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1年度,125號
TCDM,111,原金訴,125,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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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淑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3521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助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文助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作為他人收受、 移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工具,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 匿該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目的,竟仍以縱係如此亦無違反 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09年10月中旬某日(在其先前將名下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寄予他人一週後),在臺中市 區某處,將其名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以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交付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信」之成年人。嗣詐騙集團 成員取得系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上 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表 一所示之詐騙方式,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 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 一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內,再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 所示之轉帳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轉帳金額轉入系爭帳戶 內,再將之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 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二、證據及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文助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坦承不諱,並有系爭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黃仲廷 名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電話、網



路、行動銀行申請資料、交易明細、匯入匯款明細表、洪千 惠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 109年8月1日至110年1月20日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址表 各1份在卷可稽(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29至38、39 至49、50至58、60至73頁),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證人證述及 書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本件被告陳文助雖提供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 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使 用,惟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 害人施以詐術或洗錢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 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被告上開所為,顯係對 於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資以助力,自 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系爭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向如附表一所示12名被害人遂 行詐欺取財及幫助他人進行洗錢犯行,係一行為觸犯12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1個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又被告 為一般洗錢行為之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 輕其刑。另被告於審判中自白幫助一般洗錢犯行,此觀其審 判筆錄即明(見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25號卷第110頁),應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
㈢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 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使 該詐欺集團成員藉此能輕易獲取不法犯罪所得之金錢,導致 檢警難以追緝,使被害人難以追回款項,所為應予非難,惟 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考量本案被 害人數,幫助詐得金額、幫助洗錢金額,暨被告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 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沒收部分
⑴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業 經被告交付綽號「阿信」之成年人,並未扣案,且參酌系爭 帳戶已遭列為警示帳戶,前開帳戶資料已無法供作存匯、轉 帳或提領款項使用,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



衛尚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⑵又觀諸卷內證據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獲取犯罪所得, 自無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 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因被告非實際上提領、取得贓款之人,非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該條文之適用,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自左列帳戶轉入系爭帳戶之時間暨金額 自系爭帳戶轉出至其他帳戶之時間暨金額 1 林宜蓁 109年9月19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杜馨」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宜蓁,佯以提供「CITIGROUP.BO」投資平臺以獲利云云,致林宜蓁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1日15時18分許 4萬元 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仲廷) ①109年12月2日0時1分許轉入1000元 ②109年12月2日0時5分許轉入49萬9000元 ③109年12月3日16時59分許轉入1000元 ④109年12月3日21時14分許轉入1萬元 ①109年12月2日0時4分許轉出1000元 ②109年12月2日0時6分許轉出49萬9000元 ③109年12月4日0時33分許轉出1萬2000元 2 陳羽綺 109年9月14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林志傑」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羽綺,佯以提供「金華基金」投資網站以獲利云云,致陳羽綺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3日21時2分許 1萬元 3 毛詩茜 109年11月22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林志傑」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毛詩茜,佯以提供「金華基金」投資網站以獲利云云,致毛詩茜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5日13時56分許 5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洪千惠) ①109年12月8日12時32分許轉入168元 ②109年12月9日12時26分許轉入3000元 ③109年12月9日13時22分許轉入17萬元 ④109年12月9日13時44分許轉入18萬4000元 ⑤109年12月9日14時35分許轉入6萬2000元 ⑥109年12月9日14時49分許轉入30萬元 ⑦109年12月9  日15時4分許  轉入1萬4000  元 ⑧109年12月9日15時22分許轉入11萬1000元 ⑨109年12月9日15時54分許轉入16萬元 ⑩109年12月9日17時35分許轉入5萬1000元 ⑪109年12月9日17時39分許轉入2萬元 ⑫109年12月10日8時37分許轉入168元 ⑬109年12月10日13時22分許轉入14萬元 ⑭109年12月10日13時27分許轉入3萬5000元 ⑮109年12月10日13時35分許轉入2萬元 ⑯109年12月10日13時48分許轉入3萬1000元 ⑰109年12月10日13時55分許轉入13萬元 ⑱109年12月10日14時5分許轉入3萬元 ⑲108年12月10日16時許轉入100萬元 ⑳109年12月11日8時51分許轉入88元 ㉑109年12月11日12時1分許轉入3萬4000元 ㉒109年12月11日12時19分許轉入20萬元 ㉓109年12月11日12時41分許轉入5萬5000元 ㉔109年12月11日13時5分許轉入7萬元  ㉕109年12月11日13時15分許轉入2萬元 ㉖109年12月11日13時24分許轉入2萬元 ㉗109年12月11日13時28分許轉入5萬5000元 ㉘109年12月11日13時28分許轉入5000元 ㉙109年12月11日13時29分許轉入168元 ㉚109年12月11日13時46分許轉入4萬元 ㉛109年12月11日13時53分許轉入5萬6000元 ㉜109年12月11日14時22分許轉入30萬元 ㉝109年12月11日14時24分許轉入4萬元 ㉞109年12月11日14時37分許轉入16萬5000元 ㉟109年12月11日15時33分許轉入6000元 ㊱109年12月11日16時10分許轉入20萬元 ①109年12月9日13時25分許轉出17萬元 ②109年12月9日13時45分許轉出18萬5000元 ③109年12月9日14時43分許轉出6萬5000元 ④109年12月9日14時50分許轉出8萬元 ⑤109年12月9日14時51分許轉出22萬元 ⑥109年12月9日15時25分許轉出12萬元 ⑦109年12月9日15時56分許轉出16萬元 ⑧109年12月9日18時5分許轉出1000元 ⑨109年12月9日18時40分許轉出1000元 ⑩109年12月9日18時43分許轉出7萬元 ⑪109年12月10日13時23分許轉出14萬元 ⑫109年12月10日13時27分許轉出4萬元 ⑬109年12月10日13時37分許轉出2萬元 ⑭109年12月10日13時57分許轉出15萬元 ⑮109年12月10日14時41分許轉出3萬5000元 ⑯109年12月10日16時2分許轉出50萬元 ⑰109年12月10日16時3分許轉出50萬元 ⑱109年12月11日12時23分許轉出23萬50000元 ⑲109年12月11日12時42分許轉出5萬5000元 ⑳109年12月11日13時9分許轉出7萬元 ㉑109年12月11日13時16分許轉出2萬元 ㉒109年12月11日14時27分許轉出19萬元 ㉓109年12月11日14時29分許轉出33萬元 ㉔109年12月11日14時41分許轉出16萬5000元 ㉕109年12月11日15時34分許轉出5000元 ㉖109年12月11日15時56分許轉出1000元 ㉗109年12月11日16時14分許轉出20萬元 109年12月7日15時3分許 2萬元 109年12月9日17時33分許 50萬元 109年12月9日13時30分許(誤載為10日凌晨0時許) 1萬元 109年12月10日15時58分許(誤載為0時許) 200萬元 4 鄭靜嬪 109年11月22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阿澤」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鄭靜嬪,佯以提供「金華基金」投資網站以獲利云云,致鄭靜嬪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8日21時49分許 1萬元 109年12月9日21時16分許 2萬元 109年12月10日13時45分許 3萬元 109年12月10日13時46分許 3萬5000元 109年12月11日14時18分許 5萬元 109年12月11日(誤載為12日)14時19分許 5萬元 5 史涵琳 109年11月初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SEAN」透過交友軟體Tinder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史涵琳,佯以提供「GIB」投資平臺以獲利云云,致史涵琳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9日12時55分許 5萬元 6 邱景嫻 109年12月初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張佳明」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邱景嫻,佯以提供「NetwEX」投資平臺以獲利云云,致邱景嫻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9日13時1分許 2萬5303元 7 黃玫萱 109年11月26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高宇科」透過交友軟體SKOUT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玫萱,佯以提供「FXTM」投資平臺以獲利云云,致黃玫萱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9日13時10分許 4萬5455元 109年12月10日20時25分許 4萬5455元 109年12月10日20時35分許 4萬5455元 109年12月11日15時31分許 36萬3636元 8 徐思承 109年10月間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周啟航」透過微信聯繫徐思承,佯以提供博奕平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徐思承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9日14時56分許 5000元 9 林瑢萱 109年10月19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義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瑢萱,佯以提供「B2W」投資網站以獲利云云,致林瑢萱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9日15時50分許 3萬元 10 范雲雯 109年11月26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佳峰」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范雲雯,佯以提供「Coincheck」投資平臺以獲利云云,致范雲雯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9日19時14分許 3萬元 109年12月10日15時46分許 5000元 109年12月10日15時46分許 5萬元 109年12月10日15時47分許 4萬元 109年12月11日13時2分許 1萬元 109年12月11日14時21分許 4萬元 11 黃淑專 109年12月6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WHITE」、「Wyatt」透過交友軟體Tinder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淑專,佯以提供「螞蟻金融」投資平臺以獲利云云,致黃淑專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11日13時26分許 5000元 12 吳予琦 109年10月30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宇超」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吳予琦,佯以提供「金華基金」投資網站以獲利云云,致吳予琦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11日14時15分許 2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宜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74至7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88、94頁)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羽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95至99頁) ②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羽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104、108至109、111頁)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毛志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112至115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林志傑」照片、臉書帳號簡介截圖、毛詩茜與「林志傑」LINE對話紀錄截圖、毛詩茜金華基金有限公司投資平臺客服對話紀錄截圖、金華基金有限公司投資平臺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116、134、136、142至150頁)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鄭靜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151至155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鄭靜嬪與「陳澤凱」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鄭靜嬪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156至157、159至162頁)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史涵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164至167頁) ②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史涵琳與暱稱「Sean」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168、176頁)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景嫻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179至182頁)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邱景嫻申設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邱景嫻與暱稱「Garmin佳明」LINE對話紀錄截圖、「NetwEX」投資平臺APP截圖、邱景嫻與「NetwEX」投資平臺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183、185、187至189、190至221頁)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玫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222至226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高宇科」臉書帳號頁面、「FXTM」投資平臺APP截圖、黃玫萱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227、235至237、242至244頁)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徐思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245至248頁) ②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249頁)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瑢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255至258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259頁)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雲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263至265頁) ②警員製作之范雲雯轉帳交易明細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266至268頁)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淑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269至270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271頁)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予琦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272至276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吳予琦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影本、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吳予琦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5211號卷第277、283、287、289至2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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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