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28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8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96號
110年度易字第1118號
110年度易字第1687號
110年度易字第20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
度偵字第38號、110年度偵字第1949號、110年度偵字第1991號、
110年度偵字第4493號、110年度偵字第5699號、110年度偵字第5
888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9801號、110年度偵字第136
62號、110年度偵字第14070號、110年度偵字第14071號、110年
度偵字第17065號、110年度偵字第20629號、110年度偵字第1045
0號、110年度偵字22068號、110年度偵字第17431號、110年度偵
字第24109號、110年度偵字第24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犯如附表甲編號1至3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至3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2、5至12所示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被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8號等起訴書附表2編號3、5部分;110年度偵字第17431號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均無罪。
A○○被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9801號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告訴人戌○○、午○○部分,均免訴。A○○被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980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4編號3告訴人L○○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A○○於民國109年8月底,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Facebook 暱稱「劉兆旋」、微信暱稱「BOSS」之成年男子(無證據證 明係不同之人,下稱「BOSS」)及其他不詳成年人共同組成 之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A ○○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 度訴字第851號判決確定,不在本案起訴及審理範圍)。A○○
在集團內擔任俗稱「取簿手」負責領取金融帳戶之金融卡等 資料,及俗稱「車手」負責為詐欺集團提領詐欺贓款之工作 ,以通訊軟體「微信」為聯絡方式,依「BOSS」之指示,前 往指定之便利商店,領取裝有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 後,放置在公園或公廁內之指定處所,或於「BOSS」指定之 時間,前往公園或公廁內之指定處所,自行拿取放置該處之 人頭帳戶金融卡(密碼有時書寫於金融卡上,有時由「BOSS 」以通訊軟體「微信」傳送予A○○),持以領得詐欺贓款後 ,再將所提領之款項、存摺及金融卡等,於指定時間,放置 在公廁或公園內之指定處所,由「BOSS」自行或推由其他不 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回,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A○○、「BOSS」及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由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 1至9所示方式,對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G○○等人施用詐術 ,致G○○等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1至9「寄出時間」 、「寄送地點」欄所示之時、地,將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金 融機構帳戶金融卡或存摺,寄送至附表一編號1至9「領取地 點」欄所示之便利商店,由「BOSS」以前述方式通知A○○, 於附表一編號1至9「領取時間」欄所示時間前往領取後,放 置在公園或公廁內之指定處所地點,由「BOSS」自行或推由 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取回。
(二)A○○、「BOSS」及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 意聯絡,由不詳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時間,分別以 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方式,向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K○○ 等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二編號1至9、11至14所示之K○○等人 均陷於錯誤,各於附表二編號1至9、11至14所示時間,將附 表二編號1至9、11至14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至9、 11至14所示之人頭帳戶;另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玄○○未陷於 錯誤,然其為避免他人繼續受騙,於附表二編號10所示時間 ,匯款新臺幣(下同)1元至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人頭帳戶 ,隨即報警處理,而未生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結果。A○○則以 前述方式,前往不詳公園或公廁之指定處所,領取附表二編 號1至9、11至14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先後於附表二編號 1至9、11至14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至9 、11至14所示K○○等人匯入之款項,再依「BOSS」之指示, 將上開贓款放置在不詳公園或公廁內之指定處所,由「BOSS 」自行或推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取回,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 斷點,而隱匿該等詐欺所得之去向。
(三)A○○、「BOSS」及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聯絡,由不詳成員於附表三編號1至12所示時間,分別以附 表三編號1至12所示方式,向附表三編號1至12所示之I○○等 人施用詐術,致I○○等人均陷於錯誤,各於附表三編號1至12 所示時間,將附表三編號1至12所示金額,匯款至A○○所領取 、如附表三編號1至12所示之人頭帳戶,再由不詳詐欺集團 成員,先後於附表三編號1至12所示提款時間,在不詳地點 ,提領如附表三編號1至12所示I○○等人匯入之贓款,以此方 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而隱匿該等詐欺所得之去向。二、案經B○○、宙○○、K○○、I○○、M○、C○○、H○○、黃○○、F○○、L○ ○、林正洋、地○○、卯○○、庚○○、巳○○、天○○、酉○○、辛○○ 、戊○○、寅○○、丑○○、子○○、申○○、辰○○、亥○○、癸○○、甲 ○○、未○○、壬○○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烏日 分局、第三分局、第六分局及豐原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新竹市警察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正第二 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 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 梅分局、中壢分局、龍潭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及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固有明文。惟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 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 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查本 案後引具有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相關證據資料,均為被告 A○○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公訴人、被告於 本院對於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相 關證人證述及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 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上開證人證述及相關證據 資料,自得做為證據。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110偵1949卷第15至24頁、第89至91頁 、110偵38卷第9至12頁、110偵1991卷第13至16頁、110偵44 93卷第35至39頁、110偵5699卷第11至16頁、110偵5888卷第 13至15頁、110偵10450卷第25至29頁、本院110金訴281卷一 第363至364頁、卷二第332至333頁),核與下列證據相符而 可採信:
(一)證人即被害人G○○、丙○○、告訴人B○○、宙○○、乙○○、辛○○、 戊○○、辰○○、壬○○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38卷第23至25頁 、110偵9801卷第39至42頁、110核交804卷第18至21頁、110 偵1991卷第17至20頁、第21至22頁、第91至92頁、110偵569 9卷第19至22頁、110偵10450卷第31頁、110偵2497卷第15至 16頁、110偵8648卷第7至8頁、110偵7067卷第19至21頁、11 0偵7067卷第19至21頁、110偵1902卷第27至28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K○○、地○○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1949卷第25 至27頁、110偵13662卷第59至63頁);證人即告訴人L○○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0偵38卷第31至34頁、第55頁、110 偵17065卷第91至97頁);證人即告訴人卯○○、庚○○、巳○○ 、天○○、酉○○、被害人玄○○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17065卷 第69至75頁、第81至85頁、第109至115頁、第127至133頁、 第139至143頁、第149至151頁);證人即告訴人亥○○、癸○○ 、甲○○、未○○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7055卷第37至38頁、 第41至43頁、第47至49頁、第53至55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I○○、M○、C○○、N○、H○○、黃○○、F○○、寅○○、 丑○○、子○○、申○○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4493卷第99至101 頁、第145至147頁、第171至173頁、第193至198頁、第219 至225頁、第251至255頁、第289至293頁、110核交804卷第4 3至47頁、第106至107頁、110核交803卷第43至46頁、第121 至124頁、本院110金訴686卷第135至136頁)、被害人J○○於 警詢時之證述(110偵4493卷第123至127頁)。(四)證人E○○、D○○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4493卷第77至81頁、1 10偵5888卷第19至23頁)。
(五)被告與暱稱「劉兆旋」之Faecbook對話紀錄截圖(110偵104 50卷第35頁)。
(六)犯罪事實一、(一)-附表一部分:
⒈【被害人G○○】統一超商鈺英門市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7-11 貨態查詢資料(110偵38卷第13、15頁)、告訴人G○○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偵字第23596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0金訴281卷一第2 11、327至330頁)。
⒉【告訴人B○○】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 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員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臺 灣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B○○)存 摺封面影本、告訴人B○○與「《鈔快貸》謝專員」之LINE對話 紀錄、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聯( 寄件收據)、7-11貨態查詢資料(110偵1991卷第25至29頁 、第47至51頁、第31至47頁、第53至57頁)、告訴人B○○之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0年度偵字第359號、第2779號、第579號等不起訴處分書 (本院110金訴281卷一第217至238頁)。 ⒊【告訴人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統一超商交貨便寄件單、代收款 繳款證明聯(寄件收據)(110偵5699卷23至31頁、第33至3 4頁)、告訴人宙○○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6461號不起訴處分書 (本院110金訴281卷二第29至33頁)。 ⒋【告訴人乙○○】告訴人乙○○與「陳代書」之LINE對話紀錄、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統一超商隆安門市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統一超商代 收款繳款證明聯(寄件收據)、貨態查詢資料(110偵10450 卷第37至52頁、第55頁、第57頁)、告訴人乙○○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 偵字第9132號等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0易1118卷第47至54 頁)。
⒌【告訴人辛○○】統一超商台場門市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7-1 1貨態查詢資料(110偵2497卷第24、43頁)、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辛○○與「黃怡婷」 之LINE對話紀錄、交貨便寄件單(110偵2497卷第23至26頁 、第43、45、49頁、第55至75頁)、告訴人辛○○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
偵字第7356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0金訴686卷第57至62頁 )。
⒍【告訴人戊○○】告訴人戊○○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 紀錄、徵才訊息擷取照片、統一超商貨態查詢資料、中華郵 政台中西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封面照片、統一超商大埔門市監 視器畫面擷取照片、被告衣著及相貌特徵照片、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 0偵8648第11、13、15、17頁、第19至21頁、第37至41頁) 、告訴人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0金 訴686卷第69頁)。
⒎【被害人丙○○】統一超商修平門市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統 一超商貨態查詢資料、被害人丙○○與「《好期貨》江專員」之 LINE對話紀錄(110偵9801卷第43至44頁、第49至54頁、第5 7頁)、中華郵政羅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丙○○)交易明細表、立帳申請書、存摺封面影本(110 偵9801第48頁、110核交804卷第9至13頁、第24至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 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陳報單(110偵9801卷第45頁、110核交804卷第15 至17頁、第22至23頁)、告訴人丙○○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713 號等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0金訴686卷第63至68頁)。 ⒏【告訴人辰○○】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前、統一超商寶楊 門市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費證明影本、繳費條碼 明細翻拍照片、告訴人辰○○與「江專員」之LINE對話紀錄、 告訴人辰○○之台新商業銀行帳戶帳號及交易明細翻拍照片、 第一商業銀行大甲分行、新光商業銀行、中華郵政大甲郵局 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110偵7067卷第28至52頁)、告 訴人辰○○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3237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0 易796卷第39至42頁)。
⒐【告訴人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壬○○與LINE暱稱「陳紫瀅( 厝邊借貸經理)」之LINE對話紀錄、「台灣借錢網」網站頁 面截圖、統一超商貨態查詢資料、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費
證明影本、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110偵1902卷第31至50頁 )、告訴人壬○○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5843號不起訴處分書(本 院110易1687卷第83至94頁)。
(七)犯罪事實一、(二)-附表二部分:
⒈中華郵政鶯歌鳳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許世霖)交易明細表、帳戶個資檢視(110偵1949卷第37至4 1頁)。
⒉中華郵政大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辰○○ )帳戶交易明細表、帳戶個資檢視(110偵13662卷第29至31 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蕙萱 )帳戶交易明細表、帳戶個資檢視(110偵17065卷第165頁 、第173至175頁)。
⒋中華郵政龜山大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蘇○濬)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0偵38卷第27 至28頁、110偵17065卷第167頁、第177至181頁)。 ⒌中華郵政岡山平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洪瑜廷)帳戶交易明細表、帳戶個資檢視(110偵17065卷 第169頁、第183至185頁)。
⒍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修儀)帳戶 交易明細表、帳戶個資檢視(110偵17065卷第171頁、第187 至189頁)
⒎玉山商業銀行藝文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連 家誼)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本院110金訴796卷第15 5至157頁)。
⒏中華郵政桃園慈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連家誼)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10金訴7 96卷第147至151頁)。
⒐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0偵194 9卷第61頁)、109年10月31日車行軌跡(110偵17065卷第21 5頁)。
⒑被告於109年10月26日(附表二編號2、3)、同年10月31日( 附表二編號4、5)、同年11月3日(附表二編號6),搭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10 偵13662卷第33、35、41、47頁、110偵17065卷第211至213 頁、第217至235頁)。
⒒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贓款之監 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及現場照片等(110偵1949卷第29至34 頁、110偵13662卷第33至47頁、110偵17065卷第191至245頁
、110偵7055卷第62至67頁、第71至73頁)。 ⒓【告訴人K○○】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 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1949卷第43至55頁) 。
⒔【告訴人地○○】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10偵13662卷第65至73頁)。
⒕【被害人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公務 電話紀錄表(110偵13662卷第85頁)、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丁○○)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 資料及存摺印鑑卡(110偵13662卷第81至83頁)。 ⒖【告訴人卯○○】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內城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表(110偵17065卷 第77、79頁)。
⒗【告訴人庚○○】臺南縣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竹橋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表(110偵17065卷 第87、89頁)。
⒘【告訴人L○○】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表(110偵38卷第29至30頁、第35頁 、110偵17065卷第103至107頁)。 ⒙【告訴人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巳○○)交易明細表及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影本、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110偵17065卷第117至125頁)。 ⒚【告訴人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110偵17065 卷第135至137頁)。
⒛【告訴人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暖暖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 交易明細(110偵17065卷第153至159頁)。 【告訴人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0偵17065卷第145至147頁)。 【告訴人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 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10偵7055卷第75、77頁)、玉山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表( 戶名:亥○○)(本院111金訴796卷第137至139頁)。 【告訴人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7055卷第79頁)。 【告訴人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7055卷第81頁)。 【告訴人未○○】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新社分駐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7055卷第83頁)。(八)犯罪事實一、(三)部分:
⒈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元大商業銀行東門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台中公園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戶名:均E○○)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110偵4493卷第51至53頁、第47至50頁、第55至57頁、第5 9至61頁)。
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辛○○) 之帳戶個資檢視(110偵2497卷第35頁)、交易明細表(本 院110金訴686卷第127至129頁)。 ⒊中華郵政羅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丙○○ )交易明細表、立帳申請書、存摺封面影本(110偵9801第4 8頁、110核交804卷第9至13頁、第24至25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均D○○)交易明細 表及基本資料(110偵5888卷第47至55頁)。 ⒌【告訴人I○○】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 專 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匯款紀錄影 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4493卷第103至 121頁)。
⒍【被害人J○○】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紀 錄截圖、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 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4493卷第129至 143頁)。
⒎【告訴人M○】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 行轉帳畫面截圖、通話紀錄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
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4 493卷第149至169頁)。
⒏【告訴人C○○】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 C○○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表、郵政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轉帳紀錄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 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4493卷第1 75至191頁)。
⒐【被害人N○】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 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轉帳紀錄截圖、花蓮 縣警察局玉里分局觀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4493卷第199至217頁)。 ⒑【告訴人H○○】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H○○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表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 局秀山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110偵4493卷第227至229頁、第235至249頁)。 ⒒【告訴人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黃○○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表影本、網路 銀行匯款紀錄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4493卷第259至260頁、第2 63至287頁)。
⒓【告訴人F○○】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 F○○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通話紀錄截圖、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4493卷第295頁、第30 1至305頁、第309、313、315頁)。 ⒔【告訴人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茄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表(11 0核交804卷第33至41頁、第67、69、75、81、87、97頁)。 ⒕【告訴人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匯款交易明細表(110核交804卷第105頁、第109、114、122 、123、133頁)。
⒖【告訴人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核交803卷 第28頁、第35至36頁、第53至60頁)。 ⒗【告訴人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0核交803卷第132、136、 137頁、110金訴686卷第137頁)。二、本案附表二編號6所示告訴人L○○部分,係由被告於附表二編 號6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金額等情, 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110偵17065卷第47頁),並有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在卷可稽(110偵17065卷第221至223頁 ),起訴意旨誤認上開款項係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所提領, 且漏未認定被告有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 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金額,應由本院逕行更正及補充。另附 表二編號11所示告訴人亥○○部分,追加起訴意旨漏未認定被 告有於109年11月22日21時43分、同日21時45分許,分別在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京城商銀中壢分行)、桃園市○○ 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龍祥門市),提領告訴人亥○○匯入 附表二編號11所示帳戶之款項,各20,000元、2,000元;及 附表一編號9所示告訴人壬○○部分,起訴意旨漏未認定告訴 人壬○○亦有寄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壬○○)之金融卡1張,應予補充。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 論科。
叁、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
(一)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 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 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 定犯罪所得(如:詐欺、加重詐欺等),即應逕以一般洗錢 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次按105年12月28日 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其保 護之法益,包括維護特定犯罪之司法訴追及促進金流秩序之 透明性,且將洗錢過程中之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行 為,均納入洗錢行為,以澈底打擊洗錢犯罪,並擴大處罰未
遂犯。此觀修正前後第1條、第2條、第14條、第15條之規定 及立法理由甚明。又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係採 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是透過對與法益侵害結果有高度經 驗上連結之特定行為模式的控管,來防止可能的法益侵害。 行為只要合於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之構成要件,即足成 立該罪,並不以發生阻礙司法機關之追訴或遮蔽金流秩序之 透明性(透過金融交易洗錢者)之實害為必要。其中第2條 第2款之洗錢行為,係以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 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為其要件。 該款並未限定掩飾或隱匿之行為方式,行為人實行之洗錢手 法,不論係改變犯罪所得的處所(包括財物所在地、財產利 益持有或享有名義等),或模糊、干擾有關犯罪所得處所、 法律關係的周邊資訊,只須足以產生犯罪所得難以被發現、 與特定犯罪之關聯性難以被辨識之效果(具掩飾或隱匿效果 ),即該當「掩飾或隱匿」之構成要件。是依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 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或 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 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或2 款之洗錢行為,尚難單純以不罰之犯罪後處分贓物行為視之 。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刑法第 25條第1項定有明文。行為人如已著手實行該款之洗錢行為 而不遂(未生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 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被掩飾或隱匿之結果),係成立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至行為人 是否已著手實行該款之洗錢行為,抑僅止於不罰之預備階段 (即行為人為積極創設洗錢犯罪實現的條件或排除、降低洗 錢犯罪實現的障礙,而從事洗錢的準備行為),應從行為人 的整體洗錢犯罪計畫觀察,再以已發生的客觀事實判斷其行 為是否已對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保護客體(維護特定犯罪之 司法訴追及促進金流秩序之透明性)形成直接危險,若是, 應認已著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109年度台 上字第43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232號判決參照)。查本案 附表二編號10部分,被害人玄○○並未陷於錯誤判斷,僅匯款 1元至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戶名:林修儀),並隨即報警處理,其轉帳1元僅係 為取證追查,並非受詐騙取財而轉帳之特定犯罪所得,被告 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尚無可供掩飾或隱匿本質、來源、去向、 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之洗錢標的,自無從著手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因客觀上尚不存有針對特定犯罪
所得,進行掩飾或隱匿之洗錢著手行為,自無由成立洗錢犯 行,而無從對被告論以一般洗錢既遂或未遂罪。(二)核被告所為:
⒈就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一編號1至9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至被告領 取裝有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或金融卡之 包裹時,雖包裹內之存摺或金融卡為被害人G○○等人因受詐 欺所交付之物品,然被告領取上開帳戶存摺或金融卡時,尚 未用於供受騙民眾匯款使用,且無任何犯罪所得可供掩飾或 隱匿,故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亦 不合於同法第15條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要件,附此說明。 ⒉就犯罪事實一、(二)關於附表二編號1至9、11至14部分,均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關於附表二編號1 0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⒊就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1至12部分,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三)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4、8、9;附表二編號1、6、11至14部分