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853號
TCDM,111,交易,853,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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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8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聖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
第17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聖鋒於民國109年12月7日上午6時35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前之路旁由柳豐路往林森路方向起駛時,本應注意 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 之車輛優先通行,且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 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 意及此,貿然駕車自路旁起駛並向左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 適告訴人鄭名展騎乘並搭載張雯晴(未據告訴)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正路由柳豐路往林森路方向行經 該處,見狀為閃避被告所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而緊急煞車自 摔倒地後滑行與被告所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左後車尾發生擦 撞,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側顏面皮膚撕裂傷,傷口長度4公 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已 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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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