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偉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5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4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貳陸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偉政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毒偵緝字第5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263公克,詳111年度毒偵字第504 號卷第147頁,111年度毒保字第121號扣押物品清單,同卷 第15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被告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69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 處分書在卷可參(見毒偵緝卷第99—100頁)。次查,被告遭 扣案白色粉末1包,經鑑驗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 淨重0.1263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2月25日 草療鑑字第1110200413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153 頁);而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違 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 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直接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毒品殘渣, 二者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故應併予宣告沒收 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