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596號
TCDM,110,附民,596,2022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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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96號
原 告 陳巧莉


被 告 黃秉
張家豪

蘇文岑
張睿杰


陳冠宇
施廣
余晨

蔡睿豪
王幼翔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3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所
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內關於被告「施廣林」之記載,應更正為「施廣霖」。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 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 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 內關於原告「施廣林」之記載,顯係「施廣霖」之誤寫,且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開所述,爰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佑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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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