊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被訴持有四氫大 麻酚(驗餘淨重0.1282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01282公克,應 予更正】、107年度毒保字第262號)部分,業據本院107年度 訴字第1331號諭知免訴判決。依判決理由所載,扣案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444公克、107年度毒保字第 262號)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651公 克、107年度安保字第724號)、四氫大麻酚,係被告基於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而同時購入並持有之,係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數罪名,應論以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犯。是被告 持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部分既為免訴之諭知,其效力亦 應及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部分。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四氫大麻酚皆屬違禁物,且未經判決宣告沒收,爰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 酚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 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次按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再按欲宣告沒收之違 禁物,原則上雖應於有罪判決時,一併宣告沒收,然於犯罪 行為因法律上或事實上之原因,對於行為人為不起訴處分或 經起訴後因上開原因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因未為
有罪之判決,案內之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自得由檢察官單 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柯俊儀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3 23號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經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四氫大麻酚, 均係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而同時購入、 持有,其中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本院沙鹿簡易庭 以107年度沙簡字第425號判決有罪確定;而被告同時持有第 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持 有第一級毒品罪;又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 行為為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則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與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亦屬想像競合犯,具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為107年度沙簡 字第425號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因而經本院以107年度 訴字第1331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7年度偵字第12323號等、107年度毒偵字第1930號起訴 書、本院107年度沙簡字第425號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331 號判決在卷可稽。該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 包,為被告所有且為施用所餘;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海洛 因1包、附表編號3所示四氫大麻酚1包,亦為被告所有,業 據被告於該案供述明確,而上開扣案物分別經鑑驗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四氫大 麻酚(詳如附表所示),有衛生福利部107年5月4日草療鑑字 第1070400470號鑑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物 品清單在卷可參,足認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1款、第2款所定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至於盛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 麻酚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四 氫大麻酚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毒品而 同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另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 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 1包 ⒈所有人:柯俊儀 ⒉驗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0.7705公克,驗餘淨重0.7651公克 ⒊檢出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107年5月4日草療鑑字第1070400470號鑑驗書) 2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 1包 ⒈所有人:柯俊儀 ⒉驗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0.0846公克,驗餘淨重0.0444公克 ⒊檢出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微量海洛因 (衛生福利部107年5月4日草療鑑字第1070400470號鑑驗書) 3 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煙草 1包 ⒈所有人:柯俊儀 ⒉驗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0.1600公克,驗餘淨重0.1282公克 ⒊檢出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衛生福利部107年5月4日草療鑑字第1070400470號鑑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