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2928號
TCDM,111,中簡,2928,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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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9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衡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3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衡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參柒貳壹公克)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
一、王衡智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9月26日17時至18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之黎安 商旅313號房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而吸 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 年9月27日23時30分許,在上址商旅313號房間內,為警臨檢 後,員警經其同意執行搜索,扣得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小包(淨重2.3784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組,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衡智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組等物扣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尿液檢體編號 :F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0月24 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尿液檢體編號:F000 00000)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 堪以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1月20日釋放,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3年內再犯本次施用毒品案件,依法應予追訴。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 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己施用而持有第二 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分別以10 6年度苗簡字第670號、第961號、第854號、107年度苗簡字 第19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2月、3月,嗣經 同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於107年6月30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審酌被告前經科刑執行完畢再犯相同類型之本案,顯見其 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本案並無司 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 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而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 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 判決意旨參照),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仍未知警惕,徹 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 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施用毒品,所為實不可取,兼 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 程度、目前無業、家庭生活經濟情況勉持(見毒偵卷第47頁) ,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淡黃色晶體1包 ,經送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驗餘餘 淨重2.3721公克),為第二級毒品,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111年10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109號鑑驗書1紙在卷 可參(核交卷第13頁);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檢驗結果, 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亦有前揭鑑定書可佐 ,衡以吸食器本身與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故而,上開物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直接用以 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既係用於包裹毒品 ,防其裸露、逸出、潮濕而便於持有,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 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不復存在,自毋庸 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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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