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126號
TCDM,111,單禁沒,1126,202212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祥偉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陸包及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祥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81 0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96號、第4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16日下午3時10分許至同日下午3時 30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為警經其同意搜索 後扣得供被告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6 包(總毛 重28.03公克,推估驗前總淨重23.6423公克,總純質淨重19 .0084公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696號)、有甲基 安非他命殘留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 字第2998號),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又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甚明。三、經查,被告於111年5月16日下午2時許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行,且為警經其同意後於前開時、地執行搜索,扣得其 所有、供其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16包(推估驗前總淨重23.6 423公克、總純質淨重19.0084公克)、殘留甲基安非他命之 玻璃球吸食器1組,而因該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時點, 於其另案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25號裁定入勒戒處所施以 觀察、勒戒前,為該執行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執行該 觀察、勒戒結果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9月21日執



行完畢,遂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810號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96號、第4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供明,並有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清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委託鑑驗 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扣押物品照片、欣生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0日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 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50 0296號鑑驗書、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696號、111年 度保管字第2998號扣押物品清單、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分別附 在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903號、111年度核交字第23 7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97號卷宗可稽,並有被告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及前開甲基安非他命16 包、玻璃球吸食器1組扣案可證。則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即為違禁物, 依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甲基安 非他命16包及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玻璃球吸食 器1組,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 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視為 毒品而同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另鑑定耗損之甲基安非他 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