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197號
TCDM,111,單禁沒,1197,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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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士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7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5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士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毒偵字第17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玻璃球吸 食器1組,經送檢驗結果,確有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 聲字第8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111年11月1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以111年度 毒偵字17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鑑 定,檢驗結果確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296 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玻璃球吸食器上殘留之甲基安 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 ,核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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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