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1629號
TCDM,111,交易,1629,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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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6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業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
第1742號),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業展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晚間8時54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B車) 沿臺中市北區忠明路內側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本應注意 汽車駕駛人駕駛車輛應遵守號誌指示,號誌顯示為紅燈,應 將車輛停止在停止線前方不得通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隨 時保持必要之應變措施,且依當時天候晴,路面乾燥、無坑 洞及障礙物,夜間有照明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違反號誌管制行駛至該路段405號前,斯時適有蔡尚玲 (所涉過失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A車)沿忠明路對向亦行經該處,致A 、B兩車發生碰撞後,A車再因此失控而碰撞由告訴人連柏鈞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忠明路與忠 明七街口停等紅燈,下稱C車),致使告訴人人車倒地,因 而受有右上肢擦挫傷、右下肢1.5公分撕裂傷、右下肢多處 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再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罪名為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 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 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院爰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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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