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1年度,63號
TCDM,111,交附民,63,202212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鄭啟滄
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律師
被 告 林俊雄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信助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9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 之人」,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在 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依民法第18 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 犯罪被害人自得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一併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按同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 庭。
二、經查:
 ㈠被告林俊雄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因同案被告羅靖宇所涉 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9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鄭啟滄 具狀對被告3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林俊 雄、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 告主張被告林俊雄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 項前段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其同時為被告通盈通運股份有 限公司之受僱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被告通盈通運 股份有限公司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揆諸首揭規定與說 明,原告應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林俊雄、通盈通運股 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㈡原告嗣就上開刑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對被告羅靖宇 撤回刑事告訴,並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 (見本院111交附民63卷第159-161頁,本院110交易1971卷



第310頁),是刑事訴訟部分雖因原告撤回對被告羅靖宇之 告訴,應諭知不受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本 院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被告羅靖宇部分, 業已調解成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佑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