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1876號
TCDM,111,交易,1876,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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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8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義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
4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義翔於民國111年3月24日下午3時31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南 區文心南路外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南區文 心南路中山醫學大學前路段,本應注意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 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 之距離,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自後 追撞其同向前方亦沿文心南路外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 由告訴人陳佳妤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致告訴人受有下背挫傷、第二腰椎骨折、雙手/膝/下肢擦 傷、尾骶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就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之告訴,公訴意旨認被告係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11年12月15日具狀向本 院撤回上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9 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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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