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1923號
TCDM,111,中簡,1923,2022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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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9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仕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6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仕華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詹仕華王睿羚係朋友。緣王睿羚積欠詹仕華新臺幣40萬元 遲未返還,詹仕華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於民國111年2月10日,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 號住處,以其通訊軟體LINE在限時動態上發表「有被王睿羚王雪蓮王靖雅王穎涵倒錢的,快出來一起要她還錢, ...,她名下無任何資產也沒有正常工作,騙到錢都買名牌 ,養小白臉,去風月場所花掉」等文字,而以「養小白臉」 等語公然侮辱王睿羚,使詹仕華之LINE好友多數人得以觀覽 ,足以貶損王睿羚之人格及名譽。嗣王睿羚於111年2月11日 下午4時47分許,經友人轉傳上開貼文,始悉上情,並報警 處理。
二、案經王睿羚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詹仕華於警詢、偵查中固坦承於上開時間以上開方式發 表上開文字之事實,惟辯稱:因告訴人王睿羚欠錢多年不還 ,然後都跑去買名牌、養小白臉、去風月場所,故我才會這 樣寫等語。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王睿羚 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上開LINE限時動態貼文擷取 照片在卷可佐。而「養小白臉」一詞,寓有女性倚仗經濟、 社會強勢地位,包養男性以滿足性慾之意,則被告在上開LI NE限時動態,發文表示告訴人王睿羚「養小白臉」等語,係 對告訴人王睿羚人格及名譽之貶損,依社會通念及一般人之 認知,已足以使人難堪,有貶抑他人人格、名譽之社會評價 之意味,顯屬侮辱之言語甚明。且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其LINE 之朋友有100多人,只要係其朋友,都可以看到上開限時動 態貼文等語,足認被告以上開方式辱罵告訴人王睿羚上開言 語,已足使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從而,堪認被告以上



開方式辱罵告訴人王睿羚上開言語,已達於公然之程度。至 被告與告訴人王睿羚間縱有債務糾紛,亦僅係被告為上開公 然侮辱犯行之動機,而被告就此理應循合法途逕處理,是被 告此部分所辯,並不能作為其上開犯行之正當化事由。是以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審酌被告法治觀念薄弱,不思以合法理性方式溝通及處理 事情,竟以前揭方式公然侮辱告訴人王睿羚,缺乏尊重他人 之觀念,實屬可責,並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犯罪後態度,未與告訴人王睿羚和解或調解成立,亦未賠償 ,及告訴人王睿羚所受損害情形,且兼衡被告之教育智識程 度、生活狀況、素行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詹常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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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